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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 自治区人民政府 文  号 内政发〔2022〕23号
成文日期 2022-08-10
索 引 号
主题分类 其他
发布机构 自治区人民政府
文  号 内政发〔2022〕23号
成文日期 2022-08-10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废止和
宣布失效部分行政规范性文件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2-08-12 21: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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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各委、办、厅、局,各大企业、事业单位:

为维护法制统一和政令畅通,促进依法行政,自治区人民政府对自治区人民政府和政府办公厅制发的现行有效行政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清理。经自治区人民政府2022年第20次常务会议研究,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对工作任务已经完成或已有新的替代政策,不适宜继续执行的行政规范性文件(详见附件1)予以废止或宣布失效。自本通知公布之日起,废止和宣布失效的规范性文件一律停止执行,各地区、各部门和单位不得再以这些文件作为行政管理的依据。

二、对部分条款上位依据已修改或文件所涉及的责任单位发生变化,但内容合法且总体符合自治区当前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的行政规范性文件(详见附件2)予以修改。对列入修改范围的行政规范性文件,各起草部门要抓紧进行修改完善,并于2022年10月底前印发执行。

三、各地区、各部门和单位要对照本通知,及时对本地区、本部门和单位出台的相关配套行政规范性文件作出相应处理。



附件:1.自治区人民政府决定废止和宣布失效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

      2.自治区人民政府决定修改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


2022年8月10日    

(本文有删减)



信息来源: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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