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2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内政发〔2018〕25号、内政发〔2019〕13号文件相关内容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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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在 2020 年 5 月 13 日以《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修
改内政发〔2019〕13 号文件相关内容的通知》(内政字〔2020〕
36 号)对《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积极有效利用外资推动经
济高质量发展的通知》(内政发〔2019〕13 号)进行第一次修改
的基础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法》及其实施条例、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利用外资工作的意见》(国发〔2019〕
23 号)有关规定,将内政发〔2019〕13 号文件中“二、深化‘放
管服’改革,提升投资便利化水平”部分“(四)持续推进外资
领域‘放管服’改革。按照国家统一部署,及时承接对外商投资
准入负面清单内投资总额 10 亿美元以下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及变
更的审批和管理工作。在全区范围实施负面清单以外领域外商投
资企业商务备案与企业登记‘一口办理’”的表述删除。
三、各地区、各部门、各单位要严格执行上述规定,执行过
程中遇有问题,由自治区商务厅负责解释。
2022 年 11 月 16 日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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