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主题分类 | 科技、教育 \ 教育 | |
发布机构 | 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 文 号 | 内政办发〔2008〕18号 |
成文日期 | 2008-02-27 |
索 引 号 | |
主题分类 | 教育 |
发布机构 | 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
文 号 | 内政办发〔2008〕18号 |
成文日期 | 2008-02-27 |
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各旗县人民政府,自治区各委、办、厅、局,各大企业、事业单位:
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将自治区教育厅《关于深化幼儿教育改革与发展的指导意见》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〇八年二月二十七日
关于深化幼儿教育改革与发展的指导意见
(自治区教育厅二〇〇八年二月)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教育部等部门(单位)关于幼儿教育改革与发展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3〕13号)精神,推进我区幼儿教育事业的健康发展,根据教育部《幼儿园管理条例》和《内蒙古自治区幼儿园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结合自治区实际,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
今后一个时期,全区幼儿教育改革与发展的指导思想是:以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教育改革全面推进素质教育的决定》(中发〔1999〕9号)和《国务院关于基础教育改革与发展的决定》(国发〔2001〕21号)精神为指导,进一步落实国办发〔2003〕13号文件、《教育部关于印发〈幼儿园教育指导纲要(试行)〉的通知》(教基〔2001〕20号)和《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批转自治区教育厅关于全区幼儿教育改革与发展意见的通知》(内政发〔2001〕4号)要求,分区规划,分类指导,深化幼儿园办园体制和机制改革,高度重视幼儿启蒙教育,大力发展农村牧区幼儿教育,努力缩小地区之间、城乡之间差距,提高办园层次和水平。
二、总体目标
今后五年,我区幼儿教育改革与发展的总体目标是:全区学前3年儿童(3-5周岁)入园(班)率达到55%以上,基本普及学前儿童1年教育。逐步形成以公办幼儿园为骨干和示范,以社会力量兴办幼儿园为主体,公办与民办、正规和非正规教育相结合的发展格局。逐步建立以社区为基础,以示范性幼儿园为中心,灵活多样的幼儿教育形式相结合的幼儿教育服务网络,全面提高保教质量,促进幼儿和谐发展。
各盟市所在地的城区和各旗县所在地,学前3年受教育率达到85%以上,普及学前1年儿童教育;建立区域性幼儿教育服务网络,积极发展0-2周岁儿童教育,0-5周岁儿童的家长及看护人员受到科学育儿指导。
全区苏木乡镇(不包括旗县所在地)学前3年儿童受教育率达到50%以上,学前1年儿童受教育率达到60%以上;一半以上0-5周岁儿童的家长及看护人员受到科学育儿指导。
三、主要措施
(一)落实责任,完善幼儿教育管理体制和机制
继续实行地方负责、分级管理、有关部门分工负责的幼儿教育管理体制,完善政府领导统筹、教育部门主管、各有关部门协调配合、社区内各类幼儿园和家长共同参与的幼儿教育管理机制。各盟市应组织相关部门制定幼儿教育发展规划,积极扶持农村牧区及老少边穷地区的幼儿教育工作,促进幼儿教育事业均衡发展;各旗县(市、区)应做好本地区幼儿教育的规划、布局调整及公办幼儿园建设工作,主管部门应加强对幼儿园教职工的管理,定期对幼儿园的教育教学工作进行指导;城区街道办事处应配合有关部门制定本行政区域幼儿教育发展规划,宣传科学育儿知识,开展家庭幼儿教育指导,提供活动场所和设备、设施,组织志愿者开展义务服务;苏木乡镇人民政府应担负起发展农村牧区幼儿教育的责任,积极举办中心幼儿园,筹措经费改善办园条件;充分发挥村民自治组织在发展幼儿教育中的作用,开展多种形式的早期教育和家庭幼儿教育指导。各有关部门要积极维护幼儿园的治安、安全和合法权益,动员和组织儿童家长参与早期教育活动,指导家庭教育工作。
教育部门是幼儿教育的主管部门,要认真履行主管职责,贯彻落实国家和自治区关于幼儿教育的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制定幼儿教育事业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坚持依法行政,依法治教;承担对幼儿园的业务指导,制定相关标准,实行分类定级管理,向有关部门提出对幼儿园收费标准的意见或建议;建立幼儿教育的督导和评估制度;培训、奖励幼儿园教职工,建立园长、教师考核制度,指导和推动家庭幼儿教育;与卫生部门合作,共同开展0-5周岁儿童家长的科学育儿指导。
卫生部门负责指导幼儿园卫生保健业务工作,负责对0-5周岁儿童的家长进行卫生保健、营养、生长发育等方面的指导。
建设部门要会同教育部门在城镇规划中合理规划幼儿园布局,在城镇改造和城市小区建设过程中,建设与居住人口相适应的幼儿园。新区建设和旧区改造的幼儿园,由当地政府统筹规划安排,教育部门要加强对小区配套幼儿园的管理,可采取面向社会公开招标的办法举办幼儿园,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改变用途,也不得收取国家规定以外的费用。
民政部门要把发展幼儿教育作为城市社区教育的重要内容,与教育部门共同探索依托社区发展幼儿教育的管理机制和有关政策。
劳动保障部门在研究探索农村牧区养老保险制度时,要统筹研究农村牧区幼儿教师的养老保险问题;城市幼儿教师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参加城镇职工社会保险,要保障幼儿教师队伍的稳定和合法权益。
编制部门要按照国家制定的幼儿园教职工编制标准,结合自治区实际,会同教育、财政部门研究制定自治区的幼儿园教职工编制标准。加强幼儿园教师的编制管理和教职工队伍建设,保证幼儿教育事业发展的基本需要,提高办学效益。
充分发挥各级妇女儿童工作委员会和妇联组织的作用,推动幼儿教育事业的健康发展。
(二)加强领导,统筹规划,严格管理
各级政府要加强对幼儿教育工作的领导,把幼儿教育工作纳入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总体规划,认真解决幼儿教育改革与发展中的热点、难点问题,并制定相应的政策措施。要建立由教育部门牵头、有关部门参加的幼儿教育联席会议制度,通报、协调、解决幼儿教育事业发展中出现的问题。
各地要继续办好公办幼儿园。每个旗县(市、区)所在地要把现有公办幼儿园办好,努力达到自治区一类幼儿园的标准,使其成为当地幼儿教育的骨干和示范,有条件的苏木乡镇要建设3年制的中心幼儿园,力争达到自治区农村牧区二类园以上的标准。保证公办幼儿园教育经费足额投入和幼儿教师工资的全额发放,全面提高保育、教育质量,使其成为当地幼儿教育的骨干和示范。各地区不得违反规定出售或变相出售公办幼儿园和苏木乡镇中心幼儿园,不得随意将公办幼儿园改制推向社会或变相改制。公办幼儿园转制必须经自治区教育厅审核批准,已经出售或未经自治区教育厅审核批准转制的,要立即纠正。城乡中小学布局调整后,空余校舍要优先用于举办幼儿园。
继续坚持动员社会力量举办多种形式的幼儿教育。积极倡导民办公助、引资助学等方式,广泛吸纳社会资金和人才发展幼儿教育。社会力量举办的幼儿园,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及其实施条例和国务院《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民政部《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暂行办法》、教育部《幼儿园管理条例》、《内蒙古自治区幼儿园管理条例实施办法》、《内蒙古自治区幼儿园登记注册审批办法》等有关规定,按照属地分级管理的原则,民办幼儿园经教育部门审批成立后,到同级民政部门进行登记,依法取得《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业务主管和登记机关对民办幼儿园实施日常监督管理。民办幼儿园在分类定级、教师培训、职称评定、表彰奖励等方面与公办幼儿园享受同等待遇。有条件的企事业单位要继续办好所属幼儿园,对于已不具备独立办园条件和具备了分离条件的企事业单位所办规模较大、在当地具有一定影响的幼儿园,可本着平稳过渡的原则,在当地政府的统筹下,将企事业办园资产整体无偿划拨移交当地教育行政部门统筹管理;也可通过实施联办、承办、国有民办等办园体制改革,提高办园效益和活力。实施办园体制改革要保证国有资产不流失,保育、教育质量不下降,广大幼儿教师的合法权益受到保障、整体素质得到提高。
严格执行幼儿园的登记注册制度,加强日常监督检查。旗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负责新开办幼儿园(班)的审批注册工作,要按照《内蒙古自治区幼儿园登记注册审批办法》的规定,严格各类幼儿园的审批,做到责权统一,即谁审批谁管理,杜绝审批管理工作多头无序的混乱状况。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各级各类幼儿园的监督检查和分类定级工作,二类及以下幼儿园(班)的监督检查和定级工作由旗县级教育行政部门负责,一类幼儿园(班)的监督检查和定级工作由盟市教育行政部门负责,自治区级示范幼儿园的监督检查和定级工作由自治区教育行政部门负责。物价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负责向已取得《内蒙古自治区举办幼儿园许可证》的幼儿园(班)办理收费许可证,提供行政事业性收费专用票据。未取得办园许可证,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举办幼儿园(班)。
充分发挥示范性幼儿园的示范、辐射、指导作用。各地要有计划地推动各级示范性幼儿园的建设。要在城乡各类幼儿园中扶持一批办园方向端正、管理严格、教育质量好并具有良好社会信誉的幼儿园作为示范性幼儿园。示范性幼儿园要参与本地区各类幼儿园的业务指导,协助各级教育部门做好保育、教育业务管理工作,形成以自治区、盟市、旗县、苏木乡镇各级示范性幼儿园为中心,覆盖各级各类幼儿园的指导和服务网络。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加强幼儿教育的管理力度。旗县级以上的教育行政部门要有专门的幼儿教育管理机构或配备专职幼教干部。苏木乡镇中心幼儿园要协助苏木乡镇管理幼儿教育工作,负责本苏木乡镇幼儿教育的业务指导。
各级教育督导部门要制定幼儿教育工作督导评估标准和实施办法,要把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对幼儿教育履行职责的情况、幼儿教育事业发展、幼儿教育质量、幼儿教育经费投入与措施、幼儿教师待遇等列入各级政府教育督导部门的督导评估内容,定期开展督导评估。
(三)突出重点,大力发展农村牧区幼儿教育
发展农村牧区幼儿教育事业是全面提高农村牧区教育质量的奠基工程。农村牧区幼儿教育的发展直接关系到我区幼教事业的整体发展,关系到“两基”的巩固和提高,对满足广大农牧民对子女接受早期教育的需求,提高农牧民文化素质和生活质量,缩小城乡差距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农村牧区幼儿教育是现阶段我区幼儿教育事业的重点和难点。发展农村牧区幼儿教育要与农村牧区经济社会发展目标相结合,与“两基”巩固提高相结合,与城镇化建设和中小学布局调整相结合。各级政府要重视并扶持农村牧区幼儿教育发展,制定农村牧区幼儿教育发展规划,研究制定有关政策,采取多种措施认真组织落实。
要因地制宜地发展多种形式的农村牧区幼儿教育。除办好苏木乡镇中心幼儿园外,要充分利用已有资源,特别是中小学布局调整后闲置的校舍和其他资源,大力发展村办幼儿园、幼教点和多种非正规早期教育形式,形成覆盖苏木乡镇、嘎查村的早期教育服务网络。有条件的嘎查村应举办相对独立的幼儿园;不具备独立办园(班)条件的嘎查村,可与相邻嘎查村联办幼儿园(班)或在本嘎查村举办幼教点;居住分散、交通不便的地区,可采取游戏小组、巡回辅导站、亲子活动中心、季节班等非正规教育形式,使幼儿接受一定程度的早期教育。各种正规和非正规的幼教机构,都应成为开展家庭早期教育的基地,向家长宣传和普及科学育儿知识,提高0-5周岁儿童家长和看护人员的科学育儿能力。
各地要根据《内蒙古自治区举办幼儿园(班)基本条件(试行)》(见内教基发〔2000〕52号文件)和《内蒙古自治区农村牧区幼儿园综合评估标准》和当地具体情况,制定农村牧区幼儿园(班)的办学要求。要做到“一无四有”,即有基本够用的园舍、有适合幼儿的桌椅、有必要的玩教具和室外体育设施,有清洁的饮用水和安全、卫生的厕所,无危房。提倡利用当地自然资源和废旧材料自制教学设施和玩教具,以满足儿童在活动中发展的需求。农村牧区办园应本着安全、实用、够用的原则,切忌盲目修建规模过大、设施超标的豪华幼儿园,杜绝浪费和加重家长负担。
边境旗市及牧业、半农半牧业旗县要重点建设一批民族幼儿园,特别要加强民族语言授课幼儿园建设。
(四)落实幼儿园教育指导纲要,提高幼儿教育质量
各地要进一步落实教育部《幼儿园教育指导纲要(试行)》(以下简称《纲要》)精神,按照自治区教育厅《关于推行〈幼儿园教育指导纲要(试行)〉试点实验工作的意见》安排,在做好自治区《纲要》试点区工作的基础上,积极开展盟市、旗县级试点工作,逐步扩大《纲要》推行范围。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加强对《纲要》试点区和试点园工作的指导,及时总结具有创造性、理论与实践相结合、具有较高推广价值的教育教学经验,使全区各级各类幼儿园教育活动达到《纲要》要求。
按照教育部《幼儿园管理条例》和《幼儿园工作规程》,切实加强幼儿园教育教学的常规管理,严格工作纪律,规范工作环节,建立正常稳定的保育、教育工作秩序。严格控制幼儿竞赛、评奖活动,禁止在幼儿园进行违背幼儿教育规律的实验与活动。任何单位和组织举办有幼儿参加的各类竞赛,必须经同级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幼儿园不得举办以盈利为目的的各种早期定向培养班,不得进行损害幼儿身心健康的活动。
加强幼儿园安全工作,科学安排幼儿饮食,定期对幼儿进行体质健康检查,做好各种传染病、常见病的防治工作。及时消除隐患,防止发生意外事故,确保幼儿身心安全。
(五)加强教师队伍建设,提高幼儿教师素质
要按照国务院《教师资格条例》有关规定,实行幼儿园教师资格准入制度,严格执行资格认定标准,坚持幼儿师范类学校毕业生担任幼儿教师的原则。实行幼儿教师聘任制和幼儿园园长持证上岗制度,建立激励机制,提高幼儿教师队伍素质和整体水平。
继续办好现有幼儿师范学校。幼儿师范学校要端正办学指导思想,明确培养目标,深化课程改革,加强教育理论课和教学基本功训练,强化实践环节,确保教育教学质量。高等教育学前专业,应逐步扩大培养高学历的幼儿教师。积极创造条件,择优选聘幼师专业毕业生到幼儿园任教,鼓励幼师毕业生到农村牧区及各类幼儿园任教。
加强在职幼儿园教师和园长的培训工作,拓宽在职进修渠道,鼓励幼儿园教师参加高等教育学前专业脱产或函授进修。要按照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对在职幼儿园(班)教师有计划地进行继续教育全员培训,其中,新任教师培训时间不少于120学时,教师岗位培训时间每5年累计不少于240学时。对充实到幼儿园(班)的小学教师要进行上岗前培训,避免小学不合格教师直接流入幼儿园任教。
善于发现和培养中青年幼儿园教师,组织他们参加各类与教育教学有关的活动,支持他们积极进修,帮助他们总结经验尽快成长。
认真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依法保障幼儿教师在职称评定、工资待遇、社会保险、评优表彰、进修培训等方面的合法权益,稳定幼儿教师队伍。认真落实基础教育以旗县(市、区)为主的管理体制,公办幼儿园教师工资由旗县级财政部门管理,要按时足额发放,不得以任何理由和借口削减。研究制定社会力量办幼儿园和嘎查村办幼儿园教职工的社会保障政策,对具备教师资格的在职教师,要按照单位和个人合理分担的原则,使其享受应有的医疗保险和养老保险待遇。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对成绩突出的幼儿园教师进行表彰奖励,在评选特级教师、优秀教师等活动中,充分考虑幼儿教师的名额。
(六)拓宽渠道,加大幼儿教育经费投入
各级政府在统筹规划幼儿教育发展的基础上,应加强公办幼儿园建设,加大对幼儿教育的投入。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在安排财政性幼儿教育经费时,应保障幼儿园正常运转,保证教职工工资按时足额发放,保证示范性幼儿园建设和师资培训等业务活动正常进行,同时,应着力扶持和发展农村牧区及老少边穷地区的幼儿教育事业。苏木乡镇人民政府也应积极筹措安排发展幼儿教育的经费。
各盟市教育行政部门要按照自治区发展改革委、财政厅、教育厅《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幼儿园(所)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内发改费字〔2004〕694号)规定,根据生均培养成本和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居民承受能力等情况,适时提出调整公办幼儿园(班)收费标准的意见;民办幼儿园(班)要按照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根据办学成本合理确定收费标准,报当地物价主管部门批准后执行。各地要采取有效措施,确保低收入家庭和流动人口子女享有接受幼儿教育的机会。对社会福利机构、流浪儿童救助机构的适龄儿童要给予照顾,有关费用要予以减免。
大力提倡和鼓励社会各界以多种形式资助幼儿园,资助款应主要用于改善办园条件。
幼儿教育经费要专款专用,任何部门不得截留、挤占和挪用。任何单位、团体和个人不得向幼儿园收取幼儿教育管理费。各级各类幼儿园要坚持勤俭办园,努力提高经费使用效益,并接受教育行政部门等有关部门的依法监督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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