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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 自治区人民政府 文  号 内政发〔2014〕109号
成文日期 2014-09-24
索 引 号
主题分类 文化
发布机构 自治区人民政府
文  号 内政发〔2014〕109号
成文日期 2014-09-24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公布第五批自治区级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4-09-24 12: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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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各委、办、厅、局,各大企业、事业单位: 

  内蒙古自治区第五批自治区级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共计247处),已经自治区人民政府第31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 

  我区幅员辽阔,历史悠久,文物遗产极为丰富。保护和利用好这些珍贵的文物遗产,对于继承和发扬民族优秀文化传统,增强民族自信心和凝聚力,增进民族团结,促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和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各地区、各部门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内蒙古自治区文物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认真宣传和贯彻执行“保护为主、抢救第一、合理利用、加强管理”的工作方针,针对不同文物保护单位的特点,科学规划,采取切实可行的保护措施,妥善处理好文物保护与经济发展及人民群众生产生活条件改善的关系,认真做好自治区级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管理和合理利用工作,努力推动我区文物保护工作持续健康发展,为民族文化强区建设做出新的更大的贡献。 

    

  附件:内蒙古自治区第五批自治区级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名单 .docx

      

                                                                              2014年9月24日





信息来源: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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