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主题分类 | 综合政务 \ 文秘工作 | |
发布机构 | 自治区人民政府 | 文 号 | 内政发〔2000〕118号 |
成文日期 | 2000-11-01 |
索 引 号 | |
主题分类 | 文秘工作 |
发布机构 | 自治区人民政府 |
文 号 | 内政发〔2000〕118号 |
成文日期 | 2000-11-01 |
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各委、办、厅、局,各大企业、事业单位:
现将《国务院关于发布〈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的通知》(国发〔2000〕23号, 以下简称《办法》)转发给你们,同时结合我区实际,提出以下贯彻意见,请一并遵照执行 。
一、认真学习并严格执行《办法》各项规定
《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首次以国务院文件形式印发,体现了国务院对新形势下 公文处理工作的高度重视。此次发布的《办法》与1993年国务院办公厅发布的《国家行政机 关公文处理办法》相比较,在公文种类、公文格式、行文规则、公文办理、公文管理等方面 作了较大调整。各地区、各部门、各单位要组织全体干部特别是文秘人员认真学习《办法》 ,深入领会其精神实质,提高各级领导和工作人员对于做好公文处理工作重要性的认识。同 时,强化相关业务训练,使各级领导同志和全体干部能够熟悉《办法》基本要求,部门分管 领导和文秘人员能够熟练掌握并严格执行《办法》各项具体规定。
二、努力提高公文规范化程度和运转效率
(一)自治区各级国家行政机关采用蒙、汉两种文字行文,版头以蒙、汉两种文字套红印 刷,蒙文在上,汉文在下。除“会议通知”、“内部情况通报”和为处置特殊紧急事项所制 发的“内部明电”外,自治区人民政府及政府办公厅发至旗县级的公文以蒙、汉两种文字并 行。
(二)自治区各级国家行政机关的公文用纸一般采用国际标准A4型(210mm×297mm),左侧 装订。公文各组成部分的标识规则,执行《国家行政机关公文格式》(GB/T9704—1999)。
(三)自治区各级人民政府与同级党委或人大常委会联合行文,分别使用党委、人大常委 会的发文字号;政府与政协、军队机关联合行文,使用政府的发文字号。
(四)自治区各级政府的工作部门依据职权可以相互行文和向下一级政府的相关业务部门 行文;除以“函”的形式商洽工作、询问和答复问题、审批事项外,一般不得向下一级政府 正式行文。
(五)正确使用“请示”、“报告”和“意见”三个文种,不得在“报告”、“意见” 中夹带请示事项。不要以部门党组织的名义向政府及政府办公部门行文,不得将未经办公部 门审核的文稿直送领导同志本人签发。
(六)部门代政府草拟文稿,一律使用专用发文稿纸,并经部门负责人审签,重要文稿 ,应由部门主要负责人审签。
(七)自治区各级国家行政机关非常设机构的会议纪要,政府及政府办公部门不予印发; 确需以政府名义下达的会议重要议定事项,应写成报告,提请政府审批。
(八)维护行政机关公文的严肃性和权威性,可发可不发的文件坚决不发;可以政府办 公部门名义制发的公文,不以政府名义制发;可以内部刊物刊发的内容,不制发正式公文。
(九)国务院和国务院办公厅文件,除需根据我区实际情况提出具有实质性内容的贯彻 意见者外,一般不予转发;需要翻印的,一律由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翻印。国家部委文件 ,一般不以自治区人民政府和政府办公厅名义转发。
(十)自治区人民政府和政府办公厅文件,凡已发至旗县级的,盟市可不再转发;如盟市 有具体贯彻意见,只发贯彻意见即可。
三、切实加强制度建设和文秘队伍建设
结合当前政府机构改革,各地区、各部门、各单位要密切联系公文处理工作的具体实践 ,对照《办法》,查找本部门、本系统、本单位在公文处理工作中的问题和差距,建立健全 公文处理工作各项规章制度,确保政令畅通。要加强对文秘人员的培养、教育和管理,保持 骨干文秘人员相对稳定。要加强政府办公部门与其它各职能部门之间的联系配合,并在努力 改善自身工作的基础上,有计划地组织开展部门文秘工作经验交流、文秘工作人员培训或调 训工作,并通过适当形式向部门负责人通报、反馈公文处理工作中的重要情况和问题。
二〇〇〇年十一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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