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主题分类 | 农牧业、林业、水利 \ 水利 | |
发布机构 | 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 文 号 | 内政办发电[2007]5号 |
成文日期 | 2007-03-20 |
索 引 号 | |
主题分类 | 水利 |
发布机构 | 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
文 号 | 内政办发电[2007]5号 |
成文日期 | 2007-03-20 |
阿拉善盟行政公署、乌海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各有关委、办、厅、局,各有关企业单位:
黄河海勃湾水利枢纽工程是自治区“十一五”期间重点项目之一,也是我区黄河段干流上唯一的综合性控制工程,自治区党委、政府对工程建设高度重视。该工程的建设,对于提高黄河内蒙古段防凌防汛能力、促进水利建设等都将发挥重要作用,同时对沿黄各盟市的水资源调配和经济社会发展也具有积极意义。目前,黄河海勃湾水利枢纽工程项目的前期工作正在稳步推进。为进一步做好黄河海勃湾水利枢纽工程前期工作,力争该工程能够在2007年开工建设,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就有关事宜紧急通知如下。
一、乌海市、阿拉善盟和有关部门要进一步贯彻落实自治区有关会议和文件精神,以科学发展观统领全局,积极支持黄河海勃湾水利枢纽工程的前期工作,切实加强工程建设、管理及淹没范围内的土地审批和工程建设管理等工作,避免重复建设和固定资产投入的浪费。
二、乌海市、阿拉善盟和有关部门要尽快制定黄河海勃湾水利枢纽工程周边的建设规划,统筹考虑库区移民安置、库区周边建设和社会发展等有关问题,保证库区移民能移得出、稳得住,并能致富。要在支持和推动黄河海勃湾水利枢纽工程建设的同时,促进和带动周边经济社会发展。
三、黄河海勃湾水利枢纽工程范围内禁止新批任何建设项目。乌海市、阿拉善盟和有关部门在黄河海勃湾水利枢纽工程建设、管理及淹没范围内审批建设项目时,要报请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对于未经同意擅自审批和建设项目的,要依照规定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二〇〇七年三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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