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主题分类 | 财政、金融、审计 \ 银行 | |
发布机构 | 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 文 号 | 内政办字[2005]55号 |
成文日期 | 2005-03-04 |
索 引 号 | |
主题分类 | 银行 |
发布机构 | 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
文 号 | 内政办字[2005]55号 |
成文日期 | 2005-03-04 |
内蒙古银监局:
你局《关于整顿城市信用社有关问题征求意见的函》(内银监函〔2005〕7号)收悉。经研究,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关于整顿城市信用社及其风险处置的组织领导问题。城市信用社的风险处置应遵循“谁组建、谁负责”的原则,各相关部门应明确职责,分工协作。原组建单位承担风险处置的全部责任,包括人员安置、债务清偿等;银监部门负责风险监管和监控,提出风险处置方案,并审批市场退出;人民银行按照有关规定提供救助性再贷款。地方政府无权审批城市信用社的市场准入和退出,无力安置人员和清偿资金,但从维护稳定的大局出发,积极协调配合相关部门做好城市信用社的风险处置工作,重点帮助拟退出市场的城市信用社组织清欠,追讨债务,打击逃废债,同时加强正面宣传,确保社会稳定。自治区人民政府加强对城市信用社的风险处置宏观指导和协调。
二、关于地方政府使用中央专项借款垫付自然人债务后取得债权按比例受偿问题。地方政府使用中央专项借款垫付自然人债务,使地方财政背上了沉重的负担,已将金融风险转嫁为财政风险。因此,对地方政府取得的债权,不能等同于人民银行再贷款与其他法人债权人在同一顺序按比例受偿,必须实行优先受偿。
三、关于整顿后城市信用社风险处置问题。同上所述,城市信用社的风险处置应由原组建单位、银监部门和人民银行分工协作,地方政府协调配合,具体风险处置方案由银监部门负责制定。
二〇〇五年三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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