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6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公共资源交易信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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假、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予


                以通报批评。涉嫌违纪违法的,依法依规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


                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三十六条              公共资源交易信用信息发布、维护、管理单位


                及其工作人员,在信用信息的公开共享过程中存在弄虚作假、徇

                私舞弊的,由其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予以通报批评。涉嫌违纪


                违法的,依法依规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


                机关处理。

                      第三十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滥用公共资源交易信用信息


                或将未公开的公共资源交易信用信息非法提供给第三方的,由其

                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予以通报批评。涉嫌违纪违法的,依法依


                规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三十八条               接入自治区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体系的第三方

                交易系统,按照本办法承担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运行服务机构同等


                责任和义务。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自 2021 年 2 月 1 日起施行。






                  抄送:自治区党委各部门,内蒙古军区,武警内蒙古总队。

                          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办公厅、政协办公厅,自治区监委,自治区
                          高级人民法院,检察院。

                          各人民团体,新闻单位。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文电处                                    2020 年 12 月 23 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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