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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主题分类 国土资源、能源 \ 矿产
发布机构 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文  号 内政办发〔2025〕24号
成文日期 2025-06-11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绿色矿山建设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5-06-19 14:33 信息来源: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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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稀土矿山开发新建/改扩建项目核准申请

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各有关委、办、厅、局: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全面推进我国北方重要生态安全屏障建设,紧紧围绕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工作主线,探索资源型地区转型发展新路径,通过构建政府主导、部门联动、企业主建、社会监督的绿色矿业发展机制,加快推动矿业高质量发展,依据自然资源部等七部委《关于进一步加强绿色矿山建设的通知》(自然资规〔2024〕1号)和《内蒙古自治区建设我国北方重要生态安全屏障促进条例》、《内蒙古自治区地质环境保护条例》有关要求和规定,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就进一步加强绿色矿山建设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明确绿色矿山建设任务目标

到2028年底,绿色矿山建设工作机制更加完善,持证在产的90%大型矿山、80%中型矿山要达到绿色矿山标准要求,持证在产的小型矿山和剩余储量可采年限不足3年的生产矿山应参照绿色矿山标准管理。

二、大力推进绿色矿山建设

(一)建立健全绿色矿山标准和评价指标。结合自治区实际,综合考虑区位条件、矿种、规模、开采方式等因素,制定自治区绿色矿山建设地方标准和评价指标(详见附件1)。自治区绿色矿山建设评价指标将根据相关法律法规、技术标准变化及实际情况,由自治区绿色矿山建设协调机制办公室适时调整。

(二)制定绿色矿山建设年度目标任务。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要结合区域自然地理、矿种、开采规模等实际情况,科学合理研究制定本地区绿色矿山建设目标任务,按照合同管理制度与采矿权人签订合同,明确绿色矿山建设任务、进度、时限、要求及违约责任,推动新建和大中型生产矿山持续开展绿色矿山建设,其中,新建矿山正式投产后1—2年内应通过绿色矿山评估核查。

(三)严格绿色矿山申报评选流程。矿山企业完成绿色矿山建设任务自评估达到标准要求的,应向矿山所在地盟市自然资源局提交自评估报告申报绿色矿山,盟市自然资源局会同有关主管部门,组织对绿色矿山申报材料初审,包括资料核查和实地核查,审核通过后报自治区自然资源厅。自治区自然资源厅委托第三方评估机构进行现场评估,会同有关主管部门开展抽查、公示,通过抽查且公示无异议的矿山,纳入自治区绿色矿山名录管理并向社会公告。纳入绿色矿山名录的矿山实行动态管理,对出现《内蒙古自治区绿色矿山申报评估遴选及动态管理要求》(详见附件2)规定情形的,采取标注、限期整改、移出名录等措施及时处置。

(四)加强第三方评估管理。自治区自然资源厅会同相关部门,加强对第三方评估工作的规范管理。第三方评估机构要严格按照工作要求开展评估工作,对照绿色矿山建设标准及评价指标,编制形成第三方评估报告并附核查记录及影像资料,严禁向矿山企业收取评估费用,签署真实性承诺,确保结果公平、公正。对经核实存在将所承担评估工作转让或外包、泄露矿山企业秘密、串通企业弄虚作假、评估结论严重失实等违规行为的第三方评估机构和评估人员予以通报,3年内不再采信其绿色矿山评估服务。

(五)压实矿山企业建设绿色矿山主体责任。依法从事矿产资源开发的矿山企业是绿色矿山创建的责任主体,要按照国家、自治区绿色矿山建设标准,在矿产资源开发过程中严格执行矿产资源开采、初步设计、矿区生态修复、环境保护、水土保持、植被恢复、安全生产等方案设计,将矿区及周边生态环境扰动控制在可控范围内,积极建设矿区环境生态化、开采方式科学化、资源利用高效化、企业管理规范化、矿区社区和谐化的绿色矿山。已纳入绿色矿山名录的矿山要对照新评价指标持续巩固绿色矿山建设成果。

(六)择优推荐国家级绿色矿山。国家级绿色矿山从自治区级绿色矿山中择优推荐,优先推荐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水平领先矿山、研发使用《矿产资源节约和综合利用先进适用技术目录》中的工艺技术或装备的矿山,以及对促进矿产资源全面节约、高效利用和生态修复贡献较大的矿山申报国家级绿色矿山,遴选工作根据自然资源部有关文件要求组织开展。

(七)加大政策支持力度。鼓励绿色矿山或为绿色矿山建设服务的项目纳入国家、自治区重大项目清单,在土地利用计划指标配置方面依法依规予以支持。允许绿色矿山腾退的建设用地指标用于同一法人企业在自治区范围内新采矿活动占用同地类的农用地。在满足自用的基础上,优先支持节余的用地指标实施跨县域交易。对于国家级绿色矿山、采用先进开采选冶技术矿山和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水平领先矿山,符合《自然资源部关于深化矿产资源管理改革若干事项的意见》(自然资规〔2023〕6号)规定的,可优先以协议方式取得周边、零星分散资源探矿权和采矿权。在办理国家级绿色矿山、采用先进开采选冶技术矿山和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水平领先矿山开采方案审查、矿产资源储量评审备案事项时,可容缺受理审查。在《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范围内,持续进行绿色矿山建设技术研究开发及成果转化的企业,符合高新技术企业税收优惠条件的,可依法减按15%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三、组织保障

由自治区自然资源厅会同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厅、财政厅、生态环境厅、水利厅、应急管理厅、市场监管局、能源局、林草局、政务服务与数据管理局、矿山安全监管局和内蒙古金融监管局、内蒙古税务局建立自治区绿色矿山建设协调机制(以下简称协调机制),负责研究审议自治区绿色矿山支持政策、绿色矿山专家库管理办法、绿色矿山年度工作目标、名录移入移出等重大事项和重大问题。协调机制办公室设在自治区自然资源厅,负责牵头组织召开协调机制工作会议,组织有关成员单位开展绿色矿山申报资料核查、实地抽查、绿色矿山名录日常管理、发布公告等工作。

四、工作要求

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要加大督导力度,对尚未开展绿色矿山创建的大、中型生产矿山,督促尽快开展绿色矿山建设。按照“谁审批、谁负责”、“谁主管、谁监管”的原则,各级有关主管部门根据职责分工(详见附件3)督促指导绿色矿山建设工作;要加强对现有绿色矿山的日常监督管理,严格落实“双随机、一公开”要求,每年按比例对在库绿色矿山开展随机抽查;要合力做好绿色矿山初审、评估、核查和日常动态监管工作,及时通报相关信息。对存在问题未按规定期限完成整改的绿色矿山,经盟市自然资源局会同有关主管部门审核确认后申请移出绿色矿山名录。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持续推进绿色矿山建设的通知》(内政办发〔2024〕13号)同时废止,自治区此前其他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按照本通知规定执行。



附件:1.内蒙古自治区绿色矿山建设评价指标

          2.内蒙古自治区绿色矿山申报评估遴选及动态管理要求

          3.各有关部门推进绿色矿山建设职责分工

         


2025年6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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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稀土矿山开发新建/改扩建项目核准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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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全面推进我国北方重要生态安全屏障建设,紧紧围绕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工作主线,探索资源型地区转型发展新路径,通过构建政府主导、部门联动、企业主建、社会监督的绿色矿业发展机制,加快推动矿业高质量发展,依据自然资源部等七部委《关于进一步加强绿色矿山建设的通知》(自然资规〔2024〕1号)和《内蒙古自治区建设我国北方重要生态安全屏障促进条例》、《内蒙古自治区地质环境保护条例》有关要求和规定,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就进一步加强绿色矿山建设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明确绿色矿山建设任务目标

        到2028年底,绿色矿山建设工作机制更加完善,持证在产的90%大型矿山、80%中型矿山要达到绿色矿山标准要求,持证在产的小型矿山和剩余储量可采年限不足3年的生产矿山应参照绿色矿山标准管理。

        二、大力推进绿色矿山建设

        (一)建立健全绿色矿山标准和评价指标。结合自治区实际,综合考虑区位条件、矿种、规模、开采方式等因素,制定自治区绿色矿山建设地方标准和评价指标(详见附件1)。自治区绿色矿山建设评价指标将根据相关法律法规、技术标准变化及实际情况,由自治区绿色矿山建设协调机制办公室适时调整。

        (二)制定绿色矿山建设年度目标任务。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要结合区域自然地理、矿种、开采规模等实际情况,科学合理研究制定本地区绿色矿山建设目标任务,按照合同管理制度与采矿权人签订合同,明确绿色矿山建设任务、进度、时限、要求及违约责任,推动新建和大中型生产矿山持续开展绿色矿山建设,其中,新建矿山正式投产后1—2年内应通过绿色矿山评估核查。

        (三)严格绿色矿山申报评选流程。矿山企业完成绿色矿山建设任务自评估达到标准要求的,应向矿山所在地盟市自然资源局提交自评估报告申报绿色矿山,盟市自然资源局会同有关主管部门,组织对绿色矿山申报材料初审,包括资料核查和实地核查,审核通过后报自治区自然资源厅。自治区自然资源厅委托第三方评估机构进行现场评估,会同有关主管部门开展抽查、公示,通过抽查且公示无异议的矿山,纳入自治区绿色矿山名录管理并向社会公告。纳入绿色矿山名录的矿山实行动态管理,对出现《内蒙古自治区绿色矿山申报评估遴选及动态管理要求》(详见附件2)规定情形的,采取标注、限期整改、移出名录等措施及时处置。

        (四)加强第三方评估管理。自治区自然资源厅会同相关部门,加强对第三方评估工作的规范管理。第三方评估机构要严格按照工作要求开展评估工作,对照绿色矿山建设标准及评价指标,编制形成第三方评估报告并附核查记录及影像资料,严禁向矿山企业收取评估费用,签署真实性承诺,确保结果公平、公正。对经核实存在将所承担评估工作转让或外包、泄露矿山企业秘密、串通企业弄虚作假、评估结论严重失实等违规行为的第三方评估机构和评估人员予以通报,3年内不再采信其绿色矿山评估服务。

        (五)压实矿山企业建设绿色矿山主体责任。依法从事矿产资源开发的矿山企业是绿色矿山创建的责任主体,要按照国家、自治区绿色矿山建设标准,在矿产资源开发过程中严格执行矿产资源开采、初步设计、矿区生态修复、环境保护、水土保持、植被恢复、安全生产等方案设计,将矿区及周边生态环境扰动控制在可控范围内,积极建设矿区环境生态化、开采方式科学化、资源利用高效化、企业管理规范化、矿区社区和谐化的绿色矿山。已纳入绿色矿山名录的矿山要对照新评价指标持续巩固绿色矿山建设成果。

        (六)择优推荐国家级绿色矿山。国家级绿色矿山从自治区级绿色矿山中择优推荐,优先推荐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水平领先矿山、研发使用《矿产资源节约和综合利用先进适用技术目录》中的工艺技术或装备的矿山,以及对促进矿产资源全面节约、高效利用和生态修复贡献较大的矿山申报国家级绿色矿山,遴选工作根据自然资源部有关文件要求组织开展。

        (七)加大政策支持力度。鼓励绿色矿山或为绿色矿山建设服务的项目纳入国家、自治区重大项目清单,在土地利用计划指标配置方面依法依规予以支持。允许绿色矿山腾退的建设用地指标用于同一法人企业在自治区范围内新采矿活动占用同地类的农用地。在满足自用的基础上,优先支持节余的用地指标实施跨县域交易。对于国家级绿色矿山、采用先进开采选冶技术矿山和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水平领先矿山,符合《自然资源部关于深化矿产资源管理改革若干事项的意见》(自然资规〔2023〕6号)规定的,可优先以协议方式取得周边、零星分散资源探矿权和采矿权。在办理国家级绿色矿山、采用先进开采选冶技术矿山和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水平领先矿山开采方案审查、矿产资源储量评审备案事项时,可容缺受理审查。在《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范围内,持续进行绿色矿山建设技术研究开发及成果转化的企业,符合高新技术企业税收优惠条件的,可依法减按15%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三、组织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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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工作要求

        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要加大督导力度,对尚未开展绿色矿山创建的大、中型生产矿山,督促尽快开展绿色矿山建设。按照“谁审批、谁负责”、“谁主管、谁监管”的原则,各级有关主管部门根据职责分工(详见附件3)督促指导绿色矿山建设工作;要加强对现有绿色矿山的日常监督管理,严格落实“双随机、一公开”要求,每年按比例对在库绿色矿山开展随机抽查;要合力做好绿色矿山初审、评估、核查和日常动态监管工作,及时通报相关信息。对存在问题未按规定期限完成整改的绿色矿山,经盟市自然资源局会同有关主管部门审核确认后申请移出绿色矿山名录。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持续推进绿色矿山建设的通知》(内政办发〔2024〕13号)同时废止,自治区此前其他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按照本通知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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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内蒙古自治区绿色矿山申报评估遴选及动态管理要求

                  3.各有关部门推进绿色矿山建设职责分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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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到2028年底,绿色矿山建设工作机制更加完善,持证在产的90%大型矿山、80%中型矿山要达到绿色矿山标准要求,持证在产的小型矿山和剩余储量可采年限不足3年的生产矿山应参照绿色矿山标准管理。

              二、大力推进绿色矿山建设

              (一)建立健全绿色矿山标准和评价指标。结合自治区实际,综合考虑区位条件、矿种、规模、开采方式等因素,制定自治区绿色矿山建设地方标准和评价指标(详见附件1)。自治区绿色矿山建设评价指标将根据相关法律法规、技术标准变化及实际情况,由自治区绿色矿山建设协调机制办公室适时调整。

              (二)制定绿色矿山建设年度目标任务。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要结合区域自然地理、矿种、开采规模等实际情况,科学合理研究制定本地区绿色矿山建设目标任务,按照合同管理制度与采矿权人签订合同,明确绿色矿山建设任务、进度、时限、要求及违约责任,推动新建和大中型生产矿山持续开展绿色矿山建设,其中,新建矿山正式投产后1—2年内应通过绿色矿山评估核查。

              (三)严格绿色矿山申报评选流程。矿山企业完成绿色矿山建设任务自评估达到标准要求的,应向矿山所在地盟市自然资源局提交自评估报告申报绿色矿山,盟市自然资源局会同有关主管部门,组织对绿色矿山申报材料初审,包括资料核查和实地核查,审核通过后报自治区自然资源厅。自治区自然资源厅委托第三方评估机构进行现场评估,会同有关主管部门开展抽查、公示,通过抽查且公示无异议的矿山,纳入自治区绿色矿山名录管理并向社会公告。纳入绿色矿山名录的矿山实行动态管理,对出现《内蒙古自治区绿色矿山申报评估遴选及动态管理要求》(详见附件2)规定情形的,采取标注、限期整改、移出名录等措施及时处置。

              (四)加强第三方评估管理。自治区自然资源厅会同相关部门,加强对第三方评估工作的规范管理。第三方评估机构要严格按照工作要求开展评估工作,对照绿色矿山建设标准及评价指标,编制形成第三方评估报告并附核查记录及影像资料,严禁向矿山企业收取评估费用,签署真实性承诺,确保结果公平、公正。对经核实存在将所承担评估工作转让或外包、泄露矿山企业秘密、串通企业弄虚作假、评估结论严重失实等违规行为的第三方评估机构和评估人员予以通报,3年内不再采信其绿色矿山评估服务。

              (五)压实矿山企业建设绿色矿山主体责任。依法从事矿产资源开发的矿山企业是绿色矿山创建的责任主体,要按照国家、自治区绿色矿山建设标准,在矿产资源开发过程中严格执行矿产资源开采、初步设计、矿区生态修复、环境保护、水土保持、植被恢复、安全生产等方案设计,将矿区及周边生态环境扰动控制在可控范围内,积极建设矿区环境生态化、开采方式科学化、资源利用高效化、企业管理规范化、矿区社区和谐化的绿色矿山。已纳入绿色矿山名录的矿山要对照新评价指标持续巩固绿色矿山建设成果。

              (六)择优推荐国家级绿色矿山。国家级绿色矿山从自治区级绿色矿山中择优推荐,优先推荐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水平领先矿山、研发使用《矿产资源节约和综合利用先进适用技术目录》中的工艺技术或装备的矿山,以及对促进矿产资源全面节约、高效利用和生态修复贡献较大的矿山申报国家级绿色矿山,遴选工作根据自然资源部有关文件要求组织开展。

              (七)加大政策支持力度。鼓励绿色矿山或为绿色矿山建设服务的项目纳入国家、自治区重大项目清单,在土地利用计划指标配置方面依法依规予以支持。允许绿色矿山腾退的建设用地指标用于同一法人企业在自治区范围内新采矿活动占用同地类的农用地。在满足自用的基础上,优先支持节余的用地指标实施跨县域交易。对于国家级绿色矿山、采用先进开采选冶技术矿山和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水平领先矿山,符合《自然资源部关于深化矿产资源管理改革若干事项的意见》(自然资规〔2023〕6号)规定的,可优先以协议方式取得周边、零星分散资源探矿权和采矿权。在办理国家级绿色矿山、采用先进开采选冶技术矿山和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水平领先矿山开采方案审查、矿产资源储量评审备案事项时,可容缺受理审查。在《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范围内,持续进行绿色矿山建设技术研究开发及成果转化的企业,符合高新技术企业税收优惠条件的,可依法减按15%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三、组织保障

              由自治区自然资源厅会同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厅、财政厅、生态环境厅、水利厅、应急管理厅、市场监管局、能源局、林草局、政务服务与数据管理局、矿山安全监管局和内蒙古金融监管局、内蒙古税务局建立自治区绿色矿山建设协调机制(以下简称协调机制),负责研究审议自治区绿色矿山支持政策、绿色矿山专家库管理办法、绿色矿山年度工作目标、名录移入移出等重大事项和重大问题。协调机制办公室设在自治区自然资源厅,负责牵头组织召开协调机制工作会议,组织有关成员单位开展绿色矿山申报资料核查、实地抽查、绿色矿山名录日常管理、发布公告等工作。

              四、工作要求

              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要加大督导力度,对尚未开展绿色矿山创建的大、中型生产矿山,督促尽快开展绿色矿山建设。按照“谁审批、谁负责”、“谁主管、谁监管”的原则,各级有关主管部门根据职责分工(详见附件3)督促指导绿色矿山建设工作;要加强对现有绿色矿山的日常监督管理,严格落实“双随机、一公开”要求,每年按比例对在库绿色矿山开展随机抽查;要合力做好绿色矿山初审、评估、核查和日常动态监管工作,及时通报相关信息。对存在问题未按规定期限完成整改的绿色矿山,经盟市自然资源局会同有关主管部门审核确认后申请移出绿色矿山名录。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持续推进绿色矿山建设的通知》(内政办发〔2024〕13号)同时废止,自治区此前其他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按照本通知规定执行。



              附件:1.内蒙古自治区绿色矿山建设评价指标

                        2.内蒙古自治区绿色矿山申报评估遴选及动态管理要求

                        3.各有关部门推进绿色矿山建设职责分工

                       


              2025年6月11日    

              (此件公开发布)

              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各有关委、办、厅、局:为深入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全面推进我国北方重要生态安全屏障建设,紧紧围绕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工作主线,探索资源型地区转型发展新路径,通过构建政府主导、部门联动、企业主建、社会监督的绿色矿业发展机制,加快推动矿业高质量发展,依据自然资源部等七部委《关于进一步加强绿色矿山建设的通知》(自然资规〔2024〕1号)和《内蒙古自治区建设我国北方重要生态安全屏障促进条例》、《内蒙古自治区地质环境保护条例》有关要求和规定,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就进一步加强绿色矿山建设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明确绿色矿山建设任务目标到2028年底,绿色矿山建设工作机制更加完善,持证在产的90%大型矿山、80%中型矿山要达到绿色矿山标准要求,持证在产的小型矿山和剩余储量可采年限不足3年的生产矿山应参照绿色矿山标准管理。二、大力推进绿色矿山建设(一)建立健全绿色矿山标准和评价指标。结合自治区实际,综合考虑区位条件、矿种、规模、开采方式等因素,制定自治区绿色矿山建设地方标准和评价指标(详见附件1)。自治区绿色矿山建设评价指标将根据相关法律法规、技术标准变化及实际情况,由自治区绿色矿山建设协调机制办公室适时调整。(二)制定绿色矿山建设年度目标任务。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要结合区域自然地理、矿种、开采规模等实际情况,科学合理研究制定本地区绿色矿山建设目标任务,按照合同管理制度与采矿权人签订合同,明确绿色矿山建设任务、进度、时限、要求及违约责任,推动新建和大中型生产矿山持续开展绿色矿山建设,其中,新建矿山正式投产后1—2年内应通过绿色矿山评估核查。(三)严格绿色矿山申报评选流程。矿山企业完成绿色矿山建设任务自评估达到标准要求的,应向矿山所在地盟市自然资源局提交自评估报告申报绿色矿山,盟市自然资源局会同有关主管部门,组织对绿色矿山申报材料初审,包括资料核查和实地核查,审核通过后报自治区自然资源厅。自治区自然资源厅委托第三方评估机构进行现场评估,会同有关主管部门开展抽查、公示,通过抽查且公示无异议的矿山,纳入自治区绿色矿山名录管理并向社会公告。纳入绿色矿山名录的矿山实行动态管理,对出现《内蒙古自治区绿色矿山申报评估遴选及动态管理要求》(详见附件2)规定情形的,采取标注、限期整改、移出名录等措施及时处置。(四)加强第三方评估管理。自治区自然资源厅会同相关部门,加强对第三方评估工作的规范管理。第三方评估机构要严格按照工作要求开展评估工作,对照绿色矿山建设标准及评价指标,编制形成第三方评估报告并附核查记录及影像资料,严禁向矿山企业收取评估费用,签署真实性承诺,确保结果公平、公正。对经核实存在将所承担评估工作转让或外包、泄露矿山企业秘密、串通企业弄虚作假、评估结论严重失实等违规行为的第三方评估机构和评估人员予以通报,3年内不再采信其绿色矿山评估服务。(五)压实矿山企业建设绿色矿山主体责任。依法从事矿产资源开发的矿山企业是绿色矿山创建的责任主体,要按照国家、自治区绿色矿山建设标准,在矿产资源开发过程中严格执行矿产资源开采、初步设计、矿区生态修复、环境保护、水土保持、植被恢复、安全生产等方案设计,将矿区及周边生态环境扰动控制在可控范围内,积极建设矿区环境生态化、开采方式科学化、资源利用高效化、企业管理规范化、矿区社区和谐化的绿色矿山。已纳入绿色矿山名录的矿山要对照新评价指标持续巩固绿色矿山建设成果。(六)择优推荐国家级绿色矿山。国家级绿色矿山从自治区级绿色矿山中择优推荐,优先推荐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水平领先矿山、研发使用《矿产资源节约和综合利用先进适用技术目录》中的工艺技术或装备的矿山,以及对促进矿产资源全面节约、高效利用和生态修复贡献较大的矿山申报国家级绿色矿山,遴选工作根据自然资源部有关文件要求组织开展。(七)加大政策支持力度。鼓励绿色矿山或为绿色矿山建设服务的项目纳入国家、自治区重大项目清单,在土地利用计划指标配置方面依法依规予以支持。允许绿色矿山腾退的建设用地指标用于同一法人企业在自治区范围内新采矿活动占用同地类的农用地。在满足自用的基础上,优先支持节余的用地指标实施跨县域交易。对于国家级绿色矿山、采用先进开采选冶技术矿山和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水平领先矿山,符合《自然资源部关于深化矿产资源管理改革若干事项的意见》(自然资规〔2023〕6号)规定的,可优先以协议方式取得周边、零星分散资源探矿权和采矿权。在办理国家级绿色矿山、采用先进开采选冶技术矿山和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水平领先矿山开采方案审查、矿产资源储量评审备案事项时,可容缺受理审查。在《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范围内,持续进行绿色矿山建设技术研究开发及成果转化的企业,符合高新技术企业税收优惠条件的,可依法减按15%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三、组织保障由自治区自然资源厅会同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厅、财政厅、生态环境厅、水利厅、应急管理厅、市场监管局、能源局、林草局、政务服务与数据管理局、矿山安全监管局和内蒙古金融监管局、内蒙古税务局建立自治区绿色矿山建设协调机制(以下简称协调机制),负责研究审议自治区绿色矿山支持政策、绿色矿山专家库管理办法、绿色矿山年度工作目标、名录移入移出等重大事项和重大问题。协调机制办公室设在自治区自然资源厅,负责牵头组织召开协调机制工作会议,组织有关成员单位开展绿色矿山申报资料核查、实地抽查、绿色矿山名录日常管理、发布公告等工作。四、工作要求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要加大督导力度,对尚未开展绿色矿山创建的大、中型生产矿山,督促尽快开展绿色矿山建设。按照“谁审批、谁负责”、“谁主管、谁监管”的原则,各级有关主管部门根据职责分工(详见附件3)督促指导绿色矿山建设工作;要加强对现有绿色矿山的日常监督管理,严格落实“双随机、一公开”要求,每年按比例对在库绿色矿山开展随机抽查;要合力做好绿色矿山初审、评估、核查和日常动态监管工作,及时通报相关信息。对存在问题未按规定期限完成整改的绿色矿山,经盟市自然资源局会同有关主管部门审核确认后申请移出绿色矿山名录。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持续推进绿色矿山建设的通知》(内政办发〔2024〕13号)同时废止,自治区此前其他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按照本通知规定执行。附件:1.内蒙古自治区绿色矿山建设评价指标          2.内蒙古自治区绿色矿山申报评估遴选及动态管理要求          3.各有关部门推进绿色矿山建设职责分工         2025年6月11日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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