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主题分类 | 医疗保障 \ 经办服务 | |
发布机构 | 自治区医保局 | 文 号 | 内医保险办字〔2020〕14号 |
成文日期 | 2020-08-04 |
索 引 号 | |
主题分类 | 经办服务 |
发布机构 | 自治区医保局 |
文 号 | 内医保险办字〔2020〕14号 |
成文日期 | 2020-08-04 |
各盟市医疗保障经办机构,满洲里市、二连浩特市医疗保障经办机构:
根据《内蒙古自治区医疗保障局、财政厅、税务局贯彻落实<降低社会保险费率综合方案>的通知》要求,各盟市应按照自治区城镇非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和城镇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加权计算的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核定个人缴费基数上下限。
按照内蒙古自治区统计局提供的《2019年全区及各盟市劳动工资数据情况表》显示,2019年度自治区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为68258元。
请各地结合实际,做好2020年度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基数核定工作。
特此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医疗保险管理局
2020年6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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