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政务公开/法定主动公开内容
索 引 号 主题分类 国土资源、能源 \ 矿产
发布机构 自治区人民政府 文  号 内政发〔1997〕82号
成文日期 1997-06-24
索 引 号
主题分类 矿产
发布机构 自治区人民政府
文  号 内政发〔1997〕82号
成文日期 1997-06-24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认真贯彻落实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加强土地管理决议的通知

发布日期:1997-06-24 10:52 
分享到:
【字体:  

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各旗县人民政府,自治区各委、办、厅、局,各大企业、事业单位:

  自治区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通过的《关于加强土地管理的决议》(以下简称《决议》),是在全区土地执法检查的基础上,针对当前土地管理中存在的突出问题,为进一步加强土地管理而采取的一项重要的法律性措施,对于依法管好、用好我区土地资源,增加财政收入,促进自治区实行“两个转变”,实现“两个提高”具有重要意义。为使《决议》的各项要求落到实处,切实加强土地管理工作,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提高认识,切实加强对土地管理工作的领导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颁布实施以来,各级人民政府做了大量工作,但是,土地资源被破坏和浪费、土地资产大量流失、土地违法案件屡禁不止等现象在一些地区依然十分突出。其主要原因是管理体制不够健全和完善,土地统管职能没有完全到位,一些干部、特别是一些领导干部的土地国情、国策观念不强,依法管地用地的法律意识淡薄。因此,各地区、各部门要认真贯彻落实《决议》精神,进一步提高对加强土地管理战略意义的认识,增强土地保护的危机感和历史责任感,严格规范行政行为,切实加强领导;要正确处理发展经济与保护耕地的关系,确立在切实保护耕地和基本草牧场的前提下进行各项建设、发展各项事业的用地指导思想,正确处理加快发展与严格依法管地、用地的关系,切实做到依法行政,正确处理土地有偿使用与自治区实现“两个提高”的关系,增强土地财源意识和合理配置意识,加大土地使用制度和土地管理体制的改革力度;要继续深入持久地开展土地基本国策的宣传教育活动,增强公民的土地忧患意识,形成“惜地如金”、“爱护我们的家园”的社会风尚,为管好用好土地创造良好的社会氛围;要按照中央关于“土地管理只能加强,不能削弱”的精神,坚持土地集中统一管理和管地用地必须分开的原则,进一步完善土地管理体制改革。

  二、加大执法力度,严肃查处各类土地违法案件

  认真查处土地违法案件,是各级政府的责任,是各级土地管理部门的主要工作之一。各级政府要把查处土地违法案件作为贯彻落实《决议》的重点,抓紧抓实,抓出成效。要抓住几个重点案件严格查处。要认真落实以下措施:一是实行案件排查制度,确定查处重点,分级负责,层层落实;二是实行重点案件呈报制度,当地确实难以查处的案件要呈报上一级查处,对既不查处,又不上报的,要追究有关领导的责任;三是进行自查自纠,对以言代法、以权压法、越权批地、擅自下放审批权等问题,要认真进行自查自纠,进一步依法规范行政行为;四是加大土地执法力度,强化执法手段;五是对一些影响面大、情节严重的典型案件,要组织力量,联合办案,全力查处,公开曝光,充分发挥法律的威慑作用,树立土地执法部门的权威。

  各级政府要及时解决查处土地违法案件中的疑难问题,排除阻力,支持土地执法。各级政法机关、纪检监察机关要主动协助和配合土地执法,对土地违法案件中应进行行政处罚或纪律处分的,要依照规定处理。

  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要将查处情况于1997年10月底以前向自治区人民政府做出专题报告。

  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要将查处情况于1997年10月底以前向自治区人民政府做出专题报告。

  三、强化建设用地审批管理,严格控制农业用地转为非农业用地

  各级政府要严格按照规定的程序和法定的权限审批土地,坚决杜绝以权代法、越权批地等行为;要全面实行建设项目用地预报和审批备案制度,坚决执行年度用地计划。土地管理部门要参与建设项目的立项论证、选址、可行性研究和初步设计审查,提出合理用地的意见,做好用地服务。要坚持“一支笔”审批制度,严禁无计划、无规划、无项目批地。要加大存量土地的开发利用,从严控制新增用地。要加强开发区用地的管理,严禁开发区管委会自批自用土地。土地管理部门要在开发区设立派出机构,统一管理开发区土地。各建设用地单位拖欠的征地款,各级政府要责成有关部门尽快进行认真检查清理和偿还。

  四、采取得力措施,实现耕地、草牧场总量动态平衡

  为了实现这一战略目标,要突出抓好以下工作:一要在1997年全面完成旗县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编制和基本农田、基本草牧场保护区规划及划定工作,充分发挥总体规划的调控作用;二要在完成基本农田保护区划区定界的基础上,建立和完善占用基本农田许可证制度、占用基本农田造地费制度和农业内部结构调整占用耕地审批制度;三要把基本农田保护列入各级政府目标管理,作为各级领导任期内政绩考核的重要内容;四要控制城镇发展规模,审核城镇建设总体规划,严格按照城镇发展规划审批建设用地,防止随意外延占用基本农田;五要按照“谁破坏谁复垦”、“谁复垦谁受益”的原则,采取鼓励性政策,多渠道筹集资金,积极复垦废弃地;六要建立科学规范的土地统计、登记和动态监测等地籍管理制度,为土地管理工作的深入发展奠定基础。

  五、加大土地使用制度改革的力度,促进土地资源的优化配置

  (一)要加强土地资源配置的宏观调控,严格控制以划拨方式供地的范围,逐步将土地的按需供应向按可供量供应过渡。

  (二)扩大土地有偿使用范围,全面推行年地租制度,确保土地收益的增长。对于原划拨的经营性用地,要坚决实行有偿使用制度,积极引导、鼓励原划拨土地依法进入市场。

  (三)加大以出让和租赁方式供地的比例,并且尽可能采用招标、拍卖的方式进行。

  (四)认真执行《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股份有限公司土地使用权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内政发〔1996〕145号)的有关规定,加强国有企业改革中土地资产的管理,界定产权,显化资产,理清关系,妥善处理,为企业改革服务。

  (五)加强集体非农建设用地流转管理,严肃查处非法交易土地行为,防止土地资产流失。

  (六)认真执行自治区人民政府规定的土地优惠政策,保证土地资产的保值增值。

  各级政府要重视和支持土地使用制度改革,要把土地使用制度改革列入政府目标管理的范畴,力争在1997年取得明显成效,为增加财政收入,实现“两个提高”做出新贡献。

  六、切实加强宜农土地开发审批管理,坚决制止违法开荒

  要正确贯彻执行自治区关于适度开发的决策,坚持统一规划,严格审批。土地管理部门要参与立项论证,做好服务。我区农业发展要走挖潜改造的路子,尽量减少新开荒。要重点保护呼盟和锡盟的草牧场。对滥开乱垦、破坏生态环境的违法行为要坚决制止,限期封闭并恢复植被,同时追究当事人的责任。

  七、加快法制建设步伐,将土地管理工作纳入法制轨道

  自治区政府法制局要协调土地管理、城建、体改、农业等有关部门,尽快制订《内蒙古自治区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实施办法》、《内蒙古自治区宜农土地资源开发管理办法》等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使土地管理工作进一步纳入法制轨道。

  各级政府要把落实《决议》精神作为土地管理工作的重要内容,抓紧部署,采取有力措施,切实解决几个突出问题,使全区土地管理工作得到明显加强,管理水平明显提高,为自治区的经济社会发展做出更大的贡献。

一九九七年六月二十四日

 



信息来源: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您还未登录,请登录后进行收藏!

是否“确认”跳转到登录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