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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主题分类 科技、教育 \ 教育
发布机构 自治区教育厅 文  号 内政教督办〔2023〕30号
成文日期 2023-11-20
索 引 号
主题分类 教育
发布机构 自治区教育厅
文  号 内政教督办〔2023〕30号
成文日期 2023-11-20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委员公室关于印发《对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2023年履行教育职责开展实地督导评价的工作方案》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3-11-24 16: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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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按照年度工作安排,自治区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委员会办公室决定于2023年12月中旬至2024年1月下旬期间,组织开展对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2023年履行教育职责情况实地督导评价工作,现将《对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2023年履行教育职责情况开展实地督导评价的工作方案》印发你们,请做好相关工作。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委员会办公室

2023年11月20日


对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2023年履行教育职责情况开展实地督导评价的工作方案

为推动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进一步贯彻执行党的教育方针和教育法律法规,优先发展教育事业,扎实提高教育质量,有效推进教育公平,切实履行教育职责,现就对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2023年履行教育职责情况开展实地督导评价制定如下工作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和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教育的重要论述,全面落实党中央、国务院以及自治区对深化新时代教育评价改革和教育督导体制机制改革的部署,坚持问题导向、目标导向和结果导向,充分发挥教育督导的“利剑”作用,推动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提高履行教育职责的积极性、主动性,推动解决教育突出问题,为建设制度更加完备、结构更加优化、保障更加全面、服务更加高效的高质量教育体系和办好人民满意的教育保驾护航。

二、工作原则

(一)突出重点。坚持以提高教育质量和构建高质量教育体系为中心,把实地督导评价工作作为提高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教育公共服务能力、提高各级各类学校教育教学质量、加强教育监管的重要举措,切实提高教育治理能力和治理体系的现代化水平。

(二)依法依规。严格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教育督导条例》等教育法律法规,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对省级人民政府履行教育职责的评价办法的通知》(国办发〔2017〕49号)、自治区党委办公厅、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化新时代教育督导体制机制改革的实施意见》(厅发〔2020〕7号)、自治区党委教育工作领导小组《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贯彻落实<深化新时代教育评价改革总体方案>任务分工和工作安排清单、具体举措清单、负面清单的通知》(内党教组发〔2021〕3号)、《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自治区贯彻落实<对省级人民政府履行教育职责的评价办法>实施方案的通知》以及《对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履行教育职责的评价办法》(内政办发〔2018〕2号)、自治区政府教育督导委员会《内蒙古自治区教育督导问责办法实施细则》(内政教督〔2022〕1号)等文件精神及要求,由自治区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委员会统筹领导,自治区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自治区政府教督办)具体牵头组织开展。

(三)注重实效。注重问题导向和目标导向,重在发现问题、解决问题,力求客观公正、实事求是,推动各地有针对性整改和更好履行教育职责。

三、工作内容

2023年3月自治区政府教督办印发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办公室的《对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2023年履行教育职责评价重点内容》(内政教督办〔2023〕1号)为基础,聚焦国家、自治区重大教育决策的组织实施和年度教育重点工作的推进落实开展实地督导评价工作。

四、工作程序

(一)自查自评。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对照2023年度评价重点内容逐项自查自评,于2023年12月10日前形成自评报告,由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报送自治区政府教督办。自评报告应包括自查开展情况、年度工作成效、经验做法、存在问题、改进措施。自评报告要客观准确、数据详实、内容全面、事例具体,存在问题和改进措施内容要占自评报告内容的50%以上。

(二)实地督导。自治区政府教督办视有关客观情况,适时组织自治区政府教督委成员单位和有关专家分组赴各盟市进行实地督导或抽查。具体方式包括听取汇报、查阅文件、现场抽查、随机访谈、反馈实地督导意见等。

(三)意见反馈。自治区政府教督办根据各盟市自评、2023年自治区有关部门对教育重点工作日常监测反馈和本次实地督导评价情况,总结被督导评价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履行教育职责情况,列出年度工作成效、存在问题和工作建议,向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分别反馈评价意见。有关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对评价意见存在异议的,在收到评价意见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自治区政府教督办提出申辩意见。

(四)整改复查。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按照评价意见和建议制定整改方案,提出具体整改措施和时限,明确责任部门,落实整改责任。2024年7月底前向自治区政府教督办提交整改报告,自治区政府教督办视各地整改落实情况组织“回头看”

五、结果运用

结合贯彻落实《内蒙古自治区教育督导问责办法实施细则》,实地督导评价和年度评价意见作为对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进行考核、奖惩的重要依据;对履行教育职责不到位、问题整改不力、出现重特大教育安全事故、重大意识形态事件或发现弄虚作假等行为的地区,按隶属关系和干部管理权限予以约谈问责、通报批评或惩戒处分。实地督导评价和年度评价意见将作为自治区级财政资金等教育资源配置的重要因素。同时,实地督导评价和年度评价意见应作为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及其相关部门作出教育决策、改进教育工作的重要依据,作为考核、奖惩被督导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的重要依据。




信息来源:自治区教育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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