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主题分类 | 综合政务 \ 其他 | |
发布机构 | 自治区人民政府 | 文 号 | 内政办发〔1997〕32号 |
成文日期 | 1997-04-14 |
索 引 号 | |
主题分类 | 其他 |
发布机构 | 自治区人民政府 |
文 号 | 内政办发〔1997〕32号 |
成文日期 | 1997-04-14 |
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各旗县人民政府,自治区各委、办、厅、局,各大企业、事业单位:
为了保证和促进依法行政,加强对行政机关行政行为的监督,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保证准确、及时地审理行政复议案件,根据《行政复议条例》的有关规定,经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现就盟行政公署行政复议管辖权的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对盟行政公署所辖旗、县(市)人民政府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申请的复议,由盟行政公署管辖。对于其中重大、疑难的行政复议案件,盟行政公署认为需要自治区人民政府受理的,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由自治区人民政府管辖。
二、对盟行政公署工作部门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申请的复议,由盟行政公署或者上一级主管部门管辖。其中,法律、法规规定由本级人民政府管辖的,由盟行政公署管辖;法律规定由上级主管部门管辖的,由上级主管部门管辖。
三、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和政府各部门要按照《行政复议条例》和《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行政复议工作的通知》(内政办发〔1995〕192号)的要求,加强对行政复议工作的领导,确立本机关的复议机构,配备专职复议人员,并为他们开展工作创造必要的条件。要结合本地区、本部门的工作实际制定相应的行政复议工作制度,提高行政机关依法行政的水平。
一九九七年四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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