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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主题分类 公安、安全、司法 \ 其他
发布机构 自治区人民政府 文  号 内政发〔1996〕115号
成文日期 1996-09-27
索 引 号
主题分类 其他
发布机构 自治区人民政府
文  号 内政发〔1996〕115号
成文日期 1996-09-27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国发〔1995〕4号文件精神进一步加强监狱管理和劳动教养工作的通知

发布日期:1996-09-27 10: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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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各委、办、厅、局:

  为了加强监狱、劳动教养所(以下简称劳教所)依法改造、教育罪犯和劳动教养人员(以下简称劳教人员)的工作,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监狱管理和劳动教养工作的通知》(国发〔1995〕4号)精神,结合我区实际,现就进一步加强我区监狱管理和劳动教养工作提出以下意见,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深化改革,强化管理,努力创建现代化文明监狱和劳教所

  监狱和劳教所是国家的刑罚和治安行政处罚的执行机关。切实加强监狱管理和劳动教养工作,对于健全社会主义民主与法制,巩固国家政权,维护边疆和社会的稳定,保障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顺利进行具有重要意义。努力建设法律健全、执法严明、教育有效、设施完备、装备先进、改造手段科学的现代化文明监狱和劳教所,进一步提高监狱管理和劳动教养工作水平,是今后一个时期我区监狱和劳动教养工作的奋斗目标。

  创建现代化文明监狱、劳教所,要按照自治区的有关规划,在硬件建设与软件建设一起抓,分层次、有步骤地进行。

  监狱工作要坚持“惩罚与改造相结合,以改造人为宗旨”的方针,对罪犯依法实施严格、文明、科学的管理;深入推行分类关押、分级管理、分类施教的监管改造措施;坚持教育改造和劳动改造相结合的原则,对罪犯进行法律、道德、文化、技术教育;组织罪犯参加生产

  劳动,学习掌握生产技能,帮助他们矫治恶习,确立正确的人生观,把他们逐步改造成为自食其力的守法公民和社会主义建设的有用人才。劳动教养工作要认真贯彻“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努力把劳动教养所办成教育、挽救劳教人员的特殊学校。

  各监狱、劳教所要深化监狱和劳教工作的改革,进一步解放思想、转变观念,广泛吸收和借鉴各方面的先进经验、科学成果,不断完善管理办法,健全内部规章制度。并在集中力量抓好监管、教育、改造的同时,组织好生产经营,不断增强自我积累、自我投入和自我发展的能力。

  二、确立监狱和劳教所的财政、投资保障体制

  要将监狱、劳教所经费、狱(所)政建设投资,按照自治区和盟市的事权划分原则,分别列入自治区和盟市的公共财政预算和投资计划。

  (一)监狱、劳教所干警经费(包括工资、补助工资、着装费、离退休人员经费、医疗费和公务费),以及为其服务的事业单位经费,要按照财政隶属关系,参照当地公安干警的标准,分别由各级财政负担。

  (二)罪犯、劳教人员改造经费(包括狱政费、所政费、教育费等)以上年实际发生数为基数,根据罪犯、劳教人员人数变动和物价涨落而逐年调整,列入自治区和盟市财政预算。

  (三)罪犯、劳教人员生活费(包括伙食费、被服费、医疗费、零用钱、杂支费等)纳入自治区和盟市财政预算。其中伙食费、被服费由监狱、劳教所管理部门按照财政部、司法部《关于印发在押犯罪伙食、被服实物量标准的通知》(财农字〔1995〕137号)规定的实物量标准,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具体的实施标准。罪犯、劳教人员所需口粮按《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切实加强粮食购销工作的通知》(内政发〔1995〕52号)和司法部、国家粮食储备局《关于保证罪犯、劳教人员粮食供应问题的通知》(司通发〔1995〕075号)精神,由粮食部门保证供应。

  (四)历史遗留的刑满留(厂)就业、转工的老残人员经费,按工资和生活费标准确定拨款数额,由自治区财政负担。

  (五)狱(所)政建设投资(犯人监舍、劳教人员宿舍、监控设施、教学及医疗设施、干警宿舍、武警营房、办公设施),由自治区和盟市监狱、劳教所的管理部门编制近、远期规划,列入自治区和盟市基本建设投资计划,单立户头,专项拨款。监狱管理局、劳教局提出初步意见,报自治区计委平衡后,由监狱管理局和劳教局管理使用。

  (六)为了加快监狱、劳教所的设施和装备现代化建设,在现有基础上要适当增加狱(所)政设施更新维修费、警戒设施费、技术装备专项拨款,列入自治区和盟市财政预算。对中央安排给监狱、劳教所的各种专项经费,自治区和盟市财政要按要求给予配套。

  三、积极扶持发展监狱、劳教所发展生产,改革生产经营管理体制

  (一)要积极引导和帮助监狱、劳教所的生产单位深化改革,转换企业经营机制,不断适应市场经济的需求,逐步建立起适合监狱、劳教所管理工作特点的现代企业制度。监狱、劳教所的生产经营利润,用于弥补经费不足,归还基建贷款,解决历年超亏、超支挂账,改善生产设施,补充现代化文明监(所)建设经费。

  (二)将监狱、劳教所生产性基本建设投资,列入自治区和盟市固定资产投资计划,单立户头,并应视财力状况逐步增加。中央安排给监狱、劳教系统的技术改造贷款,要纳入自治区和盟市技术改造年度计划,有关专业银行按照计划负责贷款资金的落实。

  (三)对中央、自治区、盟市安排的基本建设贷款,原贴息贷款余额部分,仍由预算安排的财政贴息资金中解决;新发生的贷款的贴息问题,按中央有关政策执行。

  (四)积极扶持从事农业生产的监狱、劳教所开发新的生产项目。有条件的地方继续将其纳入农业综合开发计划,由自治区和盟市农业开发办统一安排开发。自治区和盟市财政为监狱、劳教所提供的农田基本建设的投入,要视财力情况逐年有所增加。

  (五)对监狱、劳教所生产单位的税收,要在地方事权范围内继续给予减免照顾。目前征收的国税,应按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司法部的规定办理;征收的地税,按税法规定办理。

  除国家、自治区政府明确规定的以外,各级政府和各部门均不得开设对监狱、劳教所的收费项目。

  四、依法治监(所),从严治警,认真抓好监狱、劳教所干警队伍建设

  (一)要严格执行《监狱法》,建立和完善规章制度,使监狱、劳教所的一切活动都纳入法制轨道。

  (二)坚持从严治警,提高干警的执法水平。要严格执行人民警察的录用、任免、考核、培训、交流、授衔、晋升、奖惩、辞退等制度,加强对干警的管理。要按照干部“四化”方针和德才兼备的标准选拔任用各级领导干部。要加强对干警的教育,认真办好监狱警官学校,强化干警在职培训和新增干警的岗前培训。对不适宜从事监狱、劳教管理工作的人员要坚决辞退;对违法乱纪特别是贪污受贿、徇私枉法和任意体罚、虐待罪犯、劳教人员的要严肃处理。

  (三)采取切实措施,解决监狱、劳教所干警和职工的实际困难。从事农牧业生产的监狱、劳教所的干警职工户口按城镇户口管理,当地政府要在其子女升学、就业、招工、征兵等方面,给予优先考虑。在监狱、劳教所第一线工作满30年的干警退休后享受全额工资。为调动监狱、劳教所干警组织生产的积极性,允许实行干警生产管理津贴。具体办法按司法部、人事部、财政部的有关规定办理。对地处偏远、条件恶劣的监狱和劳教所工作的干警,要结合当地实际情况给予优惠待遇。

  五、切实加强对监狱管理和劳动教养工作的领导

  各级人民政府要从强化专政职能、维护社会稳定的高度充分认识做好监狱和劳教工作的特殊重要性,切实加强对这项工作的领导。要把监狱、劳教工作纳入地区社会发展总体规划,提到领导工作的重要议事日程,采取措施,理顺关系,保障监狱和劳教工作的顺利进行。

  要把对罪犯、劳教人员的文化、技术教育的考评,纳入当地教育、劳动部门管理,同社会其他人员等同对待。

  要搞好联管联教和刑满释放、期满解教人员的安置帮教工作。监狱、劳教所要完善对刑满释放、解除劳教人员的交接手续,同他们的原住地基层政府或原单位签订继续帮教协议,把他们的安置问题纳入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司法行政、公安、民政、劳动、工商行政管理等有关部门要密切配合,共同做好这项工作。

  要保障监狱和劳教所设施、资产的安全。监狱、劳教所的土地归国家所有,由监狱和劳教所管理、使用、开发,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地方政府对冲击监狱、劳教所或哄抢监狱、劳教所资源财物的,必须坚决制止,严肃查处。

一九九六年九月二十七日  

  



信息来源: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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