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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主题分类 劳动、人事、监察 \ 军转安置
发布机构 自治区人民政府 文  号 内政发〔1997〕159号
成文日期 1997-12-29
索 引 号
主题分类 军转安置
发布机构 自治区人民政府
文  号 内政发〔1997〕159号
成文日期 1997-12-29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做好一九九八年度退役士兵接收安置工作的通知

发布日期:1997-12-25 10: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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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各旗县人民政府,自治区各委、办、厅、局,各大企业、事业单位:

  根据《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1997年冬季士兵退出现役工作的通知》(国发〔1997〕32号)精神,结合自治区实际,现就做好1998年度退役士兵接收安置工作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接收安置对象和时间安排

    1998年度接收安置的对象为:服现役期满不需要超期服役的义务兵;服现役满13年以上不需要继续服现役的志愿兵。军队精简单位的服现役满10年不满13年的编余志愿兵,按国家控制计划接收。各地在确定接收安置对象时,要严格执行政策规定,凡档案材料不全和有问题的,要及时与原征集部门和所在部队取得联系,查明情况,按规定处理。

  接收安置的时间安排:退伍义务兵从1997年12月20日开始接收,到1998年1月底前完成接收和报到登记工作;转业志愿兵从1998年1月5日开始集中交接,1月底前交接完毕。自治区退伍军人安置办公室要及时向盟市下达安置任务,转送档案,各地区、各部门要于2月份做好安置前的各项准备工作。从3月1日起,城乡安置工作要全面展开,并于7月底前完成城镇安置退役士兵任务。8月1日以后,工作重点要转向农村牧区安置退役士兵和开发使用军地两用人才。9月底前,各盟市要向自治区退伍军人安置办公室上报接收安置工作的情况总结和统计报表。

  以上时间安排,各地必须严格遵守,不得以任何理由拖延。

  二、做好退役士兵的思想教育工作

    各地人民政府要积极工作,热情欢迎和接待退役士兵,要深入到退役士兵中去,主动听取和解答他们提出的意见和问题。要把党的十五大精神贯穿到接收安置工作的全过程,用十五大精神统一广大退役士兵的思想和行动,引导他们正确处理权利和义务的关系,继承和发扬人民军队的光荣传统,珍惜荣誉,遵纪守法,顾大局,讲奉献,在人民群众中起模式带头作用。要深入细致地做好一人一事的工作,及时掌握退役士兵的思想动态,区别不同情况,开展针对性教育。对应在城镇安排工作的退役士兵,要着重抓好地方劳动就业的形势教育,帮助他们树立与就业环境相适应的就业观念,消除思想顾虑和不切实际的择业欲望,自觉服从政府安排。对回农村牧区的退役士兵,要教育和鼓励他们艰苦创业,开拓进取,努力学习科学文化知识,带领群众勤劳致富。要特别注意做好那些思想问题较多的退役士兵的思想疏导工作,理顺情绪,化解矛盾,减少安置阻力。要采取有效措施加强城镇退役士兵待分配期间的管理教育,保证不发生问题。各地区要充分利用和发挥各种新闻媒介的作用,宣传退役士兵安置工作的重要意义和退役士兵成才报国、建功立业的先进事迹,为安置工作创造良好的社会氛围。

  三、切实做好退役士兵的安置工作

    1998年退役士兵的安置工作,要继续认真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退伍义务兵安置条例》、《退伍义务兵安置条例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以及国务院、中央军委和自治区人民政府近年来制定的有关政策规定。要加大执行力度,及时妥善地安置退役士兵。

  城镇退役士兵的安置,要继续实行“按系统分配任务,包干安置”的办法,进行指令性分配。各级人民政府要根据安置总量、不同行业的职工总数和经济效益等情况,本着政治任务均衡负担的原则,科学合理地制定安置计划。在安置计划执行中,要强化行政调节手段,维护政令畅通,保证安置计划落到实处。凡驻自治区境内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不论单位性质和隶属关系如何,都有依法接收安置退役士兵的义务,任何单位都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接收当地政府下达的安置任务。对于拒绝接收或完不成安置任务的单位,要追究其领导者的责任或予以处罚。凡适合退役士兵就业的行业、部门和岗位,要优先安排退役士兵,不得收取任何附加费用。新建扩建和增加职工员额的单位,要划出一定比例安置退役士兵。经济发展滞后,安置难度很大的地方,要“按职工比例分配任务,包干安置”。各用人单位的上级主管部门,特别是中央、自治区和盟市有关部门,在制定招工、招干计划时要与退役士兵安置政策相协调,不得以人、财、物“三权在上”为理由,或采取“进人罚款”等手段,限制下属单位接收安置退役士兵。机关、事业单位在落实“三定”、“五定”方案时,要采取进、出“两条线”的做法,为安置退役士兵创造条件。各地在构建以股份制为核心的现代企业制度进程中,要充分考虑退役士兵的安置,留有位置,重点保障。在坚持指令性安置的同时,各地区要拓宽思路,积极工作,努力扩大“双向选择,供需见面”的范围,试行安置任务有偿转移,鼓励退役士兵自谋职业、自行组织就业和主动参与劳务市场竞争,实行多渠道、多形式安置,千方百计保障退役士兵第一次就业。各地区要继续抓好伤病残退役士兵的接收安置工作,要按照国家和自治区的有关规定,落实有关优待政策,积极妥善地予以安置。

  经自治区安置领导小组研究确定的实行全区计划安置的中央、自治区“ 条管”单位,要从我区安置工作的实际需要出发,积极向各自的上级领导机关申请安置指标,在3月底前会同自治区退伍军人安置办公室完成计划的制定和下达工作,并督促下属单位做好接收安置工作;凡不下达全区安置计划的中央、自治区“条管”单位,将由当地政府直接下达安置任务。

  转业志愿兵的安置要与城镇退伍义务兵的安置同步进行,优先落实工作单位,按时安置到位,并尽量做到专业对口。对近几年少数无正当理由迟迟不到指定地的安置部门报到和不接受分配的转业志愿兵,由当地政府作出处理决定,并上报自治区退伍军人安置办公室。

  农村牧区退役士兵的安置工作,要进一步做好军地两用人才的开发和使用。对此,要根据国家和自治区的有关要求和当地的实际,不断总结经验,完善制度,打好基础,扎扎实实地开展下去,使这项工作逐步规范化、制度化。要继续组织农村牧区退役士兵参加国内、国外劳务输出,创造更好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要采取有效措施,解决好回乡退役士兵生产、生活中的实际困难,鼓励他们为家乡的两个文明建设做贡献。

  自治区财政要继续安排110万元安置经费,各盟市、旗县要从当地安置任务的实际需要出发,划拨一定数额的安置经费,列入当地财政预算基数,专款专用,为新形势下做好退役士兵安置工作提供必要的资金保障。

  四、切实加强退役士兵安置工作的组织领导

    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事关国家经济建设、国防建设和社会稳定的大局,是一项长期而重要的政治任务,也是“双拥”工作的重要内容。在当前经济、政治体制改革不断深入的情况下,这项工作遇到了许多新情况、新问题,特别是“城镇安置难”的矛盾十分突出。对此,各级人民政府必须予以高度重视,切实加强组强织领导,把退役士兵安置工作纳入各级政府的工作目标,摆上重要议事日程,主要领导要亲自过问,分管领导要狠抓落实,及时掌握安置进度,协调解决重大问题。各级安置部门要加强自身建设,充分发挥自身的职能作用,主动为政府当好参谋,积极协调、扎实工作、依法办事、自觉接受监督。各有关部门要在政府的统一领导下,积极配合安置部门按规定认真做好各自应做的工作。各接收单位要从巩固国防、维护社会稳定的大局出发,把安置退役士兵当作一项严肃的政治任务和国防义务,积极妥善地安置所接收的退役士兵。自治区退伍军人安置办公室要随时掌握各地的接收安置情况,对发现的问题要及时纠正,对一些严重违反国家和自治区有关政策规定的问题要予以通报。

  

一九九七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信息来源: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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