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 - 关于取消两项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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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


                     加强气象探测环境和设施保护工作的通知






                                           内政办字〔2004〕426 号





                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各委、办、厅、局,各大企


                业、事业单位:

                      根据国家气象探测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为加强全区气象


                探测环境和设施保护工作,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就有关事

                宜通知如下:


                      一、地方各级气象主管部门在上级主管部门和同级人民政府


                的领导下,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气象探测环境和设施的保护工作。

                      各级国土资源、规划建设等行政主管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


                内,配合气象部门做好气象探测环境和设施的保护工作。


                      设有气象台站的其他有关部门和单位应按照职责,做好本部

                门、本单位气象台站的探测环境和设施的保护工作,并接受同级


                气象主管部门的指导、监督和行业管理。


                      二、各级人民政府负责组织气象、国土资源和规划建设等行

                政主管部门建立、健全相关备案制度。各级气象主管部门应及时


                将《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内蒙古自治区气象条例》等法律、

                法规规定的气象探测环境和设施的保护范围和标准,以及依法划



                                                                                               — 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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