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主题分类 | 城乡建设、环境保护 \ 环境监测、保护和治理 | |
发布机构 | 自治区人民政府 | 文 号 | 内政发〔1996〕131号 |
成文日期 | 1996-11-01 |
索 引 号 | |
主题分类 | 环境监测、保护和治理 |
发布机构 | 自治区人民政府 |
文 号 | 内政发〔1996〕131号 |
成文日期 | 1996-11-01 |
呼盟、兴安盟、锡盟、乌盟、巴盟、阿盟行政公署,包头市人民政府,各边境旗县人民政府,自治区各有关委、办、厅、局:
去年以来,我区边境地区非法狩猎活动日趋严重。一些不法分子和非法狩猎者置国家和自治区的有关法律、法规于不顾,进入边境前沿地带大肆捕猎属于国家保护的黄羊等野生动物,有的甚至越界狩猎,酿成涉外事件,造成很坏影响。为了保护边境地区的野生动物资源和植被,保持良好的边境治安和社会秩序,维护与邻国的睦邻友好关系,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距国境线10公里以内、自然保护区、风景游览区、文物保护区、城镇市区、铁路和公路两侧1公里以内的地区为禁猎区,任何团体和个人均不准狩猎;每年3月15日至11月15日为禁猎期,在此期间,无论任何地区,均不准狩猎。
二、在非禁猎期,进入边境非禁猎区狩猎者,必须持有效证件和手续,服从边境管理部门的指挥。
三、各边境盟市、旗县要抓紧划定禁猎区,并成立由中国人民解放军边防部队、公安边防、林业和畜牧等行政管理和执法部门参加的边境地区狩猎管理领导小组,明确职责,协调配合,齐抓共管。
四、各级公安机关、检察院、法院要结合当前“严打”斗争,依法从重、从快查办一批非法捕猎野生动物案件,震慑犯罪,使非法狩猎得到有效遏制。
五、各边境旗(市)人民政府要充分发挥各种新闻媒体的作用,大力宣传国家和自治区关于狩猎活动管理的有关法律、法规,做到家喻户晓,以切实防止非法狩猎活动的发生。凡违反规定的,各地区和各有关部门要依据有关法律、法规严肃处理。
一九九六年十一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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