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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主题分类 农牧业、林业、水利 \ 林业
发布机构 自治区人民政府 文  号 内政字〔2016〕107号
成文日期 2016-05-23
索 引 号
主题分类 林业
发布机构 自治区人民政府
文  号 内政字〔2016〕107号
成文日期 2016-05-23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全区“十三五”期间年森林采伐限额的批复

发布日期:2016-05-23 11: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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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自治区林业厅:

  自治区林业厅关于《全区“十三五”期间年森林采伐限额分解落实意见的请示》(内林资发〔2016〕100号)收悉。现批复如下:

  一、原则同意林业厅分解的全区“十三五”期间年森林采伐限额(见附件),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森林关系国家生态安全,实施采伐限额管理,是《森林法》确定的一项重要法律制度,对保障我区森林资源持续增长和生态环境不断改善发挥着重要作用。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一定要高度重视,从发展现代林业、建设生态文明、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战略高度,充分认识实行森林采伐限额制度的重要性,牢固树立绿色发展理念,严格执行森林采伐限额,控制森林资源不合理消耗,确保森林资源持续稳定增长。

  三、国务院批准的“十三五”期间年森林采伐限额,是编限单位每年采伐林地上胸径5厘米以上林木蓄积的最大限量,各地区、各部门必须严格按照森林法等有关法律法规执行,不得突破。自治区已分解的采伐限额,盟市、旗县均不得截留,不同单位间的采伐限额不得挪用,同一单位各分项限额不得串换使用。采伐非林地上的林木和经依法批准占用征收林地上的林木,不纳入采伐限额管理。因重大自然灾害等特殊情况需要采伐林木且在采伐限额内无法解决的,由盟市人民政府(行政公署)上报自治区人民政府,报国务院批准。要切实加强天然林保护,严禁移植天然大树进城,严禁对天然林实施皆伐改造,严禁天然林商业性采伐,内蒙古大兴安岭重点国有林区和岭南八局天然林抚育采伐严禁生产规格材。

  四、各级人民政府要认真落实国家全面停止天然林商品性采伐政策,确保停得下、稳得住、不反弹。进一步完善采伐限额执行情况检查制度,对本辖区采伐限额执行情况开展经常性检查,严厉打击乱砍滥伐行为,并将采伐限额年度执行结果报告同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自治区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要对全区采伐限额执行情况进行检查并将结果报告自治区人民政府。

  五、各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要积极引导、鼓励森林经营者编制森林经营方案,将森林经营方案作为科学开展森林经营活动、采伐管理的重要依据。国有林森林经营方案,由自治区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编制、审批并监督实施;鼓励、引导集体和个人规模经营森林并编制森林经营方案,逐步实现按依法编制批准的森林经营方案确定森林采伐。

  六、保护和发展好森林资源,是国家法律法规赋予各级人民政府的重要职责,是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重要内容。要建立和严格实行各级人民政府保护发展森林资源目标责任制,确定本地区“十三五”期间保护发展森林资源目标和任务,把森林覆盖率、林地保有量、森林蓄积量、采伐限额执行和天然林保护情况等纳入目标考核指标体系,量化分解到年度,层层签订目标责任书,落实保障措施,形成保护发展森林资源的长效机制。自治区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要制定考核办法,科学确定考核指标,严格监督考核,对因保护不力致使森林资源受到严重破坏的,要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附件:全区“十三五”期间年森林采伐限额汇总表

  2016年5月23日


附件下载:附件:全区“十三五”期间年森林采伐限额汇总表.xlsx



信息来源: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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