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主题分类 | 市场监管、安全生产监管 \ 安全生产监管 | |
发布机构 | 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 文 号 | 内政办字[2005]278号 |
成文日期 | 2005-09-14 |
索 引 号 | |
主题分类 | 安全生产监管 |
发布机构 | 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
文 号 | 内政办字[2005]278号 |
成文日期 | 2005-09-14 |
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各有关委、办、厅、局:
2005年9月3日,国务院公布了《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国务院令第446号,以下简称《特别规定》);2005年8月22日,国务院办公厅下发了《关于坚决整顿关闭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和非法煤矿的紧急通知》(国办发明电〔2005〕21号,以下简称《紧急通知》)。根据自治区人民政府领导的指示,现就贯彻落实《特别规定》和《紧急通知》精神提出以下意见,请一并贯彻落实。
一、认真组织传达学习
(一)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及各有关部门要对学习贯彻《特别规定》和《紧急通知》立即做出安排部署。各级煤矿监管、监察系统要立即召开会议,切实抓好系统内部的传达学习,组织大家认真学习讨论,切实掌握两个文件的主要精神。
(二)各地区要通过多种途径和方法,立即把《特别规定》和《紧急通知》精神传达到所有产煤旗县(市、区)、苏木乡镇和煤矿企业,使广大干部、煤矿负责人和从业人员都了解掌握国家关于煤矿安全生产的具体要求。
(三)各有关部门要广泛开展面向全社会的宣传动员活动。各级煤炭行业管理、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要充分运用电视、广播、报纸、刊物等各种媒体,以及召开座谈会、举办专题专栏节目、跟踪报道等多种形式,把《特别规定》和《紧急通知》精神落实到基层,深入到矿区。
(四)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要对旗县(市、区)、苏木乡镇和煤矿企业学习贯彻《特别规定》和《紧急通知》情况进行指导,要在本通知下发后一周内做出详细安排部署。
二、尽快制定落实方案
(一)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及各有关部门要按照《特别规定》和《紧急通知》要求,结合全区煤炭工作会议精神,制定出本地区、本部门具有规范性和可操作性的工作方案。
(二)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及各有关部门要把贯彻《特别规定》和《紧急通知》精神和自治区的工作部署,与本地区、本系统的实际工作结合起来,就如何做好今年后几个月的工作,做出具体安排和部署。
(三)各地区、各有关部门对关闭、停产整顿及生产矿井要实行分类指导。列入关闭的矿井,要进一步明确关闭时间、关闭标准、验收程序及责任人;列入停产整顿的矿井,要进一步明确整顿标准、整顿时限、验收办法及责任人;对正常生产的矿井,要制定切实可行的安全技术保障措施,严格安全管理,确保安全生产。
三、坚决关闭不具备基本安全生产条件的煤矿
各级煤矿安全监管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要对列入关闭和列入停产整顿但未按停产整顿要求整顿或整顿不合格的煤矿,及时提请当地政府实施关闭。
(一)坚决整顿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矿井。以下五类矿井要立即停产整顿:
1.超通风能力生产的矿井;
2.没有按规定建立瓦斯抽放系统,监测监控设施不完善、运转不正常的高瓦斯矿井;
3.有瓦斯动力现象而没有采取防突措施的矿井;
4.在建、改扩建矿井安全设施未经过煤矿安全监察机构竣工验收而擅自投产的,以及违反建设程序、未经核准(审批)或越权核准(审批)的矿井;
5.在2005年7月13日前没有申请办理安全生产许可证的矿井。
以上五类矿井停产整顿结束后,必须按照隶属关系,由当地煤矿安全监管部门验收合格、并依法取得相关证照后方可恢复生产。经整顿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要坚决依法予以关闭。
(二)依法严厉打击违法生产活动。以下四类矿井要依法予以关闭:
1.无证非法开采的矿井;
2.关闭之后又擅自恢复生产的矿井;
3.经整顿仍然达不到安全生产标准、不能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矿井;
4.无视安全监管,拒不进行整顿或者停而不整的矿井。
对经确认属于关闭取缔的矿井中已取得相关证照的,国土资源部门要吊销采矿许可证,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要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煤炭行业管理部门要吊销煤炭生产许可证和矿长资格证,工商管理部门要依法办理企业注销登记或者吊销营业执照。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和旗县人民政府要发布关闭矿井公告并立即采取措施炸毁井筒、填平场地、恢复地貌,遣散从业人员。
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要严格按照“一把手”亲自抓、业务部门主要抓、专项责任人重点抓、煤矿企业具体抓,一级对一级负责的工作方针,进一步强化煤矿安全监管责任制。对应停产不停产、应关闭未关闭的,要查处有关责任人的责任;造成事故的,要依法严肃追究事故责任人的责任。
四、加大联合执法力度
各地区及各有关部门要针对当前煤矿安全生产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开展好重点监管监察和专项监管监察工作,要突出抓好煤矿瓦斯集中整治专项监管监察和“五整顿、四关闭”的重点监管监察工作。要严厉打击煤矿违法生产行为,加大联合执法力度。联合执法由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牵头,组织煤矿安全监管、煤矿安全监察、国土资源、工商、公安、环保、电力等部门和单位联合开展,监察和司法部门全程监督。
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要在2005年10月底前将本地区贯彻落实本通知的情况书面报送自治区煤炭工业局。
二〇〇五年九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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