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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1115000001151201XD/2005-00100 主题分类 民政、扶贫、救灾 \ 行政区域与地名
发布机构 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文  号 内政办字[2005]340号
成文日期 2005-11-10
索 引 号 1115000001151201XD/2005-00100
主题分类 行政区域与地名
发布机构 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文  号 内政办字[2005]340号
成文日期 2005-11-10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行政区划调整报批工作的通知

发布日期:2005-11-10 11:44  浏览次数:91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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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各委、办、厅、局:

  行政区划审批管理是一项严肃的法定工作,我区在执行《国务院关于行政区划管理的规定》(国发〔1985〕8号,以下简称《规定》)过程中,总体情况是好的。但也有部分地区在未履行相关的报批手续的情况下,进行了政府驻地跨不同行政区域的迁移。为了加强行政区划变更工作的管理,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各地现行政区划应尽量保持稳定,确需变更的,应本着有利于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有利于行政区划管理,有利于民族团结,有利于群众生产生活的原则,制定变更方案,按照规定程序逐级报批。

  二、各地的行政区划变更,要按照“行政区划调整规划”逐级上报审批,不在规划之内的原则上不再办理。

  三、地级市人民政府驻地跨市辖区(旗县)迁移,市辖区(旗县)人民政府驻地跨苏木乡镇(街道办事处)迁移,必须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城市建设总体规划和人民群众生产生活的需求确定。迁移事宜要广泛征求各方意见,并进行充分论证。确需迁移的,要严格按照《规定》和《民政部关于加强行政区划变更审核工作的通知》(〔1988〕民行函第291号)的有关精神,逐级上报,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审核同意后报国务院审批。经国务院批准同意后方可迁移。今后,凡未经国务院批准的一律不得迁移政府驻地。

  四、苏木乡镇的设立、撤销以及苏木乡镇政府驻地跨嘎查村的迁移,必须报经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未经批准,各地不得随意设立、撤销苏木乡镇和迁移政府驻地。

  五、涉及市辖区(旗县)行政区域界线变更的,必须按行政区域界线变更的有关规定,报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勘界工作结束后向自治区人民政府报送完备的勘界资料。

  六、有关市辖(旗县)行政区划的重大变更,在正式上报之前,要与自治区民政厅沟通有关情况后报自治区人民政府。

  七、政府驻地已迁移,但没有履行报批手续的要尽快补办报批手续。

  八、市辖区(旗县)政府驻地更名,必须报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

  二〇〇五年十一月十日        



信息来源: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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