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主题分类 | 人口与计划生育、妇女儿童工作 \ 人口与计划生育 | |
发布机构 | 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 文 号 | 内政办发〔2000〕91号 |
成文日期 | 2000-09-11 |
索 引 号 | |
主题分类 | 人口与计划生育 |
发布机构 | 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
文 号 | 内政办发〔2000〕91号 |
成文日期 | 2000-09-11 |
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各旗县人民政府,自治区各委、办、厅、局,各大企业、事业 单位:
目前,全区第五次人口普查工作已进入攻坚阶段。为彻底查清全区的总人口、出生人口 、死亡人口,确保人口普查数据的质量,防止瞒报、漏报,根据国务院人口普查领导小组关 于人口普查的一系列政策规定和国务院领导在省市自治区人口普查领导小组组长会议上的讲 话精神,现就人口普查的相关政策规定重申如下:
一、对过去由于超计划生育、不按政策规定而领养子女等原因未落户口的孩子,要按照 国家法律和有关规定,准许他们进行人口普查登记和常住户口登记。
二、为避免与人口普查工作冲突,今年各地区、各部门必须一律停止自行开展的总人口 、出生人口、死亡人口调查,停止以自行调查结果为依据进行的考核和评比检查。
三、不得将人口普查数据用于考核各级政府的计划生育政绩,或追究以往个人和单位瞒 报、漏报的责任;不得将各户普查登记的资料作为征收计划外生育费的依据;不得借人口普 查搭车乱收费、乱罚款。各级人口普查机构工作人员、普查员、普查指导员必须为群众申报 的普查内容保密,不得向人口普查机构以外的任何单位和个人泄露。对违反者,要依法予以 查处。
四、对因超计划生育已征收过计划外生育费的干部和群众(包括异地征收的),不论过去 是否如实上报,只要在这次人口普查中如实登记,均不得再次向其征收计划外生育费。凡在 这次人口普查中继续瞒报的,一经查实,要依法予以处理。
五、从今年10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暂停收取暂住人口管理费,暂停征收计划外生育 费,暂停更改民族成份。
六、各级人民政府及各部门接此通知后,要认真检查此前的工作部署和工作情况,凡不 符合本《通知》精神的,一律停止执行;对违反本《通知》各项政策规定的,要及时予以纠 正。要不折不扣地落实本《通知》的政策规定,确保全区第五次人口普查一次获得成功。
二〇〇〇年九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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