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主题分类 | 财政、金融、审计 \ 其他 | |
发布机构 | 自治区人民政府 | 文 号 | 内政发〔1996〕103号 |
成文日期 | 1996-09-05 |
索 引 号 | |
主题分类 | 其他 |
发布机构 | 自治区人民政府 |
文 号 | 内政发〔1996〕103号 |
成文日期 | 1996-09-05 |
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农业厅,人民银行内蒙古分行、农业银行内蒙古分行、农业发展银行内蒙古分行:
现将《国务院关于农村金融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1996〕33号,以下简称《决定》)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区实际提出以下实施意见,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各级政府和金融部门要根据全国农村金融体制改革工作会议精神和《决定》的各项要求,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切实可行的实施方案,积极稳妥地做好各项改革工作,建立和完善以合作金融为基础、商业性金融和政策性金融等多种金融机构组成的服务体系,努力实现农村金融体制改革目标,促进农村合作经济的不断壮大和城乡经济一体化发展。
二、各地区要认真学习、领会《决定》精神,切实加强农村金融体制改革的组织领导工作。各盟市、旗县都要在1996年9月底之前,建立起农村金融体制改革领导小组,负责在本地区贯彻执行《决定》精神,落实全国农村金融体制改革部际小组及其办公室提出的各项任务和要求,调查研究农村金融体制改革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协调农村金融体制改革中的各方面关系,总结交流农村金融体制改革经验,及时反映农村金融体制改革中的重大问题。
领导小组的日常工作由当地中国人民银行承担。领导小组成员名单要报自治区农村金融体制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
三、积极做好农村信用社与中国农业银行的脱钩工作。充实、加强旗县信用合作社联社,充分发挥其对辖区内农村信用社的管理职能。脱钩工作要力争在今年9月底基本完成。
(一)现中国农业银行人员担任县联社专职正、副主任的,全部划转到县联社工作;兼职的,在兼顾银行、联社工作需要的基础上,由上一级中国农业银行党组决定去留。以上人员的任职资格经中国人民银行旗县支行初审,报盟市分行审批。业务骨干和工作人员的划分,由各级中国人民银行负责协调,原则上按统一方案规定执行。如有不同意见,报上一级农村金融体制改革领导小组解决。
(二)农村信用社与中国农业银行之间的人员、财产及资金的关系,要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处理。
(三)农村信用社与中国农业银行脱离行政隶属关系的具体事宜,要经旗县农村金融体制改革领导小组认定。在充实县联社的业务管理力量和中国人民银行旗县支行对农村信用社的监管力量方面,确已达到国务院提出的标准后,由旗县农村金融体制改革领导小组提出申请验收报告,经盟市农村金融体制改革领导小组验收,并上报自治区农村金融体制改革领导小组批复。
四、中国人民银行要进一步强化对农村信用社的监管。旗县支行要指定一名副行长专门负责对农村信用社的监管工作。为准确掌握县联社情况,在全区农村金融体制改革工作会议后,由盟市中国人民银行统一组织,对县联社进行一次全面稽核。根据稽核情况,制定进一步充实、加强和规范县联社的工作方案。
五、抓好农村信用社规范化试点工作。试点工作原则上在行、社“脱钩”后进行。旗县联社要按《农村信用合作社管理规定》搞好试点方案。每个盟、市选1—2个农村信用社作为试点,经中国人民银行盟市分行审核后,报中国人民银行内蒙古分行备案。
六、认真抓好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分支机构的增设工作。按照精简、高效原则,增设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分支机构。内蒙古分行设立营业部;盟市设立二级分行及营业部;1995年底贷款余额在5000万元以上的旗县设立支行;1995年底贷款余额不足5000万元的国贫旗县,由中国农业发展银行盟市分行派驻信贷组;不具备规定条件的旗县(市),暂不设立机构,其业务委托当地中国农业银行等金融机构代理。
内蒙古分行营业部和盟市机构在10月底前完成人员划分、业务交接等工作,力争在10月15日前确定盟市领导班子及工作人员。条件成熟的旗县机构,原则上1996年年底前完成设置,最迟不得超过1997年5月份。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分支机构领导成员,由中国农业银行自治区(盟、市)分行党组提名,征求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内蒙古分行党组意见,从当地同级中国农业银行现任领导中平级调入。如双方意见一致,经同级中国人民银行进行资格审查,报中国人民银行内蒙古分行审核后,由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内蒙古分行党组与中国农业银行内蒙古分行党组分别进行任免。如双方意见不一致,由中国人民银行内蒙古分行征求当地政府意见后协商确定。中国农业发展银行的工作人员,要坚持人随业务走和先确定人员后接收业务的原则,在中国人民银行一次性确定的编制内,从现有中国农业银行人员中调入,人员数量和结构的配备要保证正常业务和工作需要。财产划分要严格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分支机构增设工作,按照设立金融机构的审批权限和程序,一次性向中国人民银行办理报批手续。在做好增设分支机构工作的同时,认真开展各项业务,保证适应农时提供信贷资金,坚决防止资金供应脱节的现象发生。
七、认真开展清理整顿农村合作基金会工作。从收到本通知之日起,农村基金会立即停止办理以存贷业务为主的金融业务,不得再以招股形式吸收居民存款。凡已经开办存贷款业务的,接受清产核资后并入现有农村信用社或另设农村信用社;不愿并入或不符合条件的,严格按基金会的有关规定进行整顿。并入工作要严格按照金融机构撤并程序,报经批准后进行。
八、做好组建农村合作银行的准备工作。按照《决定》精神,各地要根据设立农村合作银行的要求,积极创造条件,加强农村信用社的商业化经营,在城乡一体化程度较高、农业经济较为发达的旗县开展组建农村合作银行的试点工作。中国人民银行各级分(支)行要认真审查,严格把关,积极做好组建农村合作银行的申报工作。
设立农村合作银行的旗县,城市信用社可并入农村合作银行。不设城市合作银行和城市信用社合作社联社的地方,农村信用社脱钩后,城市信用社在经过规范管理和清产核资、经县联社和城市信用社协商同意后,可提出并入申请,经人民银行内蒙古分行批准后,并入农村信用社联社统一管理。
九、逐步建立各类农业保险机构。在已具备条件的旗县(市),可由财政投资建立地方农业保险公司。具体操作程序待下达文件后,按有关规定组织实施。
十、农村金融体制改革实行统一规划,分步实施。根据农村多种经济成分和多种经营方式发展的需要,以完善农村金融服务体系为目的,在原有基础上实行自我完善;同时,注意防范和消除各种经营风险,在执行统一政策的基础上,因地制宜,分步实施。
在农村金融体制改革过程中,特别是在银行、联社“脱钩”及中国农业发展银行机构延伸上,各级有关银行要紧密配合,平等协商,互通情况,协调动作,顾全大局,遵守纪律,严格执行农村金融体制改革和近年来人民银行、农业银行下发的各项政策和规定,不得各行其是,不得突击提干、突击进人、突击开支,不得人为制造改革的障碍。
一九九六年九月五日
国务院关于农村金融体制改革的决定
(国发〔1996〕33号 1996年8月22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农村金融体制改革是整个金融体制改革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完善农村金融服务体系,对于加强农业的基础地位,促进农村经济发展,实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九五”计划和2010年远景目标,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根据中共中央十四届五中全会精神和《国务院关于金融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1993〕91号),现就农村金融体制改革作出如下决定:
一、农村金融体制改革的指导思想
改革开放以来,以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为基础的农村经济体制改革,极大地促进了农业和农村经济的发展,在广大农村形成了多层次贸、工、农综合经营的格局。农村经济发展的多层次,要求既要有以工商企业为主要服务对象的商业性金融机构,也要有主要为农户服务的合作金融机构,还要有支持整个农业开发和农业技术进步、保证国家农副产品收购的政策性金融机构,以形成一个能够为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提供及时、有效服务的金融体系。
目前,我国农村合作性、商业性和政策性金融机构都有不同程度的发展,在促进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中发挥了重要作用。但是,由于各类金融机构相互间的关系没有理顺,没有建立起合理的管理体制和良好的运行机制,农村金融体制还不适应农村经济发展的需要。相当多的农村信用合作社(以下简称农村信用社)失去了合作性质,背离了主要为农民服务的发展方向;现行中国农业银行领导管理农村信用社的体制,与其自身改革为商业银行在诸多关系上难以理顺;中国农业发展银行营业机构设置不适应业务发展需要,支持农村经济开发的能力较弱。因此,要进一步深化农村金融体制改革。
农村金融体制改革的指导思想是,根据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的客观需要,围绕“九五”计划和2010年农业发展远景目标,建立和完善以合作金融为基础,商业性金融、政策性金融分工协作的农村金融体系;进一步提高农村金融服务水平,增加对农业的投入,促进贸、工、农综合经营,促进城乡一体化发展,促进农业和农村经济的发展和对外开放。农村金融体制改革的重点是恢复农村信用社的合作性质,进一步增强政策性金融的服务功能,充分发挥国有商业银行的主导作用。农村金融体制改革是现有农村金融体制的自我完善,要坚持稳健过渡,分步实施,保持农村金融整体上的稳定性。在改革中,要不误农时地做好各项金融服务工作。
二、改革农村信用社管理体制
农村信用社管理体制改革,是农村金融体制改革的重点。改革的核心是把农村信用社逐步改为由农民入股、由社员民主管理、主要为入股社员服务的合作性金融组织。改革的步骤是:农村信用社与中国农业银行脱离行政隶属关系,对其业务管理和金融监管分别由农村信用社县联社和中国人民银行承担,然后按合作制原则加以规范。为保证农村信用社与中国农业银行脱离行政隶属关系后在管理上的连续性,要首先充实加强县联社和中国人民银行县支行。
(一)加强农村信用社县联社的建设。
县联社是农村信用社的县级联合组织,要按中国人民银行重新发布的《农村信用合作社联合社管理规定》组织和管理。
县联社有两种类型,一类是由农村信用社交纳会费,行使管理协调职能;另一类由农村信用社投资入股,除行使管理协调职能外,还可以从事调剂农村信用社资金余缺,组织清算等信贷业务。各县联社具体采取何种类型,要根据当地农村信用社的实际情况,经基层农村信用社代表讨论决定后,由中国人民银行批准。
县联社主任由基层农村信用社代表选举产生,报中国人民银行县支行初审,经中国人民银行地(市)分行审查其任职资格后,由理事会聘任。
县联社要根据管理和服务的需要,设置相应的职能管理部门,并从基层信用社和中国农业银行选调业务骨干。
(二)强化中国人民银行对农村信用社的监管。
中国人民银行县支行要指定一名副行长专门负责对农村信用社的监管工作,中国人民银行总行和分支行要根据监管任务需要内设职能机构,并从中国农业银行信用合作管理部门调入业务骨干。中国人民银行要在机构设立、服务方向、利率管理、风险管理、有关人员任职资格等方面,切实加强对农村信用社的监督和管理。
(三)中国农业银行不再领导管理农村信用社。
中国农业银行不再领导管理农村信用社。农村信用社的业务管理,改由县联社负责;对农村信用社的金融监督管理,由中国人民银行直接承担。
农村信用社与中国农业银行脱离行政隶属关系的改革过程中,涉及到的人员、财产、资金关系等问题,应在中国人民银行领导下,会同有关部门协调解决。原缴存中国农业银行的存款准备金,改缴存中国人民银行;农村信用社转存中国农业银行款,按平等互利、充分协商的原则逐年消化。农村信用社与中国农业银行要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继续发展业务往来,共同支持农村经济发展。
(四)按合作制原则重新规范农村信用社。
在基本完成上述三项工作后,农村信用社改革的重点转向恢复农村信用社的合作制性质。要加强领导、集中力量,根据中国人民银行重新发布的《农村信用合作社管理规定》和财政部《金融保险企业财务制度》,对现有农村信用社的股权设置、民主管理、服务方向、财务管理等方面进行规范。
农村信用社主要由农户、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村信用社职工入股组成。农村信用社要适当充实股本,农村信用社的最高权力机构是社员代表大会,实行“一人一票”制;农村信用社实行理事会领导下的主任负责制。农村信用社主任由社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经县联社审核,报中国人民银行县支行审查其任职资格后,由理事会聘任。农村信用社必须坚持主要为社员服务的方针,优先安排对农村种养业的贷款,对本社社员的贷款要占全部贷款金额的50%以上。农村信用社按规定交纳准备金,留足备付金,资金运用实行资产负债比例管理,多存多贷、少存少贷、瞻前顾后、合理调剂。
(五)县以上不再专设农村信用社的经营机构。建立农村信用社的行业自律性组织问题,要待上述改革完成后另行制定办法。
(六)农村信用社改革政策性强、难度大,为使农村信用合作事业稳定、健康地发展,改革中要注意维护农村信用社的合法权益,国家要给予适当的政策支持。中国人民银行要制定防范风险的对策和具体措施。
三、办好国有商业银行,建立农村合作银行
长期以来,中国农业银行为支持农村经济发展作出了重大贡献。在农村信用社与农业银行脱离行政隶属关系、中国农业发展银行的业务主要实行自营以后,中国农业银行要适应新的变化,努力办成真正的国有商业银行,进一步发挥在农村金融中的主导作用,为农业和农村现代化建设作出新的贡献。中国农业银行要进一步加强内部管理,实行资产负债比例管理和风险管理,建立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我发展的机制。对中国农业银行在农村金融体制改革过程中遇到的困难,国家将给予适当的政策支持。随着农村金融体制改革的深入进行,其他国有商业银行要根据商业化经营的原则,适当调整县以下分支机构。
在城乡一体化程度较高的地区,已经商业化经营的农村信用社,经整顿后可合并组建成农村合作银行。农村合作银行的性质是股份制的商业银行,与城市合作银行一样,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的要求设立。成立农村合作银行最少要有5000万元实收资本金。农村合作银行主要为农业、农产品加工业及农村其他各类企业服务,其固定资产贷款不得超过贷款总额的30%。
农村合作银行设在县及县级市,由所在县(市)财政、各类企业及居民个人依法投资入股组成,实行一级法人制度。农村信用社合并组建农村合作银行后,原农村信用社取消法人资格,作为农村合作银行的分支机构开展业务;该县(市)内的城市信用社也要依据同样原则并入农村合作银行。不加入农村合作银行的农村信用社,要严格按新的《农村信用合作社管理规定》办成真正的合作金融组织。
四、增设中国农业发展银行的分支机构,加强农产品收购资金管理
按照精简、高效原则适当增设中国农业发展银行的分支机构,基本实现业务自营。在中国农业发展银行总行、省级分行设立营业部,在地(市)、县(市)设立分行、支行;地(市)、县(市)同在一地的,只设一个机构;业务量小的县(市)可不设分支机构,其业务由中国农业银行等金融机构代理。在中国农业发展银行设立分支机构的地方,人员从中国农业银行调入,不增加新的设备,不盖新的办公楼,要充分运用中国农业银行和其它金融机构的现有设施。
继续实行地方政府领导下的分级分部门筹措收购资金责任制,各级人民政府要采取有效措施,保证财政补贴农产品收购资金及时足额到位。企业不得挪用收购资金搞其他建设和经营项目。中国农业发展银行要坚持商品库存值和贷款挂钩的原则,切实改进和加强粮棉油政策性贷款管理。要创造条件运用商业票据进行收购资金的结算,保证收购资金的封闭运行,防止收购资金被挤占挪用。
五、逐步建立各类农业保险机构
在总结试点经验的基础上,逐步在农业比重较大的县建立农村保险合作社,主要经营种养业保险。
在发展农村合作保险的基础上,创造条件成立国家和地方农业保险公司,主要为农村保险合作社办理分保和再保险业务。国家农业保险公司在中国人民保险(集团)公司原有农业保险机构的基础上组建。
为避免农业保险机构因承保种养业保险造成亏损,国家将在政策上给予适当的扶持。
六、清理整顿农村合作基金会
农村合作基金会自试办以来,对于增加农业投入,缓解农民生产资金短缺发挥了一定的作用。《国务院关于金融体制改革的决定》明确规定:农村合作基金会不属于金融机构,不得办理存、贷款业务,要真正办成社区内的资金互助组织。但是,目前相当一部分农村合作基金会以招股名义高息吸收存款,入股人不参加基金会管理,不承担亏损;基金会将筹集资金用于发放贷款,违反金融法规经营金融业务,隐藏着很大的风险。因此,要按国家的有关规定对农村合作基金会进行清理整顿。凡农村合作基金会实际上已经营金融业务,存、贷款业务量比较大的,经整顿后可并入现有的农村信用社,也可另设农村信用社。不愿并入现有农村信用社或另设农村信用社的,必须立即停止以招股名义吸收存款,停止办理贷款业务。中国人民银行要会同农业部尽快制定《农村合作基金会管理规定》,报国务院审批。
农村合作基金会的债权债务关系,要在地方政府的领导下妥善处理,以保护农民的利益。
七、农村金融体制改革的组织领导
农村金融体制改革涉及面广,情况复杂,要坚持稳健过渡、分步实施的原则,加强领导,统一规划,有序进行。要注意防范和消除改革过程中暴露出的风险,保持农村金融秩序和社会的稳定。为此,在国务院、省、地、县四级设立农村金融体制改革协调机构,并相应设立办公室。
国务院成立农村金融体制改革部际协调小组,由中国人民银行牵头,中国人民银行行长任组长,中央和国务院有关部门以及中国农业银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的主管领导参加,办公室设在中国人民银行。
省、地、县三级成立农村金融体制改革领导小组,由地方人民政府牵头,省、地、县人民政府主管金融工作的负责同志任组长,中国人民银行分支行行长任副组长,省、地、县农口主管部门、中国农业银行分支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分支行等单位各选派一名主管领导参加。办公室可参照国务院农村金融体制改革部际协调小组的办法设置。
农村信用社与中国农业银行脱离行政隶属关系,要在充实县联社的业务管理力量和中国人民银行县支行对农村信用社的监管力量后,以省为单位统一宣布。今年下半年全国基本完成上述工作,然后着手进行规范农村信用社的改革工作。今年下半年开始,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可选择一、二个经济较为发达的县(市),开展组建农村合作银行的试点工作,但必须经国务院农村金融体制改革部际协调小组审定后,由中国人民银行批准。今年秋收前,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在地(市)及部分县(市)做好业务经营机构的设立工作,切实改进收购资金管理,明年夏收前完成所有应设机构的增设工作。农业保险体制改革,今年内由中国人民银行会同有关部门制定方案,报国务院审批后实行。清理整顿农村合作基金会的工作,今年下半年由中国人民银行会同农业部制定方案,经国务院农村金融体制改革部际协调小组批准后实施。在改革中,要加强组织纪律性,设立、合并、撤销金融机构,必须报经中国人民银行审批。
农村金融体制改革直接涉及到农村经济的发展和广大农民的切身利益,政策性强,影响面广,对增加农产品生产和供应,提高农民的收入,以及抑制通货膨胀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各级人民政府要从全面发展农村经济的大局出发,加强对农村金融体制改革工作的组织领导,使这项改革积极稳妥地进行。农村金融系统广大干部和职工要顾全大局,在深化改革中不误农时地做好各项金融服务,促进农村经济的全面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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