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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主题分类 工业、交通 \ 其他
发布机构 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文  号 内政办发[2007]25号
成文日期 2007-03-15
索 引 号
主题分类 其他
发布机构 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文  号 内政办发[2007]25号
成文日期 2007-03-15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确定自治区经济委员会为全区节能重点工程和工业循环经济示范试点工程组织实施责任主体的通知

发布日期:2007-03-15 12: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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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各委、办、厅、局,各大企业、事业单位:

  为加快推进自治区节能工作和工业循环经济工作,确保《内蒙古自治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一个五年规划纲要》确定的节能和发展循环经济目标和任务的顺利实现,按照职责统一的原则,经研究,自治区人民政府确定自治区经济委员会为全区节能重点工程和工业循环经济示范试点工程组织实施的责任主体,负责组织实施《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落实自治区“十一五”规划纲要主要目标和任务工作分工的通知》(内政发〔2006〕105号)中有关节能重点工程和循环经济示范试点工程。

  二〇〇七年三月十五日       

 



信息来源: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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