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主题分类 | 卫生、体育 \ 医药管理 | |
发布机构 | 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 文 号 | 内政办发[2010]96号 |
成文日期 | 2010-11-24 |
索 引 号 | |
主题分类 | 医药管理 |
发布机构 | 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
文 号 | 内政办发[2010]96号 |
成文日期 | 2010-11-24 |
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各委、办、厅、局,各大企业、事业单位:
新修订的《内蒙古自治区蒙医药中医药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已由内蒙古自治区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于2010年7月30日表决通过,自2010年10月1日起施行。
《条例》按照党的十七大提出的:“坚持中西医并重,扶持和促进中医药和民族医药事业发展”和《国务院关于扶持和促进中医药事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9〕22号)精神,着重从各级政府及政府职能部门进一步发展蒙医药中医药事业的职责和任务、加强蒙医药中医药全行业管理、完善蒙医药中医药服务体系、鼓励使用蒙医药中医药、规范蒙药中药管理和使用、强化蒙医药中医药人才培养和科学研究、促进蒙医药中医药继承和发展、加强民族医药文化保护和传承等方面作了明确规定,使修订后的《条例》更具有实用性、时代性、创新性和可操作性。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就学习贯彻《条例》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条例》颁布施行的重大意义
蒙医药学、中医药学是我国传统医药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中华民族优秀文化的重要内容,是我国文化软实力的重要体现。蒙医药中医药临床疗效确切、预防保健作用独特、治疗方式灵活、费用比较低廉,特别是随着健康观念变化和医学模式转变,蒙医药中医药越来越显示出其独特优势,为实现“人人享有健康”的目标发挥着重要的不可替代的作用。发展蒙医药中医药不仅是继承和发展民族文化的重要内容,同时也是缓解群众看病贵问题和促进各民族团结、社会和谐、边疆稳定的重要举措。
《条例》的颁布施行,是深入贯彻党的十七大精神、落实科学发展观的必然要求,是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必然要求,也是推进蒙医药中医药持续健康发展的必然要求,对于促进蒙医药中医药事业健康、持续、稳步发展提供了法制保障。
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蒙医药中医药法制建设对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提高人民群众健康水平、弘扬中华民族文化、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和谐的重大意义,以高度的责任感、使命感,采取有效措施,开创我区蒙医药中医药事业持续健康发展的新局面,不断推进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工作。
二、认真做好《条例》的学习贯彻工作
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把学习贯彻落实《条例》作为一项重要任务抓紧抓好。学习《条例》要有组织、有计划地进行,要对学习内容、学习进度和学习效果的检查做出具体安排。要结合实际,突出重点,全面理解《条例》在医药、教育、科研、产业、文化和对外交流与合作等方面的原则规定和规范要求。
《条例》的贯彻落实涉及面广、政策性强、工作量大,需要调动各方面的力量积极参与。各地区、各有关部门应结合本地区、本部门蒙医药中医药工作实际,统一思想,提高认识,按照所承担的职责,认真研究制定贯彻落实《条例》的具体方案和切实可行的工作计划。
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根据《条例》的要求,在实践中深入研究蒙医药中医药建设发展中的重点、难点问题,探索建立和完善有利于推进蒙医药中医药继承创新的体制机制,充分发挥蒙医药中医药特色与优势,真正让广大群众享受到蒙医药中医药事业发展的成果,享受到质优价廉、安全有效的蒙医药中医药服务。
三、切实加强《条例》的宣传工作
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积极认真开展《条例》的宣传活动,《条例》的宣传要与党和国家的中医药方针政策的宣传相结合,与展示蒙医药中医药工作成绩、树立蒙医药中医药行业良好形象相结合,与普及蒙医药中医药科学知识、提高人民健康意识相结合。要充分运用报纸、广播、电视、图书、互联网等媒体,采取座谈会、专题讲座、知识竞赛、系列报道等各种形式,面向社会进行广泛宣传,努力营造与蒙医药中医药工作相适应的社会舆论环境。
学习宣传和贯彻落实《条例》是当前及今后一个时期落实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和发展全区卫生事业的重要任务,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加强领导,指定专人负责,使各项工作落到实处。要及时总结经验,认真研究解决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探索发展蒙医药中医药事业的新思路、新方法。
各地区、各有关部门将贯彻落实《条例》的实施方案和工作计划于2010年12月30日前以书面形式报送自治区卫生厅。
二〇一〇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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