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主题分类 | 综合政务 \ 其他 | |
发布机构 | 自治区人民政府 | 文 号 | 内政发〔2016〕66号 |
成文日期 | 2016-06-02 |
索 引 号 | |
主题分类 | 其他 |
发布机构 | 自治区人民政府 |
文 号 | 内政发〔2016〕66号 |
成文日期 | 2016-06-02 |
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各旗县人民政府,自治区各委、办、厅、局,各大企业、事业单位: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转变政府职能、适度下移行政执法重心的改革精神,经2016年4月5日自治区人民政府第67次常务会议研究,决定下放自治区教育厅、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商务厅、地方税务局、质量技术监督局5部门196项行政权力。
各地区要做好相关行政权力的落实和承接工作,将上述行政权力纳入本地区权责清单,切实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确保不出现管理空当。特别是涉及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的各项行政权力,各地区、各部门必须细化措施,明确责任主体,创新工作方法和行政执法方式,把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的改革精神落到实处。
附件: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本级行政权力下放目录
2016年6月2日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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