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主题分类 | 国民经济管理、国有资产监管 \ 国有资产监管 | |
发布机构 | 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 文 号 | 内政办字〔1998〕51号 |
成文日期 | 1998-04-18 |
索 引 号 | |
主题分类 | 国有资产监管 |
发布机构 | 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
文 号 | 内政办字〔1998〕51号 |
成文日期 | 1998-04-18 |
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各委、办、厅、局,各大企业、事业单位:
自治区国有资产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工作的意见》已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九九八年四月十八日
关于进一步加强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工作的意见
(自治区国有资产管理局 1998年4月10日)
几年来,我区国有资产评估工作有了很大进展,对企业转制、建立现代企业制度起到了积极的促进作用。但同时也存在一些亟待解决的问题:有的部门未遵循国务院发布的《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自行设置资产评估机构,擅自审批资产评估资格,确认资产评估结果。一些资产评估机构违规执业,甚至无证操作,评估质量低劣,有的采取不正当竞争手段,随意降低收费标准,有的与资产占有单位串通作弊,故意“高评”或“低评”,有的打着区外中介机构的牌子,“粗制滥造”。一些国有资产占有单位在发生应当进行资产评估的经济行为时,不经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办理评估立项及评估结果确认,甚至不进行资产评估。极少数地区还存在一定的行政干预现象,有的授意评估机构限定评估价值,有的强行降低收费标准等。这些行为都严重损害了资产所有者和评估中介机构的合法权益,影响了评估结果的客观公正性,造成了资产评估市场的混乱和国有资产的流失。
为了切实解决上述问题,严格规范资产评估行为,保证我区资产评估事业的健康有序发展,根据《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和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制定的《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施行细则》的有关规定,现就进一步加强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自治区国有资产管理局是国有资产评估管理的职能部门,负责管理、指导和监督全区资产评估工作,各级人民政府国有资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级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和监督工作。房地产、科技、工商、财政、物价等行政主管部门要各司其责,协同配合,做好国有资产评估工作。
二、全区国有资产评估机构的评估资格的审批及其证书的核发,统一由自治区国有资产管理局办理。资产评估机构在取得资格证书后,方可开展评估业务。从事国有房地产资产评估的机构经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合格并颁发证书后,报自治区国有资产管理局备案,其它专业性、行业性国有资产评估机构,须在取得自治区国有资产管理局颁发的资产评估资格证书后,方可开展国有资产评估业务。
三、国有资产占有单位及其委托的评估机构,未经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办理立项登记手续而擅自进行资产评估的,一经发现,立即取消评估机构对该项评估业务的评估资格。同时,根据《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的有关条款,追究国有资产占有单位的责任。
四、国有资产占有单位凡有资产拍卖、转让,企业兼并、出售、联营、股份经营,中外合资、合作,企业破产清算等经济行为,或依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进行资产评估的,须按照评估管理法规进行资产评估。凡依据未经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确认的资产评估结果进行的帐务处理,一律无效,各有关审批部门不得受理该经济行为。
五、为保证被评估资产的安全性和评估结果的可靠性,要严格执行自治区的有关规定,3000万元以上的资产评估项目由自治区国有资产管理局立项、验证、确认,5000万元以上项目的资产评估由自治区国有资产管理局牵头组织相关部门进行,并跟踪检查。凡 限额以上未按规定办理的,均不作为合法的评估依据。
六、集体科技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界定和产权纠纷调处过程中需要进行资产评估的,按照自治区科委和国有资产管理局联合下发的有关规定办理。
七、区外评估机构进入我区评估市场,要实行严格的申请登记制度,经自治区国有资产管理局审核准入后,方可开展评估业务。
为不断提高国有资产评估管理水平,各级政府要切实加强对资产评估管理工作的领导;各级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要认真贯彻本意见,严格执行国有资产评估管理法规,依法规范评估程序;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积极配合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的年度检查工作,对违规执业的资产评估机构根据情节轻重予以处罚,直至取缔,具体办法由自治区国有资产管理局会同自治区工商行政管理局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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