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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主题分类 公安、安全、司法 \ 司法
发布机构 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文  号 内政办发[2007]26号
成文日期 2007-03-20
索 引 号
主题分类 司法
发布机构 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文  号 内政办发[2007]26号
成文日期 2007-03-20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监狱机关国有资产管理的通知

发布日期:2007-03-20 12: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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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各有关委、办、厅、局: 

  近年来,我区在加强监狱机关国有资产管理方面做了大量工作,取得了一定成效。但由于种种原因,侵占监狱资产问题仍时有发生,严重影响了监狱安全和社会稳定。为进一步加强我区监狱机关国有资产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以下简称《监狱法》)和《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监狱管理和劳动教养工作的通知》(国发〔1995〕4号)等有关文件精神,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加强监狱机关国有资产管理的重要性

  监狱作为国家刑罚执行机关,担负着惩罚改造罪犯、维护社会稳定的重要任务。监狱资产是国有资产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监狱管理机关依法惩罚改造罪犯、组织罪犯生产劳动的重要保障,是监狱赖以生存和发展的物质基础。根据《监狱法》和有关法律、政策规定,监狱国有资产包括依法使用的土地、矿产资源、其他自然资源和其他财产等,在管理形式上实行国家统一所有,监狱管理机关分级管理,监狱(单位)占有使用,接受国有资产管理、国土资源管理等部门监督。监狱机关依法使用的资产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或个人不得非法侵占、变卖或以其他形式转让。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要站在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的高度,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大局出发,充分认识加强监狱机关国有资产管理和维护监狱安全稳定、社会稳定的重要性,关心、支持监狱工作,积极帮助监狱机关解决实际困难和问题。依法保护监狱机关国有资产,为监狱机关创造良好的执法环境。

  二、加大对监狱机关国有资产的监管力度

  《监狱法》第九条规定:“监狱依法使用的土地、矿产资源和其他资源以及监狱的财产,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占、破坏”。国发〔1995〕4号文件要求:“各地政府要保障监狱、劳动教养所及其资产的安全,做好附近群众的工作。监狱和劳动教养所的土地归国家所有,由监狱和劳动教养所管理、使用和开发,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对于冲击监狱、劳动教养所或哄抢监狱、劳动教养所资源财物的,要坚决制止并严肃查处”。全区各级监察、国有资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和监狱管理机关要切实履行职责,相互支持,密切配合,进一步加大监狱国有资产监管力度,对非法侵占监狱土地等监狱资产的行为,要坚决制止。未经法定批准程序,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招商引资、开发项目、开展经济活动等名义擅自占用监狱土地和矿产资源。

  三、依法依规管理使用监狱机关国有资产

  各级监狱机关要积极主动向当地政府和有关部门汇报工作,争取所在地政府的理解和支持。同时,要切实担负起管理和保护监狱国有资产的重要职责,认真搞好资产清查核实工作,严防国有资产的流失或损坏。对依法使用的土地、矿产资源等监狱资产,要及时向国土资源和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申报登记,办理产权证明,做到权属明确。对监狱机关固定资产的处置,要严格履行报批程序,按有关规定规范办理,需报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批准的,要及时报送审批。对违反有关规定,非法侵占监狱土地、矿产资源和其他资产的,严肃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部门依法处理。

                                                                                          二〇〇七年三月二十日

 



信息来源: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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