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主题分类 | 市场监管、安全生产监管 \ 其他 | |
发布机构 | 自治区人民政府 | 文 号 | 内政办字〔2014〕65号 |
成文日期 | 2014-03-21 |
索 引 号 | |
主题分类 | 其他 |
发布机构 | 自治区人民政府 |
文 号 | 内政办字〔2014〕65号 |
成文日期 | 2014-03-21 |
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各有关委、办、厅、局:
根据《国务院关于清理整顿各类交易场所切实防范金融风险的决定》(国发〔2011〕38号)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清理整顿各类交易场所的实施意见》(国办发〔2012〕37号)要求,我区认真开展了清理整顿各类交易场所工作。2013年12月27日,国家清理整顿各类交易场所部际联席会议下发了《关于内蒙古自治区清理整顿各类交易场所检查验收相关事宜的复函》(清整联发〔2013〕17号),我区清理整顿各类交易场所工作通过验收。按照清整联发〔2013〕17号文件要求,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按照新设程序保留内蒙古大宗畜产品交易所、内蒙古环境能源交易所、鄂尔多斯文化产权交易所等3家交易所,对包头稀土产品交易所、内蒙古车辆交易所等2家交易所予以备案保留。
二、对内蒙古产权交易中心、呼和浩特市产权交易中心、包头产权交易中心、赤峰大千产权交易有限公司等4家权益类交易场所和赤峰大宗商品交易有限责任公司、乌兰察布马铃薯电子交易有限责任公司等2家大宗商品类交易场所予以保留。
三、清理整顿工作结束后,各地区、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严格遵守国发〔2011〕38号和国办发〔2012〕37号文件要求,切实做好各类交易场所的监管工作,确保各类交易场所依法运营,规范发展。自治区金融办要切实履行对各类交易场所的监管职责,防范金融风险。上述各交易场所要严格遵守国家、自治区有关要求,不得将任何权益拆分为均等份额公开发行,不得采取集中竞价、做市商等集中交易方式进行交易;不得以集中竞价、电子撮合、匿名交易、做市商等集中交易方式进行标准化合约交易;不得将权益按照标准化交易单位持续挂牌交易,任何投资者买入后卖出或卖出后买入同一交易品种的时间间隔不得少于5个交易日;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权益持有人累计不得超过200人。
2014年3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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