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政务公开/法定主动公开内容
索 引 号 主题分类 农牧业、林业、水利 \ 农业、畜牧业、渔业
发布机构 自治区人民政府 文  号 内政办发〔1996〕75号
成文日期 1996-08-28
索 引 号
主题分类 农业、畜牧业、渔业
发布机构 自治区人民政府
文  号 内政办发〔1996〕75号
成文日期 1996-08-28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自治区畜牧厅财政厅关于在全区实行畜禽疫病防制分级管理报告的通知

发布日期:1996-08-28 00:00 
分享到:
【字体:  

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各旗县人民政府,自治区各有关委、办、厅、局:

  现将自治区畜牧厅、财政厅《关于在全区实行畜禽疫病防制分级管理的报告》(内牧发〔1996〕29号)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一九九六年八月二十八日       

 

关于在全区实行畜禽疫病防制分级管理的报告 

自治区人民政府:

  “八五”期间,全区各级畜禽防检疫机构深化改革,坚定不移地贯彻“预防为主”的方针,加强法制管理,狠抓关键性措施的落实,较好地完成了各项防检疫任务,有效地控制了许多危害严重的畜禽疫病,取得了显著成绩,为全区畜牧业生产持续稳定发展做出了重要贡献。

  随着我区畜牧业生产的迅速发展,畜禽及其产品流动日益频繁,畜禽疫病更加复杂化。进行一定免疫密度的预防接种是控制和消灭动物疫病最有效的措施。但是,目前由于各地投入有限,防制经费严重不足,无法满足预防用疫(菌)苗的实际需要,致使免疫密度降低,达不到应有的预防效果。畜禽疫病多、经费少的问题日益突出,防制工作难度愈来愈大,严重地制约着我区畜牧业生产的健康稳定发展。为调动各方面的积极性,增加经费投入,全面搞好畜禽疫病防制工作,促进畜牧业生产的迅速发展,我们拟从1997年起在全区实行畜禽疫病防制分级管理。

  畜禽疫病防制分级管理,是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畜牧业生产迅速发展的实际所进行的改革,是借鉴其他省区的先进经验,为解决畜禽疫病防制工作中出现的新问题所采取的一大举措。通过疫病防制在行政、技术等方面的分级管理,各负其责,实行生物药品费和防制经费从上到下按比例投入,逐步形成一种“统一领导,统一规划,各有侧重,分级管理,多方投入”的疫病防制新格局,为完成自治区经济社会发展“九五”规划目标做出贡献。

  以上报告如无不妥,请批转各地执行。

  附件:内蒙古自治区畜禽疫病防制分级管理实施方案

  内蒙古自治区畜牧厅  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       

  一九九六年七月三十日               

 

附  件

内蒙古自治区畜禽疫病防制分级管理实施方案

  根据1996年3月召开的全区兽医工作会议精神和《内蒙古自治区畜禽疫病防制“九五”规划》,结合自治区实际,为突出疫病防制主攻方向,建立自上而下、各有侧重、多方投入的疫病防制新格局,最大限度地提高防制效果,从1997年起,在全区实行畜禽疫病防制分级管理。

  一、分级管理的基本原则

  畜禽疫病防制分级管理,就是从自治区到盟市、旗县各级畜牧部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畜禽疫病的区域性流行和危害状况,结合防制工作现状和发展趋势,各自确定疫病防制重点和目标,在行政管理和技术措施上有所侧重,给予重点保证。

  分级管理既不同于统抓统管,又不是只顾重点、忽视一般,而是在突出重点、保证重点的基础上,争取多方位,多层次、多渠道投入,调动各方面的积极性,加速控制及消灭危害严重的畜禽疫病,不断巩固、扩大防制成果,更好地防制流行范围较大、危害较严重、死亡率较高的地方性疫病。

  分级不分家,各地首先要把上级管理的疫病做为重点,再选择各自的侧重点,使全区畜禽疫病防制工作既明确统一规划的要求,又层层有防制重点。

  二、分级管理的实施步骤

  (一) 1996年度为制定各级分级管理方案,确定分级管理内容和要求阶段;

  (二) 1997年—1999年为全面实施阶段;

  (三) 2000年为总结、完善、提高阶段。

  三、分级管理的办法和要求

  (一)各盟市、旗县人民政府及畜牧部门要根据分级管理的基本原则,制定各自主攻方向与防制重点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并保证付诸实施。自治区畜牧厅重点管理“九五”期间“二一二三”动物保健工程8种主要疫病的防制,包括规划、计划、防制措施、实施方案的制定及监督检查、考核验收等工作。

  (二)生物药品供应分级管理是畜禽疫病防制分级管理的重要内容,也是改革生物药品供应制度的重大举措。生物药品和诊断液经费实行自治区财政和盟市、旗县财政按比例分担的方法,即绵羊痘、山羊痘、马传贫、布病、生猪五号病、猪瘟、鸡新城疫Ⅰ、Ⅱ系疫苗、羊三联疫苗、稀释用铝胶盐水和生理盐水40%的经费、药品运费由自治区财政厅统一解决,药费差额部分由地方自筹资金解决。布病、马传贫、鼻疽、生猪五号病诊断液和农业部布置的疫情普查、调查用诊断液,原则上由自治区兽医工作站统一订购,免费供应。

  为加强生物药品的计划性管理,各地订购其他生物药品和诊断液,需向自治区兽医站提报计划,统一订购,经费由地方自负。

  (三)根据1996年5月28日农业部发布的第6号令《兽用生物制品管理办法》第13、14、15条的规定,分级管理所列畜禽疫病预防用生物药品和诊断用诊断液均逐级向自治区兽医站提报需要计划,经核定后,按指标及经费分担比例筹措资金,在每年全区生物药品订货会上签订订货合同,12月底前将地方负担部分汇自治区兽医站,由自治区兽医站统一组织疫苗供应工作。地方配套资金到位后,方给供应疫苗,否则自治区补贴部分予以取消。

  (四)各地财政部门要根据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安排落实畜牧业疫病防治经费的通知》(内财农字〔1996〕558号)精神,安排落实好畜禽疫病防制经费,从地方牲畜屠宰税中提取一定比例,解决地方配套资金。

  (五)实行发布防疫令制度。各级人民政府根据畜禽疫病防制工作需要,不定期发布防疫令,畜牧部门适时组织开展各项防疫工作。防疫范围涉及一个旗县(市)以内的,由旗县(市)人民政府发布防疫令,报盟市农牧主管部门备案;防疫范围涉及两个旗县(市)以上的,由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发布防疫令,报自治区农牧主管部门备案;防疫范围涉及两个盟市以上的,由自治区人民政府发布防疫令,依法开展强制性畜禽疫病防制工作。

  四、考核与奖惩

  自治区畜牧厅每年对畜禽疫病防制分级管理实施情况进行考核评比,对成绩突出、疫病防治成果显著的,给予表彰奖励;对分级管理实施不力,影响防疫工作,造成疫病流行和蔓延的,进行通报批评或依法追究有关部门和领导的责任,并核减相关经费。



信息来源: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您还未登录,请登录后进行收藏!

是否“确认”跳转到登录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