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2 - 关于取消两项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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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的当地气象台站探测环境和设施的具体保护范围报当地国土
资源、规划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各级国土资源、规划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按照有关规定,将
依法规划、建设的各类气象台站气象探测环境和设施的保护范围
纳入城镇规划,依法实施保护。
三、各级国土资源、规划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与气象部门
建立和完善协作机制和相应的工作程序。在制定城市发展规划和
审批可能影响气象探测环境和设施的建设项目时(包括新建、扩
建和改建工程),应征求气象主管部门的意见,实现城市建设与
气象探测环境保护协调发展。
四、确因实施城市规划或国家重点工程建设,需要迁移气象
台站的,必须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申请报批。其中,
迁移国家基本站、基准站,须报国务院气象主管部门批准;迁移
其他探测站须报自治区气象主管部门批准。确需迁建的,必须对
新站站址进行选址可行性论证,并在新站站址开展与原站站址同
步对比气象观测满 1 年后,建设项目方可施工。未申报或已申报
但未经批准之前,不得审批任何影响气象探测环境的建设项目。
二〇〇四年十二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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