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主题分类 | 公安、安全、司法 \ 司法 | |
发布机构 | 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 文 号 | 内政办发〔2012〕99号 |
成文日期 | 2012-08-30 |
索 引 号 | |
主题分类 | 司法 |
发布机构 | 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
文 号 | 内政办发〔2012〕99号 |
成文日期 | 2012-08-30 |
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各旗县人民政府,自治区各委、办、厅、局:
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将自治区法制办《关于做好行政复议委员会试点工作的意见》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2012年8月30日
关于做好行政复议委员会试点工作的意见
(自治区法制办 2012年8月)
为进一步完善行政复议体制和工作机制,提高行政复议化解行政争议的质量和效率,增强行政复议制度的公信力,根据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完善行政复议制度、健全行政复议体制的要求,现就做好我区行政复议委员会试点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做好行政复议委员会试点工作的重要意义
行政复议是化解行政争议、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推动行政机关依法行政、实现社会公平正义的重要法定渠道。做好行政复议委员会试点工作,是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完善行政复议体制、创新行政复议工作机制要求的重要举措,是提高行政复议办案质量、效率和社会公信力的现实需要,是优化行政复议资源配置、集中行政复议力量、充分发挥行政复议制度功能的重要途径。
二、做好行政复议委员会试点工作的基本原则
(一)依法实施原则。各试点地区要以完善行政复议体制和工作机制,切实提高行政复议工作质量和效率为目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及《内蒙古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办法》的立法精神,结合现行行政管理体制特点和行政复议工作发展趋势,大胆创新行政复议体制和工作机制,积极探索相对集中行政复议审理权,切实做好试点工作。
(二)稳步推进原则。各试点地区要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切实可行的实施方案,将试点工作与行政管理体制改革有机结合起来,将其纳入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的整体规划和部署当中。
(三)注重实效原则。行政复议委员会的组建要充分体现行政复议“有效、便捷、公正”的特点,优化行政复议资源配置,增强行政复议案件办理的权威性和公信力。通过行政复议委员会的运作,努力实现将行政争议主要化解在基层、化解在初发阶段、化解在行政机关内部的目标。
三、开展行政复议委员会试点工作的范围
为了稳步推进行政复议委员会试点工作,自治区决定在呼和浩特市、赤峰市、乌兰察布市、鄂尔多斯市4个盟市先行开展行政复议委员会试点工作。各试点盟市可在本盟市全面开展试点工作,也可在本级人民政府或选择部分条件成熟的旗县(市、区)人民政府先行开展试点,并根据试点情况逐步推开。
鼓励其他有条件的地区,结合本地区行政复议工作的实际情况,积极探索开展相关工作。拟开展行政复议委员会试点工作的盟市,经自治区法制办审查后,列入试点范围。
四、开展行政复议委员会试点工作的主要内容
各试点地区应主要围绕行政复议委员会的功能定位、职责范围、组织形式、运行机制、工作规则等进行积极探索。
(一)积极探索行政复议委员会的功能定位及主要职责。行政复议委员会是本级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工作的议决机构,其主要职责是审议本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重大、疑难行政复议案件,研究本级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工作中的重大事项。
(二)积极探索行政复议委员会的组织形式。各试点地区应探索建立政府主导、专业保障、社会参与的行政复议体制机制。行政复议委员会原则上由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常任委员和非常任委员组成。主任委员可由本级人民政府分管法制工作的负责人担任,副主任委员可由本级人民政府分管法制工作的秘书长和本级政府法制机构主要负责人担任,常任委员可由本级政府法制机构分管行政复议工作的负责人及相关内设机构负责人担任,非常任委员可由本级政府部门负责人、法律界及相关行业的专业人士担任。非常任委员按照有关程序进行遴选聘任,每届任期3年。
行政复议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本级政府法制机构,承担行政复议委员会的日常工作。行政复议委员会办公室主任由本级政府法制机构主要负责人兼任,办公室副主任由本级政府法制机构分管行政复议工作的负责人兼任。
(三)积极探索行政复议委员会的运行机制。行政复议委员会一般以召开会议的形式审议重大、疑难行政复议案件或研究有关重大事项,以投票方式、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作出结论。
1相对集中行政复议审理权。各试点地区办理行政复议案件,要在以法定行政复议机关名义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的前提下,合理整合行政复议资源,积极探索集中办案力量和集中办理案件的办法。试点地区的政府部门不再单独受理和审理行政复议案件,由试点地区行政复议委员会集中受理和审理行政复议案件,以法定行政复议机关的名义作出行政复议决定。法定行政复议机关不得以任何理由拖延或拒绝作出行政复议决定。
2明确行政复议委员会及其办公室的职责分工,根据案件影响力或难易程度确定不同案件的不同审理方式和审定程序。一般案件可由行政复议委员会办公室直接审理,经办公室主任审批后,报行政复议委员会主任委员或副主任委员审定,以法定行政复议机关名义作出行政复议决定;重大、疑难案件可由行政复议委员会办公室审查后提出初步处理意见,经行政复议委员会议决后,报主任委员审定,以法定行政复议机关名义作出行政复议决定。
(四)积极探索行政复议委员会的工作规则。制定行政复议委员会相关工作制度,如行政复议委员会工作规则和议事规则、非常任委员遴选办法、委员会委员守则等。
五、有关要求
(一)加强领导。各试点地区要充分认识做好行政复议委员会试点工作的重要意义,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各试点地区政府法制机构具体负责试点工作的组织实施,相关政府部门要积极配合试点工作,确保试点工作取得成效。
(二)精心部署。各试点地区要在充分调研的基础上,抓紧制定试点工作实施方案,并报自治区法制办备案。各试点地区政府法制机构要集中力量制定相关工作制度和宣传培训方案,对于试点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要及时向自治区法制办反馈。
(三)保障有力。各试点地区要健全完善行政复议机构,落实办案场所,配备接待室和案件审理室,有条件的地区可在信访接待大厅或政务服务大厅设置行政复议受理窗口。试点工作所需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各试点地区行政复议机构要根据工作需要,合理配备专职行政复议工作人员,确保行政复议机构的办案能力与工作任务相适应。
(四)总结完善。各试点地区要定期对试点工作情况进行总结,认真分析研究试点过程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并分年度向自治区法制办反馈试点工作情况。同时,要加强与区内外试点地区的交流,吸收好的经验和做法,不断完善试点工作内容。自治区法制办要定期深入试点地区进行调研指导,适时组织召开试点工作座谈会,交流试点经验,及时提出具体指导意见。
是否“确认”跳转到登录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