索 引 号 | 主题分类 | 公安、安全、司法 \ 国家安全 | |
发布机构 | 自治区人民政府 | 文 号 | 内政办发〔1996〕39号 |
成文日期 | 1996-04-30 |
索 引 号 | |
主题分类 | 国家安全 |
发布机构 | 自治区人民政府 |
文 号 | 内政办发〔1996〕39号 |
成文日期 | 1996-04-30 |
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各旗县人民政府,自治区各委、办、厅、局,各大企业、事业单位:
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公安厅《关于在全区范围内继续深入开展枪支弹药爆炸品清理整顿和收缴工作的报告》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九九六年四月三十日
关于在全区范围内继续深入开展枪支弹药
爆炸物品清理整顿和收缴工作的报告
自治区人民政府:
1992年以来,在各级党委、政府的领导下,全区各级公安机关与有关部门密切配合,对枪支弹药、爆炸物品进行了清理整顿和收缴工作,共收缴非法持有的各类枪支10841支(其中军用枪663支),子弹240944发,炸药319028.3公斤,雷管652840枚,导火索127345.2米,取得了很大成绩。但是,目前我区枪支弹药、爆炸物品管理工作还存在很多问题,盗枪、抢枪、持枪作案、爆炸等严重暴力犯罪和贩卖枪弹案件仍不断发生,且呈上升趋势。仅1995年,全区就发生涉枪案件、事故107起,死亡54人,伤24人;发生爆炸案件、事故40起,死亡22人,伤29人。究其原因,有的地区、部门领导对清理整顿、收缴工作重视不够,甚至有厌战情绪,工作抓得不紧不实,收效不明显;一些部门、单位和党政干部违反规定配枪的问题还没有彻底解决,超范围配枪比较严重;一些部门、单位和配枪人员不按规定保管、使用枪支,防范意识差,枪支丢失、被盗、伤人案件时有发生;部分地区非法购买、贩卖、私存、私制枪支现象屡禁不止,民用枪支底数不清,管理失控;民用爆炸物品管理制度不落实,非法生产、储存、运输、销售、使用及丢失、被盗现象突出。这些都给违法犯罪分子以可乘之机,成为危害社会的重大隐患。根据我区目前枪支管理的实际状况和全国、全区枪支管理工作会议精神,自治区公安厅决定,从1996年4月至1997年4月,在全区范围内继续深入开展枪支弹药、爆炸物品清理整顿和收缴工作。具体工作方案如下:
一、指导思想
在各级党委、政府的统一领导下,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广泛发动和依靠人民群众,有关部门密切配合,认真贯彻落实枪支弹药、爆炸物品的各项安全管理规定,坚持依法管理,从严管理,严格法纪,综合治理,坚决依法查禁收缴流散在社会上的各种枪支弹药和危爆物品,严厉打击各种涉枪、爆炸等严重暴力犯罪活动,整顿枪支管理,严密规章制度,不断巩固工作成果。
二、工作目标和重点
这次清理整顿和收缴工作的重点是流散在社会上的各种枪支弹药、危险爆炸物品、管制刀具等,要务求全面彻底,不留隐患,达到以下目标:
(一)健全、完善和落实枪支弹药和爆炸物品的各项安全管理制度、措施;
(二)民用枪支管理做到底数清、档案全、责任明;
(三)彻底解决超范围配枪问题;
(四)爆炸物品丢失、被盗、流散于社会的现象得到有效控制,非法生产、储存、运输、销售、使用爆炸物品现象得到有效制止;
(五)破获一批现行涉枪、爆炸大案和重大积案,犯罪分子得到应有惩罚,涉枪、爆炸等暴力犯罪活动得到有效遏制。
(六)内部枪支管理得到加强,涉枪事、案件明显减少。
三、方法步骤和要求
为期一年的清理整顿和收缴工作,大体分为调查摸底、清理收缴、整章建制和综合治理四个阶段。各阶段时间由各盟市自行决定。此间,全区将组织两次统一行动,今年第二季度一次,明年3.4月间一次。各级公安机关务必认真、扎实、有效地做好这项工作。
(一)必须提高认识,加强领导。各级公安机关要把这项工作作为贯彻落实全区“九五”计划。为自治区改革开放、经济建设服务和确保自治区成立五十周年大庆活动安全的实际内容和具体措施来抓。各级公安机关领导要亲自动手,周密部署,精心组织,认真解决工作中的难点,不断总结经验,推动工作向纵深发展。
(二)要在各级党委、政府的统一领导下,与有关部门密切配合,各负其责,齐抓共管,综合治理。公安机关要制定切实可行的工作方案,有目标、有措施、有要求,认真履行安全管理、监督检查的职责。检、法、司、安全、林业、民航、企业公安处(科)、金融等使用军用枪支的部门和单位,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办法》和公安部、自治区公安厅有关枪支管理、购置、配发、保管、使用方面的规定,认真做好本系统、本单位枪支的清理整顿工作,接受公安机关的监督检查。体委系统要认真的核对本系统、本单位的射击运动枪,检查使用保管情况,收回当地党、政领导和其他部门外借的射击运动枪。对收不回来的,要列出名单上报自治区公安厅。物资、煤炭、乡镇企业等部门,要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爆炸物品管理条例》及自治区公安厅、物资局、国防科工办《关于进一步加强民用爆破器材安全管理的通知》(〔90〕内公治58号)等文件规定,落实各项管理措施,对各自系统、单位的爆炸物品的生产、储存、运输、销售、使用情况进行全面清理整顿。爆破器材要掌握在可靠人手中,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私拿、私用、私藏、赠送、转让、转卖、转借。
对于问题突出,长期得不到解决的地区、部门、单位,各系统的上级主管部门要派出工作组帮助整顿。
(三)加大宣传力度,大造舆论声势,广泛深入地发动群众。各地要把宣传教育工作作为清理整顿和收缴工作的重要内容贯穿始终。要充分运用大小会议、报刊、电视、电台、标语、通告、宣传车等各种形式,大力宣传有关枪支弹药、爆炸物品管理的法规、规定,使广大干部、群众知法、懂法,自觉行动起来与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
(四)全面强化枪支弹药、爆炸物品的管理。
1、对全区的枪支弹药、爆炸物品、剧毒、放射性等各种危险品及管制刀具,要从生产、储存、运输、销售、使用等各个环节全面强化管理,进行反复检查,认真落实各项安全措施和制度,堵塞漏洞,严防危险品丢失、被盗、被抢或通过其他途径流入社会或落入违法犯罪分子手中。
2、各地要从本地区的实际出发,在调查研究的基础上,确定工作重点。对重点地区、部门和单位的突出问题,要集中人力、集中时间,下大力气,开展有声势、有实效的专项治理,逐单位、逐部门、逐户、逐人地进行调查登记、清理和收缴工作。
3、严格民用枪支的管理。各级公安机关要学习借鉴科左后旗公安局的做法,对民用枪支建立动态管理机制,落实各项管理措施。今后非狩猎区、牧区的民用枪支要逐步实行集中保管,并由当地公安机关具体组织实施。自治区五十周年大床活动的重点活动地区和呼和浩特市、包头市、赤峰市、乌海市及盟所在地,个人持有的民用枪支,于1997年5月底以前一律交由当地公安机关集中统一保管。对各单位、部门以及个人持有的没有手续、来历不明的枪支,一律收缴。对收缴报废的民用枪支,以及钢珠枪、电击枪、催泪枪、麻醉枪、仿真枪等一律由盟市公安局的治安部门统一进行销毁。今后除按计划订购的射击运动枪和专业猎民的狩猎枪外,全区继续停止购销民用枪支。
4、彻底解决超范围配枪问题。对党政干部和其他部门超范围的配枪,要严格按照中政委转发公安部《关于清理和收回违反规定配枪的报告》(政法〔1995〕31号)精神进行彻底清理,限期收回。各级党政干部佩带枪支,要严格执行公安部《关于严格党政干部枪支佩带问题的通知》(〔86〕公(治)字10号)和《内蒙古自治区党委办公厅、人民政府办公厅批转自治区公安厅〈关于开展清理整顿枪支弹药工作的报告〉的通知》(内党办发〔1990〕36号)精神,只限于允许边境旗市党政领导(正职)佩带自卫枪支。我区允许党政干部(正职)佩枪的旗市有:新巴尔虎右旗、新巴尔虎左旗、陈巴尔虎旗、满洲里市、额尔古纳市、科右前旗、苏尼特右旗、苏尼特左旗、阿巴嘎旗、东乌旗、二连市、四子王旗、达茂旗、乌拉特后旗、乌拉特中旗、额济纳旗、阿右旗、阿左旗、。企事业单位、金融系统等的领导干部,不论是否分管或兼任企业公安(保卫)领导职务,一律不准佩带枪支。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保卫组织的枪支,要继续按照公安部《关于将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保卫组织枪支暂时集中到公安机关的通知》(公通〔1993〕48号)精神执行。集中保管的枪支,不允许以任何理由再发还或借出。
5、坚持“积极预防,从严管理,服务生产,保障安全”的方针,进一步严格爆炸物品的安全管理。企业主管部门要把爆炸物品的安全管理纳入生产、储存、销售、运输、使用单位的经营管理中,严格执行国家以及自治区有关爆炸物品管理的法规、规定,克服只重经济效益,忽视安全和社会效果的错误思想,象抓经济效益那样抓好安全管理工作。对违反规定而又拒不整改或造成重大案件、事故的、要依法予以处罚。
(五)加强对佩枪人员的管理教育。从现在起,各地要对佩枪人员、涉及危险物品的人员重新进行一次政治审查,并集中进行一次纪律教育和业务培训,提高佩枪、涉及危险物品人员的安全意识,一定要把枪支、爆炸物品掌握在政治可靠、遵纪守法、责任心强的人员手中。有劣迹、有酗酒恶习以及素质差的,一律不准佩枪,已经佩枪的要坚决收回。
(六)加大打击各类涉枪、爆炸犯罪活动的力度。公安机关要加强对涉枪案件侦破工作,力争破获一批涉枪现案和重大积案。对走私、贩卖、私制、盗窃、抢劫枪支、持枪杀人、爆炸、伤害等暴力犯罪分子,要按照《刑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从重从快严厉打击。情节特别严重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按照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严惩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犯罪分子的决定》从严惩处。对非军用枪支弹药的涉枪犯罪,要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非军用枪支弹药刑事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及自治区公安厅《关于办理涉枪案件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处理。
(七)执法守法,坚决杜绝公安机关参与经营各类民用枪支和爆炸物品。公安机关要严把非军事系统枪支弹药、爆炸物品的购买、运输的审批关。公安机关及其下属企事业单位(含保安服务公司、职业据点、劳动服务公司)一律不准参与经营各类枪支弹药,对违反规定乱发各种证件或庇护非法购买、运输枪支弹药的,要严肃追查,情节严重、触犯刑律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以上报告,如无不妥,请批转各地遵照执行。
内蒙古自治区公安厅
一九九六年四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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