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 - 关于调整自治区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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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
调整自治区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
内政办发〔2024〕46 号
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各委、办、厅、局,各大企
业、事业单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最低工资规定》相关规定,
结合我区经济社会发展和职工工资水平增长等情况,经人力资源
社会保障部核准,自治区人民政府决定调整全区全日制月最低工
资标准和非全日制工作小时最低工资标准。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提高最低工资标准。调整后的全日制劳动者月最低工资
标准,一类地区 2270 元、二类地区 2200 元、三类地区 2140 元;
非全日制工作小时最低工资标准,一类地区 22.4 元、二类地区
21.7 元、三类地区 21.1 元。地区类别和适用标准详见附件。
二、最低工资标准,包含基本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
险和住房公积金的个人缴费部分;不包含延长工作时间工资,中
班、夜班、高温、低温、井下、有毒有害等特殊条件下的津贴,
法律、法规和国家规定的劳动者福利待遇等。
三、全日制劳动者在提供正常劳动的情况下,用人单位应按
不低于调整后的月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其工资;非全日制就业的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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