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主题分类 | 国土资源、能源 \ 矿产 | |
发布机构 | 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 文 号 | 内政办发[2008]9号 |
成文日期 | 2008-01-16 |
索 引 号 | |
主题分类 | 矿产 |
发布机构 | 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
文 号 | 内政办发[2008]9号 |
成文日期 | 2008-01-16 |
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各有关委、办、厅、局:
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将自治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国土资源厅、环境保护局制定的《2008年全区尾矿库专项整治行动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二〇〇八年一月十六日
2008年全区尾矿库专项整治行动工作方案
自治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国土资源厅
环境保护局
(二〇〇八年一月)
为深入落实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土资源部、国家环保总局《关于印发开展尾矿库专项整治行动工作方案的通知》(安监总局一〔2007〕112号,以下简称《通知》)精神,切实做好我区2008年尾矿库专项整治工作,根据2007年各地区尾矿库专项整治工作进展情况,结合国家安全监管总局等四部门对我区督查中发现的突出问题,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目标
通过专项整治行动,依法取缔各类非法尾矿库;关闭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和污染环境的尾矿库;健全和完善尾矿库安全和环境监督管理体制,消除尾矿库重大隐患,有效监控运行状况;促进企业建立和完善尾矿库安全和环境管理制度,加强技术管理和现场管理,切实使尾矿库安全生产和环境安全管理水平得到有效提高,安全生产条件和环境保护水平得到明显改善,有效预防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和环境污染事件发生。
二、工作重点
按照自治区非煤矿山专项整治工作的总体部署,在对尾矿库安全度全面评价的基础上,继续关闭取缔非法和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严重污染环境的尾矿库。
(一)主要内容。
1. 检查尾矿库相关建设工程的核准或审批情况。
2. 检查尾矿库安全评价、环境影响评价、安全设施设计审查与竣工验收和环保竣工验收情况。
3. 检查尾矿库是否按照设计方案进行施工、按照设计要求组织生产运行情况。
4. 检查尾矿库企业安全管理人员和从事尾矿库放矿、筑坝和排洪操作管理的作业人员接受专业培训、尾矿工持有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资格证书情况。
5. 检查尾矿库污染物排放达标情况。
6. 检查尾矿库是否存在违规设计、超量储存、超期服役、有垮坝险情情况。
7. 检查尾矿库是否存在影响公路、铁路、饮用水源安全情况,尾矿坝下游殃及范围内是否有居民区或重要设施情况。
8. 检查防洪、排水设施是否齐全有效,满足要求。
9. 检查上游式尾矿坝在堆积至1/2至2/3最终设计坝高时,是否对坝体进行了勘察和专项评价。
10. 检查尾矿库尾矿再利用情况,包括在用尾矿库回采再利用和闭库后再利用的尾矿库是否按照有关规定履行建设项目“三同时”手续情况。
11. 检查企业是否制定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和突发环境污染事件应急处置预案。
l2. 检查尾矿库库区内是否存在从事地下采矿或露天爆破、采砂等危害尾矿库安全的活动情况等。
(二)重点工作。
1. 对于非法生产、饮用水源一级保护区和自然保护区内的尾矿库,依法予以取缔。
2. 对达不到安全生产条件、污染环境的尾矿库,限期整改和治理,经整改和治理仍不合格的,依法予以关闭停用。
3. 对未按照有关规定进行立项审批的,未执行尾矿库建设工程安全生产“三同时”制度和环评手续的,责令其限期补办相关手续,并依法进行处罚。
4. 对企业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和从事尾矿库放矿、筑坝和排洪操作管理的作业人员未接受专业培训、尾矿工未取得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资格证书的,责令纠正,并依法进行处罚。
5. 对于存在安全隐患的尾矿库,督促企业加大隐患整改和监控工作力度;对于擅自更改设计方案进行施工的,责令立即改正,已投入运营的,采取措施进行补救;对未按规定进行坝体勘察、评价的,要限期进行勘察、评价;对于经安全评价确定为危库或出现严重险情威胁尾矿库安全的,责令其立即停止生产,并采取措施确保安全;确定为险库的,责令其限期消除险情;确定为病库的,督促其限期按正常库标准进行整治,全面消除隐患。
三、工作安排
2008年全区尾矿库专项整治行动分5个阶段进行。
第一阶段:制定方案(1月至2月底)。各相关盟市、旗县要结合本方案及本地区实际,制定本地区工作方案,全面部署整治工作。
第二阶段:全面评价(3月)。各相关旗县要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尾矿库逐一进行核查、检查,填写《尾矿库基本情况表》,建立尾矿库基本情况数据库,逐一确定尾矿库的安全度,并建立完善原始资料档案。
各盟市在调查摸底的基础上,提出重大隐患治理项目,制定整改措施,落实责任人,完成尾矿库隐患治理工程项目申报工作。
第三阶段:落实整改(4月至6月底)。5月底以前,各相关企业对核查和评价中查出的隐患制定整改方案,做到整改措施、整改资金、完成时间、应急预案、整改责任人“五落实”,并进行全面整改,各盟市、旗县尾矿库专项整治行动工作领导小组根据分工挂牌督办,要明确督办责任人;6月份,各盟市对整改情况进行验收,并确定予以关闭的尾矿库名单。
第四阶段:实施关闭(7月至8月底)。7月份,自治区派出工作组对各地区整治工作情况进行督查;8月份,各盟市对予以关闭的尾矿库依法实施关闭。
第五阶段:检查验收(9月至l0月底)。自治区派出工作组对各地区专项整治行动工作完成情况进行检查验收。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地区要充分认识开展尾矿库专项整治工作的重要意义,切实加强领导,精心组织,落实责任。各级尾矿库专项整治行动领导小组要建立工作责任制,按照国家安全监管总局等四部门《通知》要求,确定各部门职责,做到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协调行动、联合执法,确保各项工作有序推进。要设立专门工作机构,做到人员、工作经费、办公地点和条件四落实。
(二)制定实施方案。各地区要尽快制定本地区2008年尾矿库专项整治行动工作实施方案,全面规划和部署专项整治工作,确定工作目标,突出阶段性工作重点,明确各项任务的进度安排,确保专项整治行动工作取得实效。
(三)建立联合执法机制。建立健全政府统一领导、相关部门共同参与的联合执法工作机制,及时研究解决有关问题。对于未依法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或虽已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但已不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未进行环境评价且未通过环保竣工验收的尾矿库,一律不得进行生产,限期整改。经整改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和环境许可条件的,相关部门要依法吊销各种证照,提请政府依法关闭。专项整治行动既要体现统一行动,联合执法,又要充分发挥各职能部门的作用,形成协调合作、齐抓共管的局面。
(四)落实治理资金。对于存在重大隐患和环境污染的尾矿库,由生产企业负责制定整改方案、落实整改资金;对于因破产解散或改制等原因遗留的、存在重大安全和环境污染隐患的尾矿库,各地区要提出治理方案,落实责任单位和隐患整改资金。
(五)严格情况报告制度。根据国家安全监管总局的要求,为及时、全面掌握全区尾矿库专项整治行动工作的进展情况,建立全区尾矿库专项整治行动工作进展情况季报制度,各地区要将有关情况于每季度末前10天报送自治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非煤矿山处,遇重大情况随时报告。各盟市整治工作任务完成后要将文字总结材料报送自治区尾矿库专项整治行动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自治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非煤矿山处)。
附件:全区尾矿库专项整治行动工作进展情况季度报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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