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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主题分类 公安、安全、司法 \ 公安
发布机构 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文  号 内政办字〔2008〕15号
成文日期 2008-02-13
索 引 号
主题分类 公安
发布机构 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文  号 内政办字〔2008〕15号
成文日期 2008-02-13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2007年突发公共事件应对工作总结评估的通知

发布日期:2008-02-13 12: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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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各有关委、办、厅、局:

  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2007年突发公共事件应对工作总结评估的通知》(国办函〔2008〕12号)要求,请各地区、各有关部门对2007年全区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和社会安全事件四大类突发公共事件应对工作进行总结、评估和分析。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总结评估的主要内容

  (一)基本情况

  分别汇总应急管理工作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和社会安全事件四大类突发事件总体情况以及分类别事件具体情况。主要包括2007年突发公共事件发生起数、伤亡人数、经济损失、与往年比较情况,以及特别重大、重大突发公共事件有关情况,并对各类突发公共事件发生特点进行分析。

  (二)应对工作总结评估

  对照《自治区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以及地区预案、专项预案、部门预案,从组织领导、预案编制演练、应急队伍建设、物资资金准备、监测预警预报、应急防范处置,以及恢复重建、调查处理和科普宣教等方面,对2007年度应急管理工作及各类突发公共事件应对情况进行全面总结评估。认真总结防范处置工作中的好经验、好做法,并深刻分析应急管理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三)工作建议

  针对存在的突出问题和薄弱环节,提出进一步加强应急管理、提高防范处置突发公共事件能力的意见和建议,以改进和推动应急管理工作。

  (四)典型案例分析

  根据点面结合的原则,从2007年发生的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和社会安全事件中各选择1至2个典型案例,对防范应对工作各重点环节进行深入评估分析,从而总结经验,吸取教训,改进工作。包头市、乌海市、通辽市、阿拉善盟作为重点地区对所选案例进行深入分析。

  二、总结评估的组织工作

  请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室)负责汇总编写本地区各类突发事件应对工作总结评估报告;自治区各有关部门按照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和社会安全事件四大类分为四个编写组,各组参加部门负责编写本行业领域的突发公共事件应对工作总结评估报告;各组牵头部门在各地区、各有关部门报告基础上汇总形成本类别突发公共事件总结评估报告。分组情况如下:

  (一)自然灾害组:由自治区民政厅牵头,自治区国土资源厅、交通厅、水利厅、农牧业厅、林业厅、地震局、气象局参加。

  (二)事故灾难组:由自治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牵头,自治区人民防空办公室、信息化工作办公室、公安厅、建设厅、交通厅、农牧业厅、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质量技术监督局、环境保护局、旅游局、气象局、煤矿安全监察局、呼和浩特铁路局、内蒙古民航机场集团公司、内蒙古电力(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参加。

  (三)公共卫生事件组:由自治区卫生厅牵头,自治区农牧业厅、商务厅、林业厅、工商行政管理局、质量技术监督局、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参加。

  (四)社会安全事件组:由自治区公安厅牵头,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民族事务委员会、教育厅、民政厅、人事厅、国土资源厅、建设厅、商务厅、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环境保护局、信访局、中国银监会内蒙古监管局、中国证监会内蒙古监管局、中国人民银行呼和浩特中心支行参加。

  三、具体要求

  (一)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突发公共事件年度总结评估工作,牵头部门要做好组织协调和计划安排。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安排业务骨干积极参与,全面、准确、深入地进行总结分析并按时保质保量完成任务。

  (二)要做好各方面基础数据统计和材料汇总工作,各项数据的统计要规范、细致,避免重复和疏漏。要按照定性与定量相结合、文字与图表相结合、概括描述与案例分析相结合的原则进行评估分析,做到语言精炼、层次清晰、内容充实。

  (三)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确定一名参加总结评估工作的联络人员,于2008年2月15日前将联络人员的姓名、职务、手机和固定电话报送自治区人民政府应急管理办公室,并于2月25日前将经负责同志审定后的本地区、本部门总结评估报告稿(一式10份)及电子数据送自治区人民政府应急管理办公室(电子数据可通过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值班信息管理系统报送)。

  (四)请各有关部门将材料数据及时提交各组牵头部门,牵头部门于2008年3月15日前将汇总编写的本类别突发公共事件应对工作总结评估报告送自治区人民政府应急管理办公室。

  联系人:田连奎

  联系电话:(0471)48260314824148(传真)

                                                                                           二〇〇八年二月十三日

 



信息来源: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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