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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主题分类 国土资源、能源 \ 土地
发布机构 自治区人民政府 文  号 内政发〔1996〕136号
成文日期 1996-12-02
索 引 号
主题分类 土地
发布机构 自治区人民政府
文  号 内政发〔1996〕136号
成文日期 1996-12-02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做好延长土地承包期工作的通知

发布日期:1996-12-02 10: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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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各旗县人民政府,自治区各有关委、办、厅、局: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务院批转农业部关于稳定和完善土地承包关系意见的通知》(国发〔1995〕7号)及《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转发国务院批转农业部关于稳定和完善土地承包关系意见的通知》(内政发〔1995〕96号)精神,切实解决延长土地承包期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加快农村经济发展,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积极、稳妥地做好延长土地承包期工作

  进一步稳定和完善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这是党在农村的一项基本政策和基本制度,是当前农村工作的一件大事。我区第一轮土地承包已先后到期,延长承包期的工作迫在眉捷,国家决定延长土地承包期30年不变。各地要迅速组织力量,认真总结经验,完善承包办法,积极、稳妥地做好各项工作。延长土地承包期工作的重点是完善和延长土地承包合同,而不是打乱重分。总的指导原则仍然是“大稳定、小调整”。原土地承包办法基本合理、群众基本满意的地区,要尽量保持原承包办法和土地关系,直接延长承包期。确因人口增减,耕地被占用,大多数群众强烈要求调整的,可适当调整后再延长承包期。

  二、进一步加强对土地承包合同的管理,切实维护农业承包合同的严肃性

  农业承包合同是体现集体与农户土地承包关系的具有法律效力的文书,进一步强化承包合同管理工作,对稳定和完善土地承包关系具有重要的意义。在延长土地承包期工作中,各地要坚决按照国务院和自治区有关政策和规定的要求,做好承包合同的续订、鉴证、纠纷调解和仲裁工作。合同文本由旗县人民政府依照样本统一印制。

  要坚决维护承包合同的严肃性,各级政府和农业经营管理部门要认真履行自己的职责,加强对承包合同的管理,严禁强行解除未到期的承包合同。发包方违法强制解除未到期承包合同的,应向农民支付违约金和赔偿金。同时要教育农民严格履行承包合同规定的义务,对无正当理由拒绝履行承包合同规定义务的,应进行批评教育,拒不改正的,要依法严肃处理。

  三、确保承包期内土地承包关系的长期稳定

  在承包期内原则上应实行“增人不增地、减人不减地”的做法。对于确因人口变动较大,造成生活困难的农户,应尽量通过“动帐不动地”的办法解决,也可以按照“大稳定、小调整”的原则,经集体经济组织内大多数农民同意,对土地做适当调整。调整尽量在增、减户范围内或机动地内解决,间隔期最短不得少于5年。对于部分地方因农田水利建设或农业开发造成农户间土地严重不均,群众要求进行较大范围调整的,必须由县、乡两级农业承包合同管理机关共同调查核实,并对土地补偿提出切实可行的处理办法,经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后进行。在进行土地调整时,严禁强行改变土地权属关系,不得将已经属于组级(社)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土地收归村有。

  四、妥善解决集体经济组织机动地过多的问题

  国家要求发包方原则上不留机动地,如确有必要,机动地占耕地总面积的比例一般不得超过5%。留机动地明显超出耕地总面积5%的地方,必须坚决予以纠正。在耕地较少的地方,要提倡通过发展二、三产业等途径,壮大集体经济实力。

  五、严禁利用延长土地承包期和进行必要的土地调整之机,变相增加农民负担

  坚决纠正对“责任田”、“经济田”、“机动地”超收承包费用而不计入“三提五统”的错误做法;除工副业、果园、鱼塘、“五荒”等国家明确规定属于专业承包和招标承包的项目外,其它土地,不论叫“口粮田”、“责任田”、还是“经济田”、“机动地”,其承包费都要计入农民向集体经济组织上交的村提留、乡统筹范围,不允许巧立名目,在超出上年农民人均纯收入的5%以外再增加农民负担。由国家投资的农业综合开发、商品粮基地建设等项目新开发的耕地,经多数群众同意可以招标承包,实行规模经营,承包时间一般以五年左右为宜。

  六、建立规范的土地流转机制

  农村集体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流转,是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的延续和发展,应纳入农业承包合同管理的范围。土地流转的基本原则是:在巩固所有权、稳定承包权的前提下,活化经营管理权,促进土地承包经营权逐步进入生产要素市场。在土地承包经营进入生产要素市场的过程中,要严格坚持土地集体所有和不改变农业用途的原则,同时注意保护原承包人的合法权益及实际耕地者的利益。当前,一些地方存在着个人之间以口头形式发生的转包、转让、互换、入股现象,对这类情况的土地流转,必须签订书面合同,对流转形式、经济补偿、双方的权利、义务要有明确的规定,书面合同要报发包方和农业合同管理机关备案,纳入农业承包合同管理的范围。债务人不得以土地抵顶债款。

  二、三产业比较发达、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比较健全的地方,可在充分尊重农民意愿的基础上,采取多种形式,发展农业适度规模经营。

  七、加强对延长土地承包期工作的领导

  延长土地承包期工作政策性强,涉及千家万户,关系到农村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的大局,各盟市、旗县、乡镇必须予以高度重视。要成立专门的领导机构和办事机构,加强对这项工作的领导,把延长土地承包期工作作为今冬明春农村工作的头等大事来抓。要深入调查研究,及时了解新情况、解决新问题,抓好试点、示范,以点带面,逐步推进。自治区有关部门要积极做好宣传工作,组织各地加强对中央和自治区有关政策和措施的宣传,做到家喻户晓,人人皆知。鉴于此项工作涉及面大、政策性强,要建立重要情况逐级请示汇报制度,具体实施方案的确定和土地承包方案的调整,都必须充分尊重多数农民的意愿和选择,在多数农户意见一致后方可展开工作。对问题较多、矛盾突出的乡镇、村屯,上级要派工作组进行指导。各地要力争在明年4月份以前完成延长土地承包期的各项工作,自治区人民政府将组织农业厅、土地局、法制局及时对这项工作进行检查验收。各盟市、旗县、乡镇都要逐级进行检查验收,保证延长土地承包期工作的顺利进行。

  附件:内蒙古自治区农村集体土地承包合同(样本)(略)

一九九六年十二月二日



信息来源: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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