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主题分类 | 劳动、人事、监察 \ 人事工作 | |
发布机构 | 自治区人民政府 | 文 号 | 内政办发〔1997〕68号 |
成文日期 | 1997-10-08 |
索 引 号 | |
主题分类 | 人事工作 |
发布机构 | 自治区人民政府 |
文 号 | 内政办发〔1997〕68号 |
成文日期 | 1997-10-08 |
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各军分区,各旗县人民政府、人民武装部,自治区各有关委、办、厅、局:
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和内蒙古军区同意,现将《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武装部职工管理和待遇若干规定》印发给你们,望遵照执行。
一九九七年十月八日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武装部职工管理和待遇若干规定
(一九九七年六月十五日)
为加强对全区各旗县(市、区)人民武装部职工的管理,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旗县(市、区)人民武装部收归军队建制的通知》(中发〔1995〕12号)和《中共内蒙古自治区委员会、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内蒙古军区关于做好全区旗县(市、区)人民武装部收归军队建制工作的通知》(内党发〔1996〕9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区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一、组织编制
(一)全区各旗县(市、区)人民武装部的职工编制,严格按中发〔1995〕12号文件和内党发〔1996〕9号文件规定执行。即:民兵装备仓库编配6名职工,人民武装部民兵军事训练基地编配6名职工,职工的编制员额未经批准不得变更和超编、超配。
(二)全区各旗县(市、区)人民武装部的职工,受内蒙古自治区人事厅和内蒙古军区后勤部双重领导。由各旗县(市、区)人事部门和人民武装部负责职工的管理工作,按规定向军地双方上级人事部门及时准确报告有关数据和职工管理情况。职工统计资料的保存、转递、调阅、使用等应严格履行手续。
二、职工录用
(一)各旗县(市、区)人民武装部录用职工必须在编制定员内,根据工作需要招录。录用职工应实行平等竞争、全面考核、择优录用的原则。
(二)录用职工的基本条件:
1、坚持四项基本原则,自愿献身国防建设的男性青年;
2、遵纪守法、廉洁奉公、恪守职业道德、服从组织决定、保守军事机密;
3、具有初中以上文化程度,专业技术工人应具备专业知识和工作技能;
4、身体健康,年龄在30周岁以下,特殊需要经上级主管部门批准可适当放宽3-5岁;
5、凡与人民武装部干部有夫妻、直系、旁系以及近姻亲关系的人员应回避,不得录用。
(三)各旗县(市、区)人民武装部职工的录用,由人民武装部提出申请,经军分区审核后,报内蒙古自治区人事厅和内蒙古军区后勤部批准,由批准单位共同下达用工计划,到当地人事部门办理录用手续,并签定劳动合同,同时办理社会养老保险事宜。
(四)被录用的职工有试用期,期限不得低于6个月。
三、职工调配
(一)各旗县(市、区)人民武装部职工的调配,必须统筹兼顾,合理安排,控制数量,确保质量。职工调动工作,应填写职工调动审批表。经调出、调入单位协商同意后,同时解除与原单位的劳动合同,分别报旗县(市、区)人事部门和军分区审核同意后,到内蒙古军区后勤部办理有关手续。职工调入涉及户口、粮食关系的,报当地人事、公安行政部门审批,并与用工单位签订劳动合同。
(二)有以下情况之一者,一般不予调动:
1、担任民兵武器仓库的业务技术骨干,调动后可能造成工作损失的;
2、经过专业培训,从事特殊行业工作,本行业技术人才紧缺的;
3、担任保密工作,在规定保密期内的; 4经司法或行政机关决定或批准,正在接受审查,尚未结案的;
4、在行政处分期或经济赔偿期内的。
(三)全区各旗县(市、区)人民武装部的固定职工,因身体或其他原因,不适应工作的,经上级主管部门批准,由各旗县(市、区)人民武装部负责协同当地人事部门调整安置。
四、培训、考核、奖惩
(一)全区各旗县(市、区)人民武装部职工培训主要包括:政治思想培训、科学文化培训、专业技术培训等。由军分区制定培训规划,采取集中或分片的办法有组织、有计划、有步骤地对职工进行培训,并确保培训质量。
(二)各旗县(市、区)人民武装部职工培训,主要以在职培训为主,同时可采取培训班等形式组织实施,提倡和鼓励职工利用业余时间学习。培训要做到专业对口。
(三)各旗县(市、区)人民武装部职工的录用、转正、上岗、转岗以及晋升工资等均应进行严格考核。考核内容主要包括德、能、勤、绩四个方面(即,政治思想表现、工作实绩、技术业务水平、实际工作能力、勤奋敬业精神和身健康状况等)。新招收录用从事技术工种劳动者,必须经过培训方可上岗。
(四)职工考核在内蒙古军区劳动人事办公室指导下,由军分区和各旗县(市、区)人民武装部共同组织实施。考核应严肃认真,坚持民主、公开、公正、注重实绩的原则。年度考核工作每年进行一次,考核分为优秀、合格、不合格三个等次,考核结果记入职工考绩档案,作为职工业绩评定和工资晋升的依据。技术等级考核按国家、自治区有关规定执行。
(五)各旗县(市、区)人民武装部职工奖惩均按自治区事业单位有关规定执行。
五、工资、待遇
(一)各旗县(市、区)人民武装部职工的政治待遇按国家和军队的相应规定执行。工资福利和离退休待遇按“属地原则”执行地方政策规定。
(二)各旗县(市、区)人民武装部职工的工资制定和工资标准,执行地方事业单位工资制度和工资标准。经费来源按中发〔1995〕12号和内党发〔1996〕9号文件规定执行。
(三)各旗县(市、区)人民武装部所属职工工资和津(补)贴的调整,职务(技术等级)工资的变动及新参加工作人员工资的确定,按自治区的统一规定填写有关表格,报军分区审核、内蒙古军区后勤部和自治区人事厅审批后,由各旗县(市、区)财政按时拨付。
(四)各旗县(市、区)人民武装部职工的工资统一纳入当地工资基金管理,接受当地人事部门、统计局和中国人民银行各旗县(市、区)支行的核查与监督。
(五)各旗县(市、区)人民武装部的职工,执行自治区现行的事业单位离退休政策规定,并纳入当地社会保险制度改革实施范畴。
(六)各旗县(市、区)人民武装部职工的医疗、住房等待遇,按中发〔1995〕12号和内党发〔1996〕9号文件的有关规定执行。
(七)各旗县(市、区)人民武装部职工的休假、生育、伤残、牺牲、病故等待遇按国家和自治区的有关规定执行。
六、退休、退职 (一)各旗县(市、区)人民武装部的职工,如符合国家和自治区规定的退休、退职条件,应及时办理退休、退职手续。
(二)各旗县(市、区)人民武装部的职工退休后,按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享受相应的政治及生活待遇。
(三)职工退休、退职,按规定填写审批表,报当地人事部门和军分区审核,到内蒙古军区劳动人事办公室办理审批手续。凡已参加当地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到当地政府相关社保部门领取退休金(养老保险金)。
七、档案管理
(一)各旗县(市、区)人民武装部职工的档案应按照人事档案的统一规范进行整理建档。凡归档材料必须经过审查、整理和登记。本人情况发生变化时,应及时对其档案进行修订和补充。
(二)根据军队有关规定,各旗县(市、区)人民武装部职工的档案,经内蒙古军区劳动人事办公室审查后,分别集中到各军分区后勤部统一管理。
八、本规定由内蒙古自治区人事厅、内蒙古军区后勤部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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