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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主题分类 国民经济管理、国有资产监管 \ 其他
发布机构 自治区人民政府 文  号 内政办发〔1996〕73号
成文日期 1996-08-23
索 引 号
主题分类 其他
发布机构 自治区人民政府
文  号 内政办发〔1996〕73号
成文日期 1996-08-23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从严控制审批国有企业购买小汽车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布日期:1996-08-23 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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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各旗县人民政府,自治区各委、办、厅、局,各大企业、事业单位:

  根据国务院领导的重要批示和《财政部控制社会集团购买力办公室印发关于对国有企业购买小轿车加强控购管理意见的通知》(财控字〔1996〕2号)精神,为切实加强对国有企业购买、配备、使用小汽车的管理,进一步完善审批程序,现就我区国有企业购车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严格控制社会集团购买力,加强对国有企业购买小汽车的审批管理。各级人民政府要加强对控制社会集团购买力工作的领导,高度重视并采取有力措施,制止国有企业铺张浪费,盲目购置小汽车的不正之风。

  二、国有企业要建立健全自我约束机制。购买小汽车,必须事先征得企业职代会同意,并持有关文字材料,到控购管理部门申请办理控购、车编手续,否则不予审批。

  三、国有企业或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购买小汽车,一律列为非生产经营性社会集团购买力支出,计入控购指标(各种专用车除外)。

  四、对国有企业已购置的超过中央、自治区有关配车标准的豪华轿车,要按规定进行处理;对丰田4500、三菱V6及其变型豪华高档越野车的购置,也要严格控制;对确因工作需要购买高档越野车的,要从严审批;虽然需要但资金不到位的,要待资金全部到位方可予以审批;不符合规定的一律不批。

  五、各有关部门要加强对国有企业购车行为的管理,特别要加强对购车数量、档次和渠道等方面的控制。凡通过非正常渠道购置的小汽车及先购车后办理控购、车编审批手续的,一律按违纪论处,并视其情节予以处罚。

  六、目前,有些企业以各种形式变相购置高档小汽车。对此类情况 ,各级控购管理部门要从严控制。国有企业收回的抵债车,原则上不准自用,要责令其限期作价变卖,收入转作生产资金。

  七、亏损企业和拖欠职工、离退休人员工资、医疗费的企业申请购买小汽车,一律不予审批。

  八、审批国有企业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购车,要与其经济效益挂钩。对于经济效益确实比较好,能够及时足额完成上缴税利的企业,可根据资金落实、车辆拥有量及车辆状况予以审批;对欠缴利税或用贷款、集资款和其它专项资金购置小汽车的,一律不予审批。

  九、国有企业不得租赁或长期(半年以上)租用小汽车,如因特殊情况确实需要租赁或租用的,必须事先征得各级控购管理部门的同意,否则按违纪论处。

  十、“三资”企业自用小汽车配备标准及定编,按《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务院机电设备进口审查办公室关于中外合资、合作经营企业进口自用轿车审批管理办法请示的通知》(国办发〔1990〕26号)中的有关规定执行。超出文件规定范围配备的小汽车,按国有企业购置小汽车的有关规定办理控购、车编手续。

  一九九六年八月二十三日        



信息来源: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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