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主题分类 | 城乡建设、环境保护 \ 环境监测、保护和治理 | |
发布机构 | 自治区人民政府 | 文 号 | 内政办发〔1996〕90号 |
成文日期 | 1996-10-16 |
索 引 号 | |
主题分类 | 环境监测、保护和治理 |
发布机构 | 自治区人民政府 |
文 号 | 内政办发〔1996〕90号 |
成文日期 | 1996-10-16 |
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各委、办、厅、局:
根据《国务院关于环境保护若干问题的决定》(国发〔1996〕31号,以下简称《决定》)精神,结合我区实际,现就关、停、取缔15种小企业的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要认真学习和领会《决定》精神。保护环境的实质就是保护生产力。以浪费资源、污染环境为代价的15种小企业,严重影响着可持续发展战略的进程。各地区要加强宣传教育,提高各级领导和15种小企业的经营者及从业人员的认识,坚决执行《决定》,积极采取措施,该关停的关停、该取缔的取缔。同时要妥善安置下岗人员,保持社会稳定。
二、要在各级政府的统一领导下进行。地方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牵头,会同各有关部门统一行动。从通知下达之日起,仍在生产的15种小企业务必立即关停。关停的具体办法由当地人民政府制定,可采取由行业主管部门封停生产设备、工商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供电部门切断供给电源、环保部门实施监督监理等手段。15种小企业关停取缔的界线要按《国家环境保护局关于贯彻〈国务院关于环境保护若干问题的决定〉有关问题的通知》(环发〔1996〕734号)的规定执行。
三、要“疏”、“堵”结合。各级人民政府要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当地取缔15种小企业的实施方案,并于1996年11月10日前报自治区环境保护局。对可通过上污染防治设施达到国家环保标准的企业,要限期进行治理;对那些属于粗放型经营的土法生产企业,要坚决取缔并防止死灰复燃。
四、自治区人民政府将组织有关部门对各地区关、停、取缔15种小企业的实施情况进行现场检查,并于1996年12月底进行全面验收。对贯彻《决定》不力,关停工作迟缓的地方和部门,予以通报批评;对拒不执行《决定》、以各种理由抵制《决定》的,追究其地方政府主要领导人和企业负责人的责任;对落实《决定》工作成绩显著,努力创造条件积极引导企业走集约化发展道路的地方领导和部门负责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一九九六年十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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