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政务公开/法定主动公开内容
索 引 号 主题分类 综合政务 \ 其他
发布机构 自治区人民政府 文  号 内政办发〔1997〕32号
成文日期 1997-04-14
索 引 号
主题分类 其他
发布机构 自治区人民政府
文  号 内政办发〔1997〕32号
成文日期 1997-04-14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盟行政公署行政复议管辖权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布日期:1997-04-14 00:00 
分享到:
【字体:  

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各旗县人民政府,自治区各委、办、厅、局,各大企业、事业单位:

  为了保证和促进依法行政,加强对行政机关行政行为的监督,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保证准确、及时地审理行政复议案件,根据《行政复议条例》的有关规定,经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现就盟行政公署行政复议管辖权的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对盟行政公署所辖旗、县(市)人民政府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申请的复议,由盟行政公署管辖。对于其中重大、疑难的行政复议案件,盟行政公署认为需要自治区人民政府受理的,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由自治区人民政府管辖。

  二、对盟行政公署工作部门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申请的复议,由盟行政公署或者上一级主管部门管辖。其中,法律、法规规定由本级人民政府管辖的,由盟行政公署管辖;法律规定由上级主管部门管辖的,由上级主管部门管辖。

  三、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和政府各部门要按照《行政复议条例》和《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行政复议工作的通知》(内政办发〔1995〕192号)的要求,加强对行政复议工作的领导,确立本机关的复议机构,配备专职复议人员,并为他们开展工作创造必要的条件。要结合本地区、本部门的工作实际制定相应的行政复议工作制度,提高行政机关依法行政的水平。

  一九九七年四月十四日       



信息来源: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您还未登录,请登录后进行收藏!

是否“确认”跳转到登录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