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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主题分类 农牧业、林业、水利 \ 农业、畜牧业、渔业
发布机构 自治区人民政府 文  号 内政发〔1996〕110号
成文日期 1996-09-20
索 引 号
主题分类 农业、畜牧业、渔业
发布机构 自治区人民政府
文  号 内政发〔1996〕110号
成文日期 1996-09-20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严格控制新增羊绒加工能力的通知

发布日期:1996-09-20 10: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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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各旗县人民政府,自治区有关委、办、厅、局,各金融单位:

  羊绒是我区一项优势资源,是出口创汇的重要商品,也是农牧民的主要收入来源。改革开放以来,经过全区各方面的共同努力,羊绒加工业得到了迅速发展,为我区增加出口创汇,提高农牧民收入,加快经济发展,做出了重要贡献。但是,近年来由于缺乏统一规划,各地新上羊绒加工项目审批管理混乱,导致全区羊绒加工能力过剩,严重影响了羊绒资源的合理配置。

  为了建立良好的符合市场经济规律的羊绒产业秩序,合理配置羊绒资源,促进羊绒加工业向规模化、集团化、优质名牌化方向发展,确保我区羊绒产业在国内外市场上的独特优势,现对羊绒加工企业的立项审批,采取严格的控制措施。具体通知如下:

  一、从文到之日起立即停止新上羊绒加工企业的立项审批。各级计划、经贸、轻纺、工商行政等部门,对区内新办羊绒加工企业一律停办各项审批手续,停止审批立项。今后对于擅自立项新建羊绒加工的企业,金融部门不予贷款,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不予颁发执照。

  二、对中外合资新建羊绒加工企业暂是停止审批立项。各级人民政府和各有关部门,要认真做好解释工作,严格掌握政策,在暂停审批期间,一律不得再开口子。

  三、对现有羊绒加工企业的技改、扩建项目要从严审批。今后各地对现有羊绒加工企业搞技改、扩建,必须经盟市计委、经贸委审核后,报自治区计委、经贸委统一审批。自治区计委、经贸委要按照调整产业结构的要求,本着高科技含量、高附加值、高创汇的原则,从严审批。

一九九六年九月二十日 

  



信息来源: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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