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1115000001151201XD/2005-00100 | 主题分类 | 民政、扶贫、救灾 \ 行政区域与地名 |
发布机构 | 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 文 号 | 内政办字[2005]340号 |
成文日期 | 2005-11-10 |
索 引 号 | 1115000001151201XD/2005-00100 |
主题分类 | 行政区域与地名 |
发布机构 | 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
文 号 | 内政办字[2005]340号 |
成文日期 | 2005-11-10 |
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各委、办、厅、局:
行政区划审批管理是一项严肃的法定工作,我区在执行《国务院关于行政区划管理的规定》(国发〔1985〕8号,以下简称《规定》)过程中,总体情况是好的。但也有部分地区在未履行相关的报批手续的情况下,进行了政府驻地跨不同行政区域的迁移。为了加强行政区划变更工作的管理,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各地现行政区划应尽量保持稳定,确需变更的,应本着有利于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有利于行政区划管理,有利于民族团结,有利于群众生产生活的原则,制定变更方案,按照规定程序逐级报批。
二、各地的行政区划变更,要按照“行政区划调整规划”逐级上报审批,不在规划之内的原则上不再办理。
三、地级市人民政府驻地跨市辖区(旗县)迁移,市辖区(旗县)人民政府驻地跨苏木乡镇(街道办事处)迁移,必须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城市建设总体规划和人民群众生产生活的需求确定。迁移事宜要广泛征求各方意见,并进行充分论证。确需迁移的,要严格按照《规定》和《民政部关于加强行政区划变更审核工作的通知》(〔1988〕民行函第291号)的有关精神,逐级上报,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审核同意后报国务院审批。经国务院批准同意后方可迁移。今后,凡未经国务院批准的一律不得迁移政府驻地。
四、苏木乡镇的设立、撤销以及苏木乡镇政府驻地跨嘎查村的迁移,必须报经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未经批准,各地不得随意设立、撤销苏木乡镇和迁移政府驻地。
五、涉及市辖区(旗县)行政区域界线变更的,必须按行政区域界线变更的有关规定,报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勘界工作结束后向自治区人民政府报送完备的勘界资料。
六、有关市辖(旗县)行政区划的重大变更,在正式上报之前,要与自治区民政厅沟通有关情况后报自治区人民政府。
七、政府驻地已迁移,但没有履行报批手续的要尽快补办报批手续。
八、市辖区(旗县)政府驻地更名,必须报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
二〇〇五年十一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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