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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 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文  号 内政办发〔2021〕59号
成文日期 2021-09-30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
自治区“菜篮子”市长负责制考核办法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1-10-13 18:33 信息来源: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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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各委、办、厅、局,各大企业、事业单位:

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内蒙古自治区“菜篮子”市长负责制考核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2021年9月30日

(此件公开发布)



内蒙古自治区“菜篮子”市长负责制考核办法



为进一步压实“菜篮子”市长负责制,切实做好农畜产品稳产保供工作,更好地满足人民群众的生活需要,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菜篮子”市长负责制考核办法的通知》(国办发〔2017〕1号)要求,结合新形势下我区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一、考核对象

包头市、呼伦贝尔市、兴安盟、通辽市、赤峰市、锡林郭勒盟、乌兰察布市、鄂尔多斯市、巴彦淖尔市、乌海市、阿拉善盟等11个盟市。按照国办发〔2017〕1号文件有关规定,呼和浩特市“菜篮子”市长负责制落实情况由农业农村部牵头的“菜篮子”食品管理部际联席会议负责考核。

二、考核组织及周期

(一)考核组织。由自治区农牧厅牵头,会同自治区发展改革委、财政厅、自然资源厅、生态环境厅、交通运输厅、商务厅、市场监管局、卫生健康委、统计局、内蒙古银保监局等自治区“菜篮子”食品管理厅际联席会议成员单位,负责考核11个盟市“菜篮子”市长负责制落实情况。自治区“菜篮子”食品管理厅际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自治区农牧厅。

(二)考核周期。“菜篮子”市长负责制考核每两年开展一次。


三、考核内容

(一)“菜篮子”产品生产能力。考核蔬菜常年种植面积、产量和肉类产量等情况。(牵头部门:自治区统计局、农牧厅,配合部门:自治区发展改革委、财政厅、自然资源厅、生态环境厅)

(二)“菜篮子”产品市场流通能力。考核农畜产品批发市场规划布局、建设、运行,零售网点建设等情况。(牵头部门:自治区商务厅,配合部门:自治区发展改革委、财政厅、农牧厅、自然资源厅、交通运输厅、市场监管局、卫生健康委)

(三)“菜篮子”产品质量安全监管能力。

1.考核落实农畜产品质量安全属地责任、推进标准化生产、“菜篮子”产品质量安全监管体系能力建设和质量安全水平等情况。(牵头部门:自治区农牧厅、市场监管局,配合部门:自治区生态环境厅、卫生健康委)

2.考核“菜篮子”产品追溯体系建设等情况。(牵头部门:自治区商务厅,配合部门:自治区生态环境厅、农牧厅、市场监管局、卫生健康委)

(四)“菜篮子”产品调控保障能力。

1.考核生产扶持调控政策建设、“菜篮子”产品生产基础设施建设、技术推广、高素质农牧民培育等情况。(牵头部门:自治区农牧厅,配合部门:自治区财政厅、发展改革委、自然资源厅、生态环境厅、商务厅,内蒙古银保监局)

2.考核“菜篮子”产品市场流通政策建设、应急调控预案制定等情况。(牵头部门:自治区商务厅、发展改革委,配合部门:自治区财政厅、交通运输厅、农牧厅)

3.考核“菜篮子”工程调控政策建设、消费补贴政策、价格调控、重要“菜篮子”产品储备制度的落实情况、管理体系建设、信息监测预警与发布平台建设等。(牵头部门: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商务厅,配合部门:自治区财政厅、农牧厅,内蒙古银保监局)

(五)市民对“菜篮子”工程建设的满意程度。(牵头部门:自治区农牧厅,配合部门:自治区“菜篮子”食品管理厅际联席会议各成员单位)

考核涉及的有关数据以统计部门公布的数据为准,没有统计数据的,以各相关主管部门认定的数据为准。

四、考核结果评定

考核采用评分制,满分100分。考核结果分为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四个等级。

(一)考核得分90分以上为优秀。

(二)考核得分75分以上90分以下为良好。

(三)考核得分60分以上75分以下为合格。

(四)考核得分60分以下为不合格。

考核得分“以上”包括本数,“以下”不包括本数。

(五)考核期内发生“菜篮子”产品质量安全突发事件的,考核结果为不合格。

五、考核步骤

(一)自我评价。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按照本办法和有关要求,对本盟市考核期内“菜篮子”市长负责制落实情况进行全面总结和自评打分,形成书面自查报告,于次年5月底前将报告和辅证材料报送自治区“菜篮子”食品管理厅际联席会议办公室,同时抄送自治区“菜篮子”食品管理厅际联席会议其他成员单位。

(二)部门评审。各牵头部门会同配合部门和单位,按照本办法和有关要求,结合日常监督检查情况,对考核期内各盟市“菜篮子”市长负责制落实情况及自查报告有关内容进行考核评审,形成书面意见报送自治区“菜篮子”食品管理厅际联席会议办公室。

(三)组织抽查。自治区“菜篮子”食品管理厅际联席会议各成员单位根据各盟市自查报告和各牵头部门的书面意见,按照不低于20%的比例确定抽查盟市,组成联合抽查小组进行实地考核。

(四)综合评定。自治区“菜篮子”食品管理厅际联席会议办公室对有关单位评审和抽查情况进行汇总,报联席会议做出综合评价,确定考核结果等级,于考核当年9月底前报自治区人民政府审定。

(五)结果反馈。考核结果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后,由联席会议向各有关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反馈。

六、考核结果应用

(一)评定为“优秀”的盟市,予以表扬,各有关部门和单位在“菜篮子”项目资金安排和专项扶持政策上优先予以考虑。

(二)评定为“不合格”的盟市,在考核结果通报后30个工作日内,提出整改方案报自治区“菜篮子”食品管理厅际联席会议办公室,3个月内将整改结果报自治区“菜篮子”食品管理厅际联席会议办公室。

(三)自治区农牧厅会同自治区“菜篮子”食品管理厅际联席会议其他成员单位根据本办法,结合自治区实际,参照农业农村部等11部委制定的《关于修订〈“菜篮子”市长负责制考核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农市发[2021]1号)规定,细化考核流程和要求,确保考核工作公平公正。

(四)对在考核评价中存在弄虚作假、违规操作等影响考核评价工作的行为,予以通报批评。

七、其他事项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原《内蒙古自治区“菜篮子”市长负责制考核办法》(内政办发〔2017〕162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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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进一步压实“菜篮子”市长负责制,切实做好农畜产品稳产保供工作,更好地满足人民群众的生活需要,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菜篮子”市长负责制考核办法的通知》(国办发〔2017〕1号)要求,结合新形势下我区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一、考核对象

        包头市、呼伦贝尔市、兴安盟、通辽市、赤峰市、锡林郭勒盟、乌兰察布市、鄂尔多斯市、巴彦淖尔市、乌海市、阿拉善盟等11个盟市。按照国办发〔2017〕1号文件有关规定,呼和浩特市“菜篮子”市长负责制落实情况由农业农村部牵头的“菜篮子”食品管理部际联席会议负责考核。

        二、考核组织及周期

        (一)考核组织。由自治区农牧厅牵头,会同自治区发展改革委、财政厅、自然资源厅、生态环境厅、交通运输厅、商务厅、市场监管局、卫生健康委、统计局、内蒙古银保监局等自治区“菜篮子”食品管理厅际联席会议成员单位,负责考核11个盟市“菜篮子”市长负责制落实情况。自治区“菜篮子”食品管理厅际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自治区农牧厅。

        (二)考核周期。“菜篮子”市长负责制考核每两年开展一次。


        三、考核内容

        (一)“菜篮子”产品生产能力。考核蔬菜常年种植面积、产量和肉类产量等情况。(牵头部门:自治区统计局、农牧厅,配合部门:自治区发展改革委、财政厅、自然资源厅、生态环境厅)

        (二)“菜篮子”产品市场流通能力。考核农畜产品批发市场规划布局、建设、运行,零售网点建设等情况。(牵头部门:自治区商务厅,配合部门:自治区发展改革委、财政厅、农牧厅、自然资源厅、交通运输厅、市场监管局、卫生健康委)

        (三)“菜篮子”产品质量安全监管能力。

        1.考核落实农畜产品质量安全属地责任、推进标准化生产、“菜篮子”产品质量安全监管体系能力建设和质量安全水平等情况。(牵头部门:自治区农牧厅、市场监管局,配合部门:自治区生态环境厅、卫生健康委)

        2.考核“菜篮子”产品追溯体系建设等情况。(牵头部门:自治区商务厅,配合部门:自治区生态环境厅、农牧厅、市场监管局、卫生健康委)

        (四)“菜篮子”产品调控保障能力。

        1.考核生产扶持调控政策建设、“菜篮子”产品生产基础设施建设、技术推广、高素质农牧民培育等情况。(牵头部门:自治区农牧厅,配合部门:自治区财政厅、发展改革委、自然资源厅、生态环境厅、商务厅,内蒙古银保监局)

        2.考核“菜篮子”产品市场流通政策建设、应急调控预案制定等情况。(牵头部门:自治区商务厅、发展改革委,配合部门:自治区财政厅、交通运输厅、农牧厅)

        3.考核“菜篮子”工程调控政策建设、消费补贴政策、价格调控、重要“菜篮子”产品储备制度的落实情况、管理体系建设、信息监测预警与发布平台建设等。(牵头部门: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商务厅,配合部门:自治区财政厅、农牧厅,内蒙古银保监局)

        (五)市民对“菜篮子”工程建设的满意程度。(牵头部门:自治区农牧厅,配合部门:自治区“菜篮子”食品管理厅际联席会议各成员单位)

        考核涉及的有关数据以统计部门公布的数据为准,没有统计数据的,以各相关主管部门认定的数据为准。

        四、考核结果评定

        考核采用评分制,满分100分。考核结果分为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四个等级。

        (一)考核得分90分以上为优秀。

        (二)考核得分75分以上90分以下为良好。

        (三)考核得分60分以上75分以下为合格。

        (四)考核得分60分以下为不合格。

        考核得分“以上”包括本数,“以下”不包括本数。

        (五)考核期内发生“菜篮子”产品质量安全突发事件的,考核结果为不合格。

        五、考核步骤

        (一)自我评价。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按照本办法和有关要求,对本盟市考核期内“菜篮子”市长负责制落实情况进行全面总结和自评打分,形成书面自查报告,于次年5月底前将报告和辅证材料报送自治区“菜篮子”食品管理厅际联席会议办公室,同时抄送自治区“菜篮子”食品管理厅际联席会议其他成员单位。

        (二)部门评审。各牵头部门会同配合部门和单位,按照本办法和有关要求,结合日常监督检查情况,对考核期内各盟市“菜篮子”市长负责制落实情况及自查报告有关内容进行考核评审,形成书面意见报送自治区“菜篮子”食品管理厅际联席会议办公室。

        (三)组织抽查。自治区“菜篮子”食品管理厅际联席会议各成员单位根据各盟市自查报告和各牵头部门的书面意见,按照不低于20%的比例确定抽查盟市,组成联合抽查小组进行实地考核。

        (四)综合评定。自治区“菜篮子”食品管理厅际联席会议办公室对有关单位评审和抽查情况进行汇总,报联席会议做出综合评价,确定考核结果等级,于考核当年9月底前报自治区人民政府审定。

        (五)结果反馈。考核结果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后,由联席会议向各有关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反馈。

        六、考核结果应用

        (一)评定为“优秀”的盟市,予以表扬,各有关部门和单位在“菜篮子”项目资金安排和专项扶持政策上优先予以考虑。

        (二)评定为“不合格”的盟市,在考核结果通报后30个工作日内,提出整改方案报自治区“菜篮子”食品管理厅际联席会议办公室,3个月内将整改结果报自治区“菜篮子”食品管理厅际联席会议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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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对在考核评价中存在弄虚作假、违规操作等影响考核评价工作的行为,予以通报批评。

        七、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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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进一步压实“菜篮子”市长负责制,切实做好农畜产品稳产保供工作,更好地满足人民群众的生活需要,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菜篮子”市长负责制考核办法的通知》(国办发〔2017〕1号)要求,结合新形势下我区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一、考核对象

              包头市、呼伦贝尔市、兴安盟、通辽市、赤峰市、锡林郭勒盟、乌兰察布市、鄂尔多斯市、巴彦淖尔市、乌海市、阿拉善盟等11个盟市。按照国办发〔2017〕1号文件有关规定,呼和浩特市“菜篮子”市长负责制落实情况由农业农村部牵头的“菜篮子”食品管理部际联席会议负责考核。

              二、考核组织及周期

              (一)考核组织。由自治区农牧厅牵头,会同自治区发展改革委、财政厅、自然资源厅、生态环境厅、交通运输厅、商务厅、市场监管局、卫生健康委、统计局、内蒙古银保监局等自治区“菜篮子”食品管理厅际联席会议成员单位,负责考核11个盟市“菜篮子”市长负责制落实情况。自治区“菜篮子”食品管理厅际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自治区农牧厅。

              (二)考核周期。“菜篮子”市长负责制考核每两年开展一次。


              三、考核内容

              (一)“菜篮子”产品生产能力。考核蔬菜常年种植面积、产量和肉类产量等情况。(牵头部门:自治区统计局、农牧厅,配合部门:自治区发展改革委、财政厅、自然资源厅、生态环境厅)

              (二)“菜篮子”产品市场流通能力。考核农畜产品批发市场规划布局、建设、运行,零售网点建设等情况。(牵头部门:自治区商务厅,配合部门:自治区发展改革委、财政厅、农牧厅、自然资源厅、交通运输厅、市场监管局、卫生健康委)

              (三)“菜篮子”产品质量安全监管能力。

              1.考核落实农畜产品质量安全属地责任、推进标准化生产、“菜篮子”产品质量安全监管体系能力建设和质量安全水平等情况。(牵头部门:自治区农牧厅、市场监管局,配合部门:自治区生态环境厅、卫生健康委)

              2.考核“菜篮子”产品追溯体系建设等情况。(牵头部门:自治区商务厅,配合部门:自治区生态环境厅、农牧厅、市场监管局、卫生健康委)

              (四)“菜篮子”产品调控保障能力。

              1.考核生产扶持调控政策建设、“菜篮子”产品生产基础设施建设、技术推广、高素质农牧民培育等情况。(牵头部门:自治区农牧厅,配合部门:自治区财政厅、发展改革委、自然资源厅、生态环境厅、商务厅,内蒙古银保监局)

              2.考核“菜篮子”产品市场流通政策建设、应急调控预案制定等情况。(牵头部门:自治区商务厅、发展改革委,配合部门:自治区财政厅、交通运输厅、农牧厅)

              3.考核“菜篮子”工程调控政策建设、消费补贴政策、价格调控、重要“菜篮子”产品储备制度的落实情况、管理体系建设、信息监测预警与发布平台建设等。(牵头部门: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商务厅,配合部门:自治区财政厅、农牧厅,内蒙古银保监局)

              (五)市民对“菜篮子”工程建设的满意程度。(牵头部门:自治区农牧厅,配合部门:自治区“菜篮子”食品管理厅际联席会议各成员单位)

              考核涉及的有关数据以统计部门公布的数据为准,没有统计数据的,以各相关主管部门认定的数据为准。

              四、考核结果评定

              考核采用评分制,满分100分。考核结果分为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四个等级。

              (一)考核得分90分以上为优秀。

              (二)考核得分75分以上90分以下为良好。

              (三)考核得分60分以上75分以下为合格。

              (四)考核得分60分以下为不合格。

              考核得分“以上”包括本数,“以下”不包括本数。

              (五)考核期内发生“菜篮子”产品质量安全突发事件的,考核结果为不合格。

              五、考核步骤

              (一)自我评价。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按照本办法和有关要求,对本盟市考核期内“菜篮子”市长负责制落实情况进行全面总结和自评打分,形成书面自查报告,于次年5月底前将报告和辅证材料报送自治区“菜篮子”食品管理厅际联席会议办公室,同时抄送自治区“菜篮子”食品管理厅际联席会议其他成员单位。

              (二)部门评审。各牵头部门会同配合部门和单位,按照本办法和有关要求,结合日常监督检查情况,对考核期内各盟市“菜篮子”市长负责制落实情况及自查报告有关内容进行考核评审,形成书面意见报送自治区“菜篮子”食品管理厅际联席会议办公室。

              (三)组织抽查。自治区“菜篮子”食品管理厅际联席会议各成员单位根据各盟市自查报告和各牵头部门的书面意见,按照不低于20%的比例确定抽查盟市,组成联合抽查小组进行实地考核。

              (四)综合评定。自治区“菜篮子”食品管理厅际联席会议办公室对有关单位评审和抽查情况进行汇总,报联席会议做出综合评价,确定考核结果等级,于考核当年9月底前报自治区人民政府审定。

              (五)结果反馈。考核结果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后,由联席会议向各有关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反馈。

              六、考核结果应用

              (一)评定为“优秀”的盟市,予以表扬,各有关部门和单位在“菜篮子”项目资金安排和专项扶持政策上优先予以考虑。

              (二)评定为“不合格”的盟市,在考核结果通报后30个工作日内,提出整改方案报自治区“菜篮子”食品管理厅际联席会议办公室,3个月内将整改结果报自治区“菜篮子”食品管理厅际联席会议办公室。

              (三)自治区农牧厅会同自治区“菜篮子”食品管理厅际联席会议其他成员单位根据本办法,结合自治区实际,参照农业农村部等11部委制定的《关于修订〈“菜篮子”市长负责制考核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农市发[2021]1号)规定,细化考核流程和要求,确保考核工作公平公正。

              (四)对在考核评价中存在弄虚作假、违规操作等影响考核评价工作的行为,予以通报批评。

              七、其他事项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原《内蒙古自治区“菜篮子”市长负责制考核办法》(内政办发〔2017〕162号)同时废止。 



                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各委、办、厅、局,各大企业、事业单位:
                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内蒙古自治区“菜篮子”市长负责制考核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2021年9月30日
                (此件公开发布)
                内蒙古自治区“菜篮子”市长负责制考核办法
                为进一步压实“菜篮子”市长负责制,切实做好农畜产品稳产保供工作,更好地满足人民群众的生活需要,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菜篮子”市长负责制考核办法的通知》(国办发〔2017〕1号)要求,结合新形势下我区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一、考核对象
                包头市、呼伦贝尔市、兴安盟、通辽市、赤峰市、锡林郭勒盟、乌兰察布市、鄂尔多斯市、巴彦淖尔市、乌海市、阿拉善盟等11个盟市。按照国办发〔2017〕1号文件有关规定,呼和浩特市“菜篮子”市长负责制落实情况由农业农村部牵头的“菜篮子”食品管理部际联席会议负责考核。
                二、考核组织及周期
                (一)考核组织。由自治区农牧厅牵头,会同自治区发展改革委、财政厅、自然资源厅、生态环境厅、交通运输厅、商务厅、市场监管局、卫生健康委、统计局、内蒙古银保监局等自治区“菜篮子”食品管理厅际联席会议成员单位,负责考核11个盟市“菜篮子”市长负责制落实情况。自治区“菜篮子”食品管理厅际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自治区农牧厅。
                (二)考核周期。“菜篮子”市长负责制考核每两年开展一次。
                三、考核内容
                (一)“菜篮子”产品生产能力。考核蔬菜常年种植面积、产量和肉类产量等情况。(牵头部门:自治区统计局、农牧厅,配合部门:自治区发展改革委、财政厅、自然资源厅、生态环境厅)
                (二)“菜篮子”产品市场流通能力。考核农畜产品批发市场规划布局、建设、运行,零售网点建设等情况。(牵头部门:自治区商务厅,配合部门:自治区发展改革委、财政厅、农牧厅、自然资源厅、交通运输厅、市场监管局、卫生健康委)
                (三)“菜篮子”产品质量安全监管能力。
                1.考核落实农畜产品质量安全属地责任、推进标准化生产、“菜篮子”产品质量安全监管体系能力建设和质量安全水平等情况。(牵头部门:自治区农牧厅、市场监管局,配合部门:自治区生态环境厅、卫生健康委)
                2.考核“菜篮子”产品追溯体系建设等情况。(牵头部门:自治区商务厅,配合部门:自治区生态环境厅、农牧厅、市场监管局、卫生健康委)
                (四)“菜篮子”产品调控保障能力。
                1.考核生产扶持调控政策建设、“菜篮子”产品生产基础设施建设、技术推广、高素质农牧民培育等情况。(牵头部门:自治区农牧厅,配合部门:自治区财政厅、发展改革委、自然资源厅、生态环境厅、商务厅,内蒙古银保监局)
                2.考核“菜篮子”产品市场流通政策建设、应急调控预案制定等情况。(牵头部门:自治区商务厅、发展改革委,配合部门:自治区财政厅、交通运输厅、农牧厅)
                3.考核“菜篮子”工程调控政策建设、消费补贴政策、价格调控、重要“菜篮子”产品储备制度的落实情况、管理体系建设、信息监测预警与发布平台建设等。(牵头部门: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商务厅,配合部门:自治区财政厅、农牧厅,内蒙古银保监局)
                (五)市民对“菜篮子”工程建设的满意程度。(牵头部门:自治区农牧厅,配合部门:自治区“菜篮子”食品管理厅际联席会议各成员单位)
                考核涉及的有关数据以统计部门公布的数据为准,没有统计数据的,以各相关主管部门认定的数据为准。
                四、考核结果评定
                考核采用评分制,满分100分。考核结果分为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四个等级。
                (一)考核得分90分以上为优秀。
                (二)考核得分75分以上90分以下为良好。
                (三)考核得分60分以上75分以下为合格。
                (四)考核得分60分以下为不合格。
                考核得分“以上”包括本数,“以下”不包括本数。
                (五)考核期内发生“菜篮子”产品质量安全突发事件的,考核结果为不合格。
                五、考核步骤
                (一)自我评价。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按照本办法和有关要求,对本盟市考核期内“菜篮子”市长负责制落实情况进行全面总结和自评打分,形成书面自查报告,于次年5月底前将报告和辅证材料报送自治区“菜篮子”食品管理厅际联席会议办公室,同时抄送自治区“菜篮子”食品管理厅际联席会议其他成员单位。
                (二)部门评审。各牵头部门会同配合部门和单位,按照本办法和有关要求,结合日常监督检查情况,对考核期内各盟市“菜篮子”市长负责制落实情况及自查报告有关内容进行考核评审,形成书面意见报送自治区“菜篮子”食品管理厅际联席会议办公室。
                (三)组织抽查。自治区“菜篮子”食品管理厅际联席会议各成员单位根据各盟市自查报告和各牵头部门的书面意见,按照不低于20%的比例确定抽查盟市,组成联合抽查小组进行实地考核。
                (四)综合评定。自治区“菜篮子”食品管理厅际联席会议办公室对有关单位评审和抽查情况进行汇总,报联席会议做出综合评价,确定考核结果等级,于考核当年9月底前报自治区人民政府审定。
                (五)结果反馈。考核结果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后,由联席会议向各有关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反馈。
                六、考核结果应用
                (一)评定为“优秀”的盟市,予以表扬,各有关部门和单位在“菜篮子”项目资金安排和专项扶持政策上优先予以考虑。
                (二)评定为“不合格”的盟市,在考核结果通报后30个工作日内,提出整改方案报自治区“菜篮子”食品管理厅际联席会议办公室,3个月内将整改结果报自治区“菜篮子”食品管理厅际联席会议办公室。
                (三)自治区农牧厅会同自治区“菜篮子”食品管理厅际联席会议其他成员单位根据本办法,结合自治区实际,参照农业农村部等11部委制定的《关于修订〈“菜篮子”市长负责制考核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农市发[2021]1号)规定,细化考核流程和要求,确保考核工作公平公正。
                (四)对在考核评价中存在弄虚作假、违规操作等影响考核评价工作的行为,予以通报批评。
                七、其他事项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原《内蒙古自治区“菜篮子”市长负责制考核办法》(内政办发〔2017〕162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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