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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主题分类 农牧业、林业、水利 \ 水利
发布机构 自治区人民政府 文  号 内政发〔1995〕137号
成文日期 1995-10-08
索 引 号
主题分类 水利
发布机构 自治区人民政府
文  号 内政发〔1995〕137号
成文日期 1995-10-08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水工程
管理和保护范围划定标准》的通知

发布日期:1995-10-08 09: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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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各旗县人民政府,自治区各有关委、办、厅、局,各大企业、事业单位:

根据内蒙古自治区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的《内蒙古自治区水工程管理保护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自治区人民政府制定了《内蒙古自治区水工程管理和保护范围划定标准》,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办法》认真贯彻执行。

一九九五年十八日

内蒙古自治区水工程管理和保护范围划定标准

保护范围

(管理范围以外)

一、水库




大型水库




库区

校核洪水位以下

校核洪水位以外100米

100米

大坝

坝肩以外200-300米

坝肩以外300-500米

200-300米

下游

坝脚以下700米

坝脚以下1000米

300-500米

附属建筑物

边缘以外100-200米

边缘以外200-300米

600-800米

中小型水库




库区

校核洪水位以下

校核洪水位以外50米

50米

大坝

坝肩以外100-200米

坝肩以外200-300米

100-200米

下游

坝脚以下500米

坝脚以下700米

200-300米

附属建筑物

边缘以外50-100米

边缘以外100-200米

300-500米

二、枢纽




大型

建筑物下游1000-2000米


800-1000米

建筑物左右岸300-500米


300-500米

库区校核洪水位以下


100米

中型

建筑物下游1000米


300-500米

建筑物左右岸100-300米


100-200米

库区校核洪水位以下


50米

围堤

堤脚以外100米


100米

三、堤防




黄河

堤脚以外两则各100米


100米

东西辽河,老哈河,西拉木伦河,海拉尔河,嫩江,绰尔河,甘河,大黑河

堤脚以外两侧各30-50米


50米

其他河流

堤脚以外两则各20-30米


30米

四、灌区




灌排渠沟道

渠沟堤堤脚外范围为渠道中心线至渠堤脚线距离的1-1.2倍,并以10米为基数取整


同管理范围标准

建筑物

周边以外100-200米


100-200米

五、机电排灌站




大型

建筑物周边以外200米


150-200米

中型

建筑物周边以外100-150米


100-150米

小型

建筑物周边以外50米


50米

六、水电站




建筑物

周边以外200米

周边以外200米

100-200米

引水、尾水渠

同灌排渠沟道


同管理范围标准

七、供水工程




建筑物

周边以外100-200米


100-200米

输水东道

同灌排渠沟道


同管理范围标准

八、治沟骨干工程




骨干坝


坝肩以外30-50米

50米


坝脚下游100-200米

100-200米

库区


校核洪水位以下

50米

九、水文测站




测验河段

上下流断面以外200米,左右岸最高洪水位以外20米


上下流断面300米,左右岸20米。

测验设施

外缘以外10米


10米

气象观测场

周边以外25米


25米

十、其他附属设施




输水管线、输电线路、变电站、通讯线路、交通道路等

按照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划定管理范围和保护范围。



信息来源: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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