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主题分类 | 农牧业、林业、水利 \ 农业、畜牧业、渔业 | |
发布机构 | 自治区人民政府 | 文 号 | 内政发〔2000〕102号 |
成文日期 | 2000-09-15 |
索 引 号 | |
主题分类 | 农业、畜牧业、渔业 |
发布机构 | 自治区人民政府 |
文 号 | 内政发〔2000〕102号 |
成文日期 | 2000-09-15 |
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各委、办、厅、局:
现将《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治理开发农村“四荒”资源工作的通知》(国办发 〔1999〕102号,以下简称国办发〔1999〕102号文件)转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实际认真贯 彻执行。
近些年来,全区各地认真贯彻执行国家和自治区的有关方针、政策,治理开发农村“四 荒”工作取得了很大成绩。据不完全统计,截止1999年底,全区已落实“四荒”使用权面积 6005万亩,其中承包3335.99万亩、租赁1489.65万亩、股份合作48.77万亩、拍卖1130.64万亩,收回拍卖资金7097.28万元,群众治理开发“四荒”资源投入资金46927.94万元 。通过落实“四荒”使用权,实现了劳动力、土地资源、资金等要素的优化组合,激发了广 大农民治理开发“四荒”资源的积极性。但是,在治理开发农村“四荒”资源工作中,尚存 在着“四荒”界限不明确,承包、股份合作、租赁、拍卖的程序不规范,重开发轻治理甚至 破坏水土资源,收回资金使用不当等问题。在实施西部大开发,加强生态环境保护与建设的 新形势下,为了进一步做好全区治理开发农村“四荒”资源工作,根据国办发〔1999〕102 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区实际,现进一步明确以下几个问题,请各地区、各有关部门一并贯彻 执行。
一、严格按照国办发〔1999〕102号文件精神界定“四荒”资源,不准随意扩大或缩小 范围。“四荒”资源必须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未利用的土地。牧区“四荒”资源是 未进行草畜双承包的、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未利用的、类似农村“四荒”立地条件的荒山 、荒沟、荒丘、荒滩。权属不清的“四荒”资源,必须首先确定权属,然后治理开发。
二、“四荒”资源的治理开发要纳入生态环境保护与建设的总体规划。要将治理开发“ 四荒”资源与实施西部大开发、生态移民、扶贫开发统筹规划,有机结合。“四荒”治理开 发要坚持因地制宜,根据“四荒”立地条件等实际情况,适当划定治理区和封禁区。要综合 治理,工程措施与生物措施相结合,在保证生态效益的前提下,注重经济效益,把增加农牧 民收入放在突出位置,进一步调动他们治理开发“四荒”的积极性。“四荒”治理开发主要 是种树种草,增加植被,改善环境,增加效益,原则上“四荒”资源一律不准开垦成旱作耕 地。
三、严格按照国办发〔1999〕102号文件规定程序承包、租赁、拍卖或划拨“四荒”资 源。治理开发“四荒”资源,要严格按照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大会讨论通过、经县级人民 政府批准的自下而上的程序进行,禁止各级政府或村嘎查集体经济组织领导主观随意强行承 包、租赁、拍卖或划拨“四荒”资源。
对“四荒”资源,一般应通过承包、租赁、股份合作或拍卖等方式先期获得使用权后, 方可进行治理开发。但考虑到我区地广人稀、“四荒”面积大,农牧民群众比较困难等各种 实际情况,可由集体经济组织做出规划,动员组织群众对“四荒”进行集中连片初步治理后 ,再将其使用权以承包、租赁、股份合作或拍卖等方式落实到户,进行后续治理和管护。对 于无人进行承包、租赁、股份合作或难以拍卖的“四荒”资源,可以视实际情况,直接无偿 划拨给当地农牧民,限期治理开发。要坚持谁治理开发谁受益的原则,保护治理开发者的利 益及各项合法权益。对于已完成治理开发并有一定经济效益的小流域,不论以承包、租赁、 股份合作或拍卖等方式中的哪一种方式落实使用权,其最低价都不能低于已有的最低效益, 更不允许变相转让。
四、加强对“四荒”使用权承包、租赁、股份合作或拍卖资金的管理。对收取的“四荒 ”使用权承包、租赁、股份合作或拍卖资金,必须严格按照国办发〔1999〕102号文件规定 实行村有乡管,专户储存,专项管理,专项使用。此项资金必须用于当地生态环境保护建设 和小型水利水保工程建设。要切实加强资金的管理和监督,严肃查处和纠正违规行为,对有 关责任者要依法追究责任。
五、加强综合协调和管理工作。“四荒”资源治理开发的综合协调、日常管理工作由各 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水利、林业、国土、农业、畜牧业等各有关部门都要按照国办发〔 1999〕102号文件要求,各负其责,密切配合,做好各自的工作。各级土地行政管理部门要 按照有关法规、规定,尽快编制出土地分类和土地利用区规划。县级人民政府要为拥有“四 荒”资源治理开发使用权者发放“四荒”使用证。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要加强对“四荒” 资源治理开发的监督检查,确保此项工作健康顺利进行。
六、《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治理开发农村“四荒”资源实施 办法〉的通知》(内政发〔1997〕129号)确定的基本原则符合国办发〔1999〕102号文件精神 ,请各地区、各有关部门继续贯彻执行,其中如遇有与国办发〔1999〕102号文件不一致的 ,以国办发〔1999〕102号文件为准。
二〇〇〇年九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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