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主题分类 | 公安、安全、司法 \ 司法 | |
发布机构 | 自治区人民政府 | 文 号 | 内政发〔2007〕26号 |
成文日期 | 2007-03-16 |
索 引 号 | |
主题分类 | 司法 |
发布机构 | 自治区人民政府 |
文 号 | 内政发〔2007〕26号 |
成文日期 | 2007-03-16 |
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各委、办、厅、局,各大企业、事业单位: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建设法治政府,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05〕37号)和《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深入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的实施意见》(内政发〔2006〕15号)有关规定,自治区人民政府决定公布第一批自治区级行政执法部门的行政执法依据。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在各行政执法部门认真梳理的基础上,自治区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对各行政执法部门报送的行政执法依据进行了严格审核。第一批审核确认42个法定行政机关、20个法律法规授权组织和8个行政机关合法委托组织的行政行为共4752项,其中,行政许可571项,行政处罚3743项,行政确认43项,行政强制113项,行政征收69项,行政给付3项,行政裁决10项,其他具体行政行为200项。各行政执法部门执行的法律、法规、规章总计1467部。
二、第一批自治区级各行政执法部门行政执法依据梳理表在自治区政务综合门户网站上公布。
网址:http://www.nmg.gov.cn
三、各部门要在法定职权范围内严格依法履行职责,并建立执法依据动态调整机制。如遇机构、职能调整或所执行的法律、法规、规章依据发生变化的,在变化事项发生后的1个月内,对相关执法依据进行调整,并在自治区政务综合门户网站和部门网站上做动态发布。
附件:第一批自治区级行政执法部门行政执法依据梳理汇总表(略)
二〇〇七年三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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