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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主题分类 财政、金融、审计 \ 社会信用体系建设
发布机构 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文  号 内政办字[2007]45号
成文日期 2007-03-08
索 引 号
主题分类 社会信用体系建设
发布机构 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文  号 内政办字[2007]45号
成文日期 2007-03-08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非信贷信用信息归集工作的通知

发布日期:2007-03-08 23: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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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治区各有关委、办、厅、局:

  为加快我区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步伐,做好非信贷信用信息的归集工作,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从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建设诚信内蒙古、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高度,积极支持和参与社会信用体系的建设工作。要认真贯彻执行《内蒙古自治区信用信息管理办法》,各信用信息归集部门和单位要确定分管领导、专门机构和专职人员,做到人员到位、责任明确、工作落实。

  二、要认真清理历史数据,严格数据标准和规范。各部门、各单位要对信用信息历史数据进行认真清理,暂时未列入信用信息归集的部门和单位也要认真清理历史数据,为下一步信用信息归集做好准备。

  各部门和单位在信用信息的清理、核实和归集过程中,要做到以下几方面:

  (一)要认真清理历史数据,核实、整理已有信息,保证归集信息的真实、有效;并对所归集信息的真实性、有效性负责。

  (二)要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依法归集、传输信用信息,防止非法查询或不按规定披露信用信息,确保数据安全,维护被征信人的合法权益。

  (三)未经自治区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领导小组批准,本通知确定的信用信息指标目录不得删减或变动。

  (四)要按照指标目录完整、规范归集非信贷信用信息,对缺失或差错项目要进行认真核对并及时补充、更正,保证在规定时间内完成信息归集。

  三、归集非信贷信用信息的基本要求

  (一)非信贷信用信息统一归集到自治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基础数据库设在自治区档案局。

  (二)归集首批信息的时间为:企业登记注册信息没有时间要求;奖励信息、处罚信息从2003年1月1日至2006年12月31日;其他信息为即时信息。

  (三)首批信息的归集日期初步定于2007年5月1日(具体日期按数据库的建设进度确定),以后按月更新,当月归集上月新生成的内容,归集时间为每月的10日至15日。

  (四)电子信息的归集格式:文字为doc、图片为jpg、表格为xls。

  (五)归集方式:通过网络归集,各信息归集单位在归集过程中要使用专门的加密工具软件。

  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是一个复杂的系统工程,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需要逐步完善和扩充。自治区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领导小组将根据工作进度和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扩充的需要,分批确定信用信息归集单位,为充实信用信息基础资料,拓宽数据库的应用范围提供后续支持。第一批非信贷信用信息归集的部门和单位为:自治区工商行政管理局、质量技术监督局、地方税务局、国家税务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环境保护局、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经济委员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建设厅、卫生厅、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财政厅、商务厅、司法厅、公安厅、高级人民法院,内蒙古煤矿安全监察局,呼和浩特海关、中国银监会内蒙古监管局、中国证监会内蒙古监管局和中国保监会内蒙古监管局。

  附件:非信贷信用信息指标体系(lv)

  二〇〇七年三月八日       

 



信息来源: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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