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主题分类 | 国土资源、能源 \ 电力 | |
发布机构 | 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 文 号 | 内政办发电[2008]3号 |
成文日期 | 2008-02-21 |
索 引 号 | |
主题分类 | 电力 |
发布机构 | 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
文 号 | 内政办发电[2008]3号 |
成文日期 | 2008-02-21 |
锡林郭勒盟行政公署: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和规范新开工项目管理的通知》(国办发〔2007〕64号)、《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和规范新开工项目管理的通知》(内政办发电〔2007〕77号)精神,自治区发展改革委下发了《关于加强和规范能源新开工项目管理的通知》(内发改能源字〔2008〕69号)。2008年1月,自治区人民政府责成自治区5部门组成检查组,对各盟市、各有关单位贯彻落实国办发〔2007〕64号文件情况进行了检查。检查中,发现部分盟市及项目单位再次出现了一些违规建设电站的行为。为此,自治区人民政府于2008年2月20日召开主席办公会议,专题研究了对违规电厂的清理问题。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对于列入国家发展改革委等四部委2005年第38号公告及发改办能源〔2005〕1082号文件的违规项目,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等四部委2005年第38号公告及发改办能源〔2005〕1082号文件精神执行。
二、各类电站项目,包括国家发展改革委发改办能源〔2008〕28号文件明确列入国家“十一五”规划的各类电站项目,在未得到国家核准前,一律不得开工建设;已开工的项目,要立即停止建设。
三、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要督促相关企业尽快完成违规电站项目的停建和善后处理工作。不得要求或支持企业进行违规建设。
自治区国土资源、水利、环保等部门以及电网企业和金融机构,要按照国办发〔2007〕64号文件要求,根据各自职能分工,对未经国家核准的违规电站项目,在建设用地、用水、环评、贷款及并网等方面进行清理。依法查处、制止违规建设行为。
四、加强和规范电站项目的前期工作。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要加强对电站项目前期工作的管理,依据资源、送出等条件,科学合理的进行电站布局,慎重选择项目业主。承担项目前期工作的企业,要按照国家现行的产业政策和国家、自治区电力规划,规范、有序地开展电站项目的各项前期工作。已列入发改办能源〔2008〕28号文件的项目,各盟市要督促、配合项目单位,按照国家有关产业政策,抓紧完善各项前期工作,完成环评、土地审批、水资源论证等各项手续,按程序上报核准。
五、对于不执行国办发〔2007〕64号和内政办发电〔2007〕77号文件关于新开工项目必须符合的8项条件要求,继续违规建设电站项目,情节严重并造成不良影响的,由纪检、监察部门依法追究地方领导和企业法定代表人的责任。
附件:违规建设电力项目表
二〇〇八年二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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