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主题分类 | 综合政务 \ 文秘工作 | |
发布机构 | 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 文 号 | 内政办字 [2005]58号 |
成文日期 | 2005-03-07 |
索 引 号 | |
主题分类 | 文秘工作 |
发布机构 | 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
文 号 | 内政办字 [2005]58号 |
成文日期 | 2005-03-07 |
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各委、办、厅、局,各大企业、事业单位:
近年来,各地区、各部门认真贯彻执行《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和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公文处理的各项规定,公文处理工作步入制度化、规范化轨道。但从目前的运转情况看,不符合行文规则的现象仍然存在,特别是在公文报送环节,不按办文程序报文的问题时有发生,严重影响了公文办理的质量和效率。按照自治区人民政府有关领导同志的指示,为了进一步规范公文报送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地区、各部门、各单位报送自治区人民政府和政府办公厅的公文,一律由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秘书一处签收、登记,按规定程序办理。除自治区政府领导有明确要求外,不得报送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其它处室和领导本人。
二、有具体请示事项的公文,原则上应报送给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时向自治区党委、政府报送的公文,由自治区党委办公厅主办,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只送政府有关领导阅知,除自治区党委再交办外,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不再办理。
三、自治区人民政府职能部门职权范围内能够解决的问题,可直接向有关职能部门行文,不必再报送自治区人民政府。非紧急情况,不得越级行文。
四、报送自治区人民政府的公文须经本单位办公部门审核后,由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和自治区各部门主要负责人审签,并注明联系人和联系电话,按规定份数报送。
五、各地区、各部门要求以自治区人民政府名义转报国务院和国家部委的公文,须说明要求转报的理由和转报事项的有关政策依据,明确提出转报部门。各部门代自治区人民政府或政府办公厅拟制的公文,要将申请发文的理由、背景情况等有关说明材料和载有文稿的计算机软盘一同报送。
今后,对不符合行文规则和报送程序的文件,一律退回呈报机关重新办理。
二〇〇五年三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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