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2 - 关于取消两项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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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的当地气象台站探测环境和设施的具体保护范围报当地国土


                资源、规划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各级国土资源、规划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按照有关规定,将

                依法规划、建设的各类气象台站气象探测环境和设施的保护范围


                纳入城镇规划,依法实施保护。

                      三、各级国土资源、规划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与气象部门


                建立和完善协作机制和相应的工作程序。在制定城市发展规划和


                审批可能影响气象探测环境和设施的建设项目时(包括新建、扩

                建和改建工程),应征求气象主管部门的意见,实现城市建设与


                气象探测环境保护协调发展。

                      四、确因实施城市规划或国家重点工程建设,需要迁移气象


                台站的,必须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申请报批。其中,


                迁移国家基本站、基准站,须报国务院气象主管部门批准;迁移

                其他探测站须报自治区气象主管部门批准。确需迁建的,必须对


                新站站址进行选址可行性论证,并在新站站址开展与原站站址同


                步对比气象观测满 1 年后,建设项目方可施工。未申报或已申报

                但未经批准之前,不得审批任何影响气象探测环境的建设项目。
















                                                         二〇〇四年十二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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