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主题分类 | 公安、安全、司法 \ 司法 | |
发布机构 | 自治区人民政府 | 文 号 | 内政发〔2010〕9号 |
成文日期 | 2010-01-14 |
索 引 号 | |
主题分类 | 司法 |
发布机构 | 自治区人民政府 |
文 号 | 内政发〔2010〕9号 |
成文日期 | 2010-01-14 |
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各委、办、厅、局,各大企业、事业单位:
法律援助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保障经济困难的公民和特殊案件当事人获得必要的法律服务,实现“法律面前一律平等”宪法原则,维护司法公正和社会公平正义的一项法律保障制度。2003年国务院颁布实施了《法律援助条例》(国务院令第385号),2004年7月自治区人民政府出台了《关于贯彻〈法律援助条例〉加强法律援助工作的意见》(内政字〔2004〕358号),有力地推动了全区法律援助工作的开展。为了进一步做好新形势下法律援助工作,充分发挥法律援助的职能作用,切实维护困难群众的合法权益,促进我区法律援助事业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做好新形势下法律援助工作的重要意义,积极推进法律援助工作的深入发展
(一)进一步提高对法律援助工作重要性的认识。法律援助工作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维护社会稳定的基础性工作,是一项重要的民生工程、德政工程,是各级党委、政府的重要职责。做好新形势下的法律援助工作,是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的必然要求,是保障和实现社会公平正义的必然要求,是贯彻落实中央“保增长、保民生、保稳定”决策部署的必然要求。随着依法治国基本方略的实施和法律援助工作宣传力度的不断加大,公民的法律和维权意识不断提高,法律服务需求日益增长,困难群众的法律援助需求也随之大量增加。各级人民政府要充分认识法律援助工作的重要性,切实贯彻落实《法律援助条例》,承担起法律援助的政府责任。各地区、各部门要从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践行以人为本、执政为民理念,巩固党的执政基础的高度,增强做好新形势下法律援助工作的责任感和使命感,推进法律援助工作的深入开展。
(二)切实加强对法律援助工作的领导。各级人民政府要把法律援助工作摆在更加重要的位置,加强对法律援助工作的组织领导,切实形成党委重视、政府主导、有关部门相互配合、社会各界广泛参与的法律援助工作格局。要把法律援助事业纳入各地经济社会发展规划,把法律援助纳入党和政府主导的维护群众权益机制,把法律援助经费纳入各级政府财政预算。各级人民政府要把进一步加强法律援助工作作为一项重要任务,认真研究解决工作中存在的困难和问题,建立和落实工作责任制,确保法律援助工作各项政策和措施落到实处。
二、进一步加强法律援助队伍建设,提高法律援助能力
(三)健全法律援助工作机制。各级司法行政部门是监督管理法律援助工作的主管部门,法律援助机构承担着法律援助的具体工作。司法行政部门和法律援助工作机构要切实承担起职责。自治区司法厅负责拟订全区法律援助工作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指导监督全区法律援助的法律法规和政策的执行工作,承担全区法律援助机构、法律援助工作人员的监督管理工作;指导社会组织和志愿者开展法律援助工作。自治区法律援助中心负责接受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指定辩护案件的组织实施;受理、审批法律援助申请;指派监督法律服务机构及法律服务人员办理法律援助事项;组织开展法律援助制度宣传。各盟市、旗县(市、区)司法行政部门和法律援助机构要认真履行职能,切实保障法律援助工作的开展。
(四)加大法律援助业务培训力度。法律援助业务能力的高低直接决定着法律援助质量的好坏,事关能否切实有效地维护困难群众的合法权益。各级司法行政机关和法律援助机构要进一步加大法律援助业务的培训力度,制定切实可行的法律援助教育培训规划,严格执行培训制度,保证培训效果,不断提高法律援助业务能力和服务水平。各级财政部门要保障法律援助业务培训经费,确保法律援助业务培训工作的顺利开展。
(五)完善法律援助便民措施。各级法律援助机构要继续扩大法律援助服务网络建设,拓宽法律援助申请渠道。要简化法律援助受理、审批程序,为符合条件的特殊困难群众发放法律援助卡(证),免除经济困难审查。对于情况紧急的案件,可先行受理,事后补办手续。完善法律援助异地协作机制,方便困难群众异地申请法律援助。要健全法律援助与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司法调解的衔接机制,促进法律援助便民工作常态化。
(六)提高法律援助质量。进一步加强全区法律援助规范化建设,结合新形势、新要求,完善法律援助案件受理、审批、指派、办理等各个环节的工作程序、工作制度和服务标准。健全法律援助服务质量监督机制,落实法律援助质量检查制度、质量跟踪制度、投诉处理制度。探索建立法律援助服务质量评估体系,提高法律援助规范化管理水平,提高法律援助工作质量和效率,切实为困难群众提供优质、高效的法律援助服务。
三、进一步扩大法律援助覆盖面,切实维护困难群众合法权益
(七)放宽公民经济困难标准。结合各地区经济发展和城乡居民收入情况,进一步降低法律援助门槛。城镇居民和农牧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15倍以下为法律援助经济困难标准;因自然灾害或者其他不可抗力等原因造成经济困难,无力支付法律服务费的,视为经济困难;特殊、典型案件,公民经济困难标准可适当放宽;有条件的盟市、旗县(市、区)可结合本地区实际,适当放宽本地区经济困难标准;法律援助申请人住所地与受理申请的法律援助机构所在地的经济困难标准不一致的,依照受理申请的法律援助机构所在地的公民经济困难标准执行。
(八)扩大法律援助事项范围。根据《法律援助条例》的授权,在《法律援助条例》中规定的和自治区人民政府内政字〔2004〕358号文件中扩大的法律援助案件范围的基础上,下列案件可以向法律援助机构申请法律援助:刑事案件;残疾人、未成年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案件;因环境污染、公共卫生、安全生产产生的民事权益案件;因假劣种子、农药、化肥等生产资料造成损失请求赔偿的案件;农村土地和牧区草牧场侵权案件。
(九)提高法律援助案件办案补贴标准。为了更好的调动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和社会志愿者办理法律援助案件的积极性,切实有效地维护困难群众的合法权益,根据法律援助经费保障情况和当前法律服务市场收费标准,自治区法律援助中心指派的刑事法律援助案件每案一般补贴400元至600元,民事、行政法律援助案件一般补贴600元至1000元;盟市法律援助机构指派的刑事法律援助案件每案一般补贴400元至500元,民事、行政法律援助案件一般补贴600元至800元;旗县(市、区)法律援助机构指派的刑事法律援助案件每案一般补贴300元至500元,民事、行政法律援助案件一般补贴500元至700元;死刑二审案件沿用一审律师或者从刑事被告人羁押地重新指派律师的死刑二审案件每案一般补贴1000元至2000元,需从呼和浩特市指派律师到异地进行死刑二审刑事辩护的案件一般补贴1000元至3000元;个别需要异地取证和疑难或复杂的案件,经法律援助机构负责人审查批准后,可适当增加办案补贴;有条件的盟市、旗县(市、区)可适当提高本地区的法律援助案件办案补贴标准。
四、进一步健全法律援助经费保障机制,提高法律援助经费保障能力
(十)《法律援助条例》明确规定:“法律援助是政府的责任,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采取积极措施推动法律援助工作,为法律援助提供财政支持,保障法律援助事业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各级人民政府要切实落实责任,根据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情况和法律援助案件范围进一步扩大、法律援助办案补贴标准进一步提高后法律援助办案经费的实际需求,进一步加大法律援助经费投入。保障同级法律援助办案、宣传、培训、表彰、办公经费和电子信息系统安装、维护、管理经费。不断拓宽法律援助经费筹措渠道,鼓励社会各界自愿捐资支持法律援助,努力满足法律援助社会需求,达到“应援尽援”。
(十一)加强法律援助经费的管理和监督。各级司法行政机关要加强对法律援助经费的监督管理,设立单独账户,提高使用效益。同时,要完善内部监督机制,畅通监督渠道,加大纪检监察和审计力度,主动接受社会监督,坚决防止并严肃查处侵占、截留和挪用法律援助经费的行为,保证专款专用。
五、进一步加强法律援助宣传工作,不断扩大法律援助宣传成果
(十二)切实加大宣传力度。各级司法行政机关和法律援助机构要采取有效形式,全方位、多角度、多层面地开展法律援助宣传。各部门要大力支持和配合法律援助宣传工作,广泛宣传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法律援助工作在构建和谐社会、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经济社会发展、服务人民群众和国家法治建设中的重要地位和作用,宣传法律援助工作措施和成就,让社会各界更多地了解和支持法律援助工作,努力为法律援助工作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
二〇一〇年一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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