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政务公开/法定主动公开内容
索 引 号 主题分类 综合政务 \ 其他
发布机构 自治区人民政府 文  号 内政发〔2016〕66号
成文日期 2016-06-02
索 引 号
主题分类 其他
发布机构 自治区人民政府
文  号 内政发〔2016〕66号
成文日期 2016-06-02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下放部分行政权力的决定

发布日期:2016-06-02 09:29 
分享到:
【字体:  

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各旗县人民政府,自治区各委、办、厅、局,各大企业、事业单位: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转变政府职能、适度下移行政执法重心的改革精神,经2016年4月5日自治区人民政府第67次常务会议研究,决定下放自治区教育厅、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商务厅、地方税务局、质量技术监督局5部门196项行政权力。

  各地区要做好相关行政权力的落实和承接工作,将上述行政权力纳入本地区权责清单,切实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确保不出现管理空当。特别是涉及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的各项行政权力,各地区、各部门必须细化措施,明确责任主体,创新工作方法和行政执法方式,把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的改革精神落到实处。

  附件: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本级行政权力下放目录

  2016年6月2日

  (此件公开发布)


附件下载: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本级行政权力下放目录.doc




信息来源: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您还未登录,请登录后进行收藏!

是否“确认”跳转到登录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