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 - 关于取消两项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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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
加强气象探测环境和设施保护工作的通知
内政办字〔2004〕426 号
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各委、办、厅、局,各大企
业、事业单位:
根据国家气象探测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为加强全区气象
探测环境和设施保护工作,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就有关事
宜通知如下:
一、地方各级气象主管部门在上级主管部门和同级人民政府
的领导下,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气象探测环境和设施的保护工作。
各级国土资源、规划建设等行政主管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
内,配合气象部门做好气象探测环境和设施的保护工作。
设有气象台站的其他有关部门和单位应按照职责,做好本部
门、本单位气象台站的探测环境和设施的保护工作,并接受同级
气象主管部门的指导、监督和行业管理。
二、各级人民政府负责组织气象、国土资源和规划建设等行
政主管部门建立、健全相关备案制度。各级气象主管部门应及时
将《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内蒙古自治区气象条例》等法律、
法规规定的气象探测环境和设施的保护范围和标准,以及依法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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