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6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公共资源交易信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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假、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予
以通报批评。涉嫌违纪违法的,依法依规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
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三十六条 公共资源交易信用信息发布、维护、管理单位
及其工作人员,在信用信息的公开共享过程中存在弄虚作假、徇
私舞弊的,由其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予以通报批评。涉嫌违纪
违法的,依法依规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
机关处理。
第三十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滥用公共资源交易信用信息
或将未公开的公共资源交易信用信息非法提供给第三方的,由其
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予以通报批评。涉嫌违纪违法的,依法依
规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三十八条 接入自治区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体系的第三方
交易系统,按照本办法承担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运行服务机构同等
责任和义务。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自 2021 年 2 月 1 日起施行。
抄送:自治区党委各部门,内蒙古军区,武警内蒙古总队。
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办公厅、政协办公厅,自治区监委,自治区
高级人民法院,检察院。
各人民团体,新闻单位。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文电处 2020 年 12 月 23 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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